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縣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辦法

《伊川縣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於2021年11月18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川縣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辦法
  • 發布單位: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21年11月18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發文機關: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8日
  • 發布日期:2021-11-22
  • 發文字號: 伊政辦〔2021〕28號
  • 索引號:C001-0640-2021-0011
伊政規—2021—12號
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伊川縣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辦法的通知
伊政辦〔2021〕2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伊川縣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1年11月18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農田水利設施是農業、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為保護農田水利建設成果,改變“重建輕管”的現狀,加強建後管理和養護,做到建管並重,注重源頭管控,確保農田水利設施的正常運行,使其持續發揮效益。根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的指導意見》精神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是指對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保持工程的設計功能。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鄉(鎮)、街道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包指機井、泵站、塘堰壩、小型集雨設施、輸排水設施、蓄水節水設施、渠系建築物、低壓電力設施、通過高標準農田建設的田間道路、農田林網等)的管理、維修、養護。
  第三條 農田水利設施按照“誰使用、誰管護”“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工程建後管護。
第二章 管護主體及管護責任
  第四條 縣、鄉兩級政府對管護工作負主體責任。縣政府對建後管護負總責,負責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經費、考核獎懲以及維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監管等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管護屬地責任,主要負責明確管護主體、監督責任落實、加強人員培訓、維修損壞設施等工作。
  第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是管護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制訂管護政策,指導、監督和評估管護工作。縣發展改革委負責核定農業用水價格,協調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等。縣財政局負責列支管護經費、加強資金監管等。縣水利局負責加強對農民用水組織的管理指導等。供電企業負責新建和已接收高壓設施的運修管護。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做好管護指導和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建後管護的監管主體,要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已規模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民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未流轉的高標準農田,所在村委會為管護實施主體。管護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落實管護人員對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 村級組織負責全面管護轄區內農田水利設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維修檔案,保證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設備(試)運行一次,做好日常工作有記錄,發現問題可追溯。
  第八條 各管護主體要認真落實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工作,加強宣傳農田水利設施建後管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積極引導村民珍惜、愛護農田水利設施。所有村民都有維護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損害農田水利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在已經流轉的高標準農田從事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接受和服從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監督,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擅自變更農田水利設施的用途和服務範圍,並承擔對工程設施的檢查、維修和養護義務。
第三章 管護人員
  第十條 全面推行“一長兩員”制,“一長”即井長,“兩員”即管護員、維修員。
  第十一條 井長。由行政村(社區)黨支部書記擔任,牽頭負責轄區內機井及其他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協調解決管護和使用中的矛盾和問題,加強對管護人員的管理指導。
  第十二條 管護員。根據管護面積及農田水利設施數量,每個村配備管護人員1—2名,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運行管護。管護員可由村幹部兼任,也可通過設立公益崗予以安排。管護員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人員補助按縣級規定標準發放。
  管護員的確定與鄉村振興工作相結合,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勞動能力、熱心公益事業的建檔立卡脫貧戶;也可以聘請無職黨員或有威信、責任心強的民眾擔任,通過本人申請、民眾推薦、公開競爭產生。管護員確定後應報村民委員會初審,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報縣農業農村局備案,並實行動態管理。管護員要接受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鄉村兩級要確保管護員能勝任工作、發揮作用、民眾滿意;要維持管護員的穩定,沒有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削減管護員。
  第十三條 維修員。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1—2名維修人員,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維修問題。
第四章 管護內容
  第十四條 管護人員應熟悉管護區域內農田水利設施的布局和現狀,認真做好管護工作,保證管護的工程設施處於良好狀態。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總體上應達到以下管護標準:田間道路維持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保持暢通,路牌等標誌保持完好。灌排工程及配套設施要定期檢查,確保井(站)、泵、井(站)房、井堡、管道及出水口、塘壩、蓄水工程、橋涵閘等渠系建築物、輸配電線路等正常運行,渠道、排水溝應及時疏浚,保持通暢。
  第十五條 新建高標準農田項目要在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項目監理、竣工驗收環節,統籌考慮項目建設和運營管護。經省、市、縣級驗收後,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一個月內與項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工程移交登記手續,交接工程設施清單和項目設計、驗收等備份資料,並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管護主體簽訂管護協定和目標責任書,納入縣農業農村局統一監管範圍。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設施產權,移交後原則上歸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與村民委員會辦理相關移交手續,納入管護範圍,開展管護工作。
  第十六條 對於工程質量保證期內(一般為一年內)的質量缺陷,施工單位要按照契約約定負責維修和更換,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管護人員巡查時要重點防範大中型貨車、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機械違規通行、作業造成對工程設施的破壞。發現人為破壞工程設施要及時制止,已造成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維修”的原則,責令損壞者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並立即向村民委員會報告相關情況,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協助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管護人員巡查發現有重大破損現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查看並測算維修工程量及維修費用,並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向縣農業農村局申報,經縣農業農村局實地察看,核准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維修。
  第十九條 工程設施如果發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包括渠道、橋涵、倒虹吸、引水口等因雜物、雜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間道路路肩嚴重坑窪等),管護人員要及時處理,確保正常運行,若處理工作量大,用時較長,由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酌情補助管護工時費。
  第二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管護人員都應建立管護台賬,記錄管護情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季度向縣農業農村局報送一次管護情況。
第五章 管護資金來源及使用
  第二十一條 管護資金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水費提取、其他補充”的原則,建立管護資金穩定保障機制。管護資金主要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資金、高標準農田建設結轉結餘資金,各級財政安排的可用與建後管護的獎補資金、新增耕地指標交易收入、項目工程收益、村集體經濟收入提取、社會捐贈和收取灌溉水費中支付電費等成本後的剩餘部分等。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每年從脫貧攻堅銜接鄉村振興資金中按6元/畝列支農田水利設施維修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田水利設施維修工作進行獎補,建立農田水利設施“村管護、鄉維修、縣監管”的管護機制。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要建立管護維修基金,通過“資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護資金總量穩定。管護資金主要用於工程設計使用期內的農田水利設施的維修、購置簡易維修工具和運行監測設備、推進信息化建設。管護人員報酬原則上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餘資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管護人員報酬在每年的12月份根據管護工作情況,由項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每人每月300元統一發放。管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年要定期張榜公布,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管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必要公開,縣農業農村局每年對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管護人員、經費和責任落實較好、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以及舉報、揭發破壞農田水利設施的人員,要按照規定予以通報表揚;對管護責任不落實、農田水利設施損毀、造成負面影響的地方,要從嚴追責問責。
  第二十七條 對不負責任、不能履職盡責的管護人員,處以扣減工資處罰;對不能履行管護契約、不能完成管護任務、民眾反映強烈的,解除管護契約,並按管護契約的約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盜竊、破壞農田水利設施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交由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九條 將每年11月定為全縣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月”。開展宣傳活動,普及管護政策和常識,增強管護責任意識,營造良好氛圍;開展排查行動,立足農業生產需求,突出重點、全面覆蓋,查清設施存在問題;開展集中整改,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堅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賬、整改銷號,提高管護質量。
  第三十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公布管護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將農田水利設施管護情況納入年度督查計畫,並定期組織進行督導;納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主辦:縣農業農村局督辦:縣政府辦公室
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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