成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成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成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8日,《成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農業農村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8日,《成都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管理辦法(試行)》《政府投資條例》《四川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川農規〔2023〕5 號)及國家、四川省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是指為全面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而開展的田(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農田地力提升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量質並重、綠色生態、多元參與、建管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要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權益,引導農民民眾、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各類社會資本等有序參與高標準農田項目設計、建設、驗收和管護。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要根據地形地貌條件、農業生產特徵等,分區域確定建設重點,堅持“因地制宜、急用先建、缺啥補啥”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投資比例,確保實現“集中連片、旱澇保收、宜機作業、穩產高產、生態友好”的目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配合下,牽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
第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具體管理和指導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組織對區(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划進行審查;負責組織開展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申報工作;組建市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批覆、竣工驗收、統計調度、監督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牽頭制定縣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開展項目儲備工作;根據需要建立縣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專家庫;組織申報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並編制實施方案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並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匯總;組織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項目監管責任,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安全。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高標準農田建設質量和安全負總責,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開工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區農民代表進行技術交底。承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或構配件)供應、檢測檢驗、評估審查等任務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對各自承擔的技術服務、工程和產品質量及安全負責。
第十一條 建立省、市、縣農田建設專家庫聯動機制。專家庫應涵蓋高標準農田建設涉及的所有專業,入庫專家應熟悉高標準農田建設工作並符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參加高標準農田建設有關工作的專家應做到公平、公正,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抽取或邀請專家。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組建本級專家庫,也可抽取或邀請省、市專家庫中的專家或邀請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有關工作。
第三章 規劃編制與項目儲備
第十二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項目規劃應遵循“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布局,聚焦永久基本農田,優先在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大中型灌區、“一帶十五園百片”糧油產業園區建設高標準農田。禁止在嚴格管控類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區域,城鎮開發邊界內區域,自然保護區(地)區域、退耕還林還草區,河流、湖泊、水庫水面及其保護範圍等區域規劃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省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全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農業農村廳審查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上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四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對接省、市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牽頭組織編制縣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並與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規劃銜接。
區(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後、由區(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上報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五條 高標準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和儲備管理制度。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和都江堰灌區整區域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方案等,綜合考慮水源保障、基礎設施現狀、建設周期、資金投入、農民意願、實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確定單個項目建設規模,建立縣級項目儲備庫,按照年度儲備工作要求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
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匯總區(市)縣的申報項目,形成市級項目儲備庫;定期向農業農村廳推薦申報,並提出項目實施優先序建議,作為安排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和都江堰灌區整區域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提前謀劃項目,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按程式逐級入庫;要定期分析研判,對已實施或因情況變化不符合入庫要求的項目及時出庫。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七條 市農業農村局及時將農業農村廳下達的任務分解至各區(市)縣。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上級下達的年度任務,牽頭組織自然資源、水務等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年度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實施方案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實施方案的設計單位要根據項目主要建設內容配備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設計人員應深入項目區調查農田基礎設施現狀、耕地數量和質量狀況,充分徵求項目區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受益主體意見和建議,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準確摸清項目區所在灌區現狀,分析水源工程、灌排系統、田間道路、生產方式等制約因素情況,科學合理布局田、土、水、路等工程措施。要結合項目區實際同步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調整補劃方案,並按相關程式報審。
第十九條 編制實施方案應依據《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四川省高標準農
田建設技術規範》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等。實施方案
包括報告文本、設計圖、概(預)算書等材料,並達到施工設計深度。
第二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地)塊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調整、田(土)埂修築工程、耕作層剝離和回填等。
(二)灌溉與排水,主要包括項目區內或主要為項目區服務的農田灌排渠(管)道及建(構)築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統籌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間道路,主要包括田間道(機耕路)、生產路、農機下田坡道以及錯車道、末端掉頭點等配套工程。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等工程。
(五)農田輸配電,主要包括為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設施。
(六)農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礙土層消除、土壤培肥等。
(七)其它工程,主要包括田間監測等相關工程。
第二十一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申報和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前,積極與財政部門銜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明確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數額及來源,確保高標準農田建設投入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項目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實施方案評審工作,嚴格履行審查程式。評審專家從省或市專家庫中抽取和邀請。經專家評審可行的項目通過市農業農村局官方網站進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市農業農村局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及時批覆;對公示有異議的,經專家論證符合要求後及時批覆。
第二十三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依據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制定縣級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市農業農村局對區(市)縣年度項目實施計畫進行審查覆核,匯總形成市級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上報農業農村廳。
第二十四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部門協同,採取有效舉措,最佳化建設程式,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各項前期工作。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批覆後,原則上不得調整變動,如需變動按程式報批。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按照批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按期完工,實現項目預期目標。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建設期一般為 1—2 年。
第二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項目施工、監理、檢測檢驗等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以及實施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和設備。
第二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法人(業主)、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體系,嚴把質量和安全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參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組織機構、專職人員的監督管理。有條件的區(市)縣應建立農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工程質量監督,不定期對工程建設質量(包括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進行抽查。參建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項目業主、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廣泛徵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在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民眾等受益主體意見建議,並充分吸納合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鼓勵使用綠色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建設高標準農田。凡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具有產品質量出廠合格證明或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對原材料和中間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檢,並對構配件和設備等進行抽檢,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和實施方案批覆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調整或終止的,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覆。
第三十一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控制項目調整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區範圍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確需調整實施方案有關內容時,在項目法人(業主)、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受益對象代表〔包括項目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等形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設計單位以項目為單位出具調整方案按程式審批:
項目調整不得減少建設規模、降低建設標準和延遲竣工時間,同時應符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且調整方案累計涉及財政資金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10%。
其中:調整方案累計涉及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 5%以上的,由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調整方案累計涉及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 5%(含)以下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由於重大規劃調整、上級重大項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需要調整部分項目區範圍時,由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逐級報經省、市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同意,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調整方案。
第三十三條 需要終止的項目,由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說明原因並提出項目資金安排建議,經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市農業農村局覆核。情況屬實的,市農業農村局出具覆核意見,上報農業農村廳審批。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區(市)縣在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允許範圍內,積極開展項目建設模式試點探索,總結經驗並進行推廣。 支持通過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以工代賑等方式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三十五條 鼓勵各區(市)縣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先建後補”等方式,支持具備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等自主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
“先建後補”以財政資金投入為導向,對項目業主的財政補助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50%。業主單位按照批覆的年度實施計畫和實施方案,自籌資金先行建設並在規定期限內完工,所建項目或建設內容經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初步驗收合格後,可按程式撥付一定比例的財政補助資金;經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程式撥付剩餘財政補助資金。採用“先建後補”方式實施的項目需由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可以聘請懂技術、有經驗的農民擔任“農民質量監督員”,參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項目業主應在項目區將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參建單位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驗收包括階段性驗收、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階段性驗收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隱蔽工程、單項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質量等分階段進行驗收,發現問題應組織施工單位整改到位。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項目完工後 3 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參建單位、項目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受益主體代表等完成初步驗收。對照批覆的實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全面查驗所有工程和設備的完成情況,包括工程量、工程質量、試運行情況等。對發現的問題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由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出具初驗意見。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初步驗收合格後 15 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申請應按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步驗收意見、工程結算(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三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有設計調整的,按項目批覆變更檔案完成各項建設內容並符合質量要求;完成項目竣工圖繪製。
(二)項目工程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經調試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三)已完成項目工程結算(決算),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四)前期工作、招投標、政府採購、監理、施工管理資料及相應的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完整,並完成檔案資料的分類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項目初步驗收。
第三十九條 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市農業農村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後 2 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全面驗收,確保在項目完工後半年內完成竣工驗收工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核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書》。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竣工驗收情況報告提出的問題和意見,組織開展限期整改,並及時報送整改情況。整改合格後,再次按程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信息公示牌和標誌。第四十條 市農業農村局嚴格按照程式要求,將驗收結果及時上報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一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依託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台、農業農村投資項目管理平台等,開展年度實施計畫備案、項目調度、項目驗收、上圖入庫、統計調查等工作。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基礎數據採集與填報;市農業農村局按照系統許可權,負責做好審核與匯總上報。
第四十二條 按照申報、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開展上圖工作。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申報階段上報項目矢量數據,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農業農村廳覆核後,在全國農田建設綜合監測監管平台錄入項目基本信息,上報農業農村部;在竣工階段和驗收階段需修改上圖入庫信息的,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核、農業農村廳覆核後,按照申報階段流程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三條 依託成都市智慧蓉城農業農村城運分中心構建耕地智慧化管理平台,充分運用衛星遙感影像數據,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理,推進高標準農田數位化建設,實現集中統一、全程全面、資源共享、實時動態的管理目標。
第八章 管護利用
第四十四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制定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指導。按照“誰收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責任、經費、人員,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 建立政府引導、行業部門監管,村級組織、受益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專業管理機構、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共同參與的高標準農田管護機制和體系。
第四十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向項目鎮政府(街道辦)、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辦理資產交付。要按照股權量化改革有關要求,將高標準農田建設形成的資產量化為村組集體和農民的股權,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的收入。
第四十七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主體落實到鎮(街道)和村。有耕地流轉主體的,由管護主體委託流轉主體管護,雙方簽訂協定,落實管護責任。
第四十八條 建立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合理保障機制,鼓勵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籌措落實管護資金,積極探索創新管護模式,總結推廣高標準農田建管保險試點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第四十九條 對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要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經依法批准占用高標準農田的,要及時補充,確保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高標準農田要原則上全部用於糧食生產,堅決遏止“非農化”、防止“非糧化”。
第五十條 高標準農田建成後,應加強農業科技配套與套用,推廣良種良法。應通過秸稈還田、施有機肥、種植綠肥、深耕深松等措施,保持或提高耕地地力;應實施測土配方施肥,使養分比例適宜作物生長。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防控。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十三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主管部門、業主、監理、施工、基層組織、農民代表等高標準農田建設共管機制,鼓勵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全程參與項目設計、建設、監督、管護,構建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良好格局。
第五十四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市農業農村局牽頭每年對區(市)縣高標準農田建設進行綜合評價。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對參建單位及其人員不正確履職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者按照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進行處理,並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終止項目實施,協助有關部門追回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六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為程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等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區(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批覆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後,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及高標準農田建設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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