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辦法

《青海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辦法》是為了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力度,完善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機制,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鞏固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2023〕8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力度,完善農田工程設施運行管護機制,確保工程設施正常運行,鞏固高標準農田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國家糧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建成上圖入庫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運營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工程設施管護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工程設施受益或使用主體承擔管護責任。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履行好農田建設集中統一管理職責,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設施的內容。
第四條  工程設施管護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措施,保障管護經費,創新管護模式,構建多方參與的長效管護機制,不斷提升管護水平。
第二章  管護內容及要求
第五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內容及要求:
(一)田塊整治工程。確保田埂、護坡、農機下田通道等無垮塌、破損,能夠正常運行且無安全隱患;田面平整、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為破壞。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確保蓄水池、塘堰(壩)、排灌站、小型攔河壩、機電井、小型集雨設施、田間灌溉與排水渠道、管道渠道等灌溉與排水工程灌排暢通、設備設施運行正常。
(三)田間道路工程。確保道路系統完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滿足農業機械、農用車輛正常通行。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確保農田防護林等農田防護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總體完好,首年造林成活率應達到90%以上,三年後林木保存率應達到85%以上,能發揮保持和改善農田生態條件的作用。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確保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善,運行安全,圍欄和警示標誌完整,低壓輸電線路滿足灌排設施運行、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要求。
(六)其他工程。確保項目區標識、公示牌完好整潔,保障農田生產的信息化管理、耕地質量監測設施等工程設施運行良好。
第三章  管護主體
第六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主體,根據受益範圍和使用對象確定:
(一)受益範圍為行政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受益主體的,由受益主體負責管護。
(二)由國有農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承建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由項目建設主體負責管護。
(三)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工程設施管護。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徵求相關受益主體同意的前提下,可通過承包、租賃、託管等方式確定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市場主體。(四)在已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護義務,必須接受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變更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
第四章  管護經費來源及使用
第七條  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經費來源包括:
(一)市(州)、縣(市、區)財政應當合理保障和籌集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管護經費,管護經費按照實際需要列支。不足部分市(州)、縣(市、區)應當通過補充耕地指標收益、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的土地出讓等渠道解決。
(二)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等獲得的資金。
(三)通過村民委員會“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四)統籌用於農村基礎設施管護的資金及其他資金。(五)受益主體自籌的管護資金。
第八條  管護經費主要用於在項目設計使用期內農田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管護人員報酬,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購置等。
第九條  管護經費使用要按規定和管護工作實際需要支出,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管護經費使用情況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督。具體經費管理使用辦法由各縣(市、區)制定。
第五章  管護職責及要求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負總責,統籌做好項目管理和運維管護工作,確保各類工程設施設備持久發揮效益。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管護標準和具體制度,加強對主體工程管護的指導與監督。
(二)按照建管結合的要求,鼓勵和支持管護主體提前介入工程設計和建設過程的相關環節。
(三)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相關單位辦理工程及管護工作移交手續,確定管護主體,簽定管護協定,制定管護制度,明確管護內容,落實管護責任。加強技術培訓,對管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管護能力。
(四)組織做好管護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確保工程管護經費發揮作用。(五)指導做好管護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項目工程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做好設施設備運行的監測評價工作,督促各行政村落實管護制度,幫助管護主體解決管護工作中存在的困難與問題。整理、匯總、報送村級管護情況,做好管護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類管護主體應認真開展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確保工程設施長期有效穩定利用。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收取相關費用,不得擅自將工程及設施變賣,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對破壞農田設施的單位或個人,管護主體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通過承包、租賃、託管等方式成為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主體,除必須認真履行管護責任、依法管理經營、為項目區農民提供優質良好服務外,必須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接受各級、各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五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結合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等,組織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情況進行評估評價,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
第十六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管護主體管護責任落實不到位,致使工程設施損毀嚴重,無法正常運行的,應解除管護協定,並按照協定約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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