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辦法

《文昌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辦法》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2月2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文府規〔2023〕53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企事業各單位,各人民團體,中央和省駐文昌各單位:
《文昌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文昌市行政區域內公路沿線建設活動管理,保障公路運行安全和公路發展的需要,保護公路沿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海南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高速公路,以下統稱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建築控制區,是指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交通運輸、公路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公路兩側劃定的對建築物和構築物進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暢通以及良好景觀效果的區域。
第三條 公路建築控制區應符合文昌市總體規劃,並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在城鎮(鎮墟)、旅遊度假區、村莊規劃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區範圍以內的公路,其建築控制區原則上依據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
(二)在城鎮(鎮墟)、旅遊度假區、村莊規劃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區範圍以外的公路,其建築控制區原則上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高速公路不少於30米,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三)建築控制區與相關的專項規劃管理或保護範圍重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與專項規劃主管部門協商後確定。
(四)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築控制區範圍,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式會同資規、住建、林業等主管部門和沿線各鎮政府(國有農林場)提出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方案,報市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實施。
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緣沿公路走向以500米為單位設定公路建築控制區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動公路建築控制區標樁、界樁。
第六條 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後,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經鑑定機構鑑定確屬危房,又不影響交通安全的,經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核准,可以進行修繕加固或修復,但不得擴大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各鎮政府(國有農林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築、濫伐林木、亂修墳墓、挖塘取土等違法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在兩個工作日之內函報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八條 在編制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的專項規劃時,合理確定公路兩側建設用地及建築控制區範圍,按照垂直於交通線、單邊縱深組團的方式進行建設用地規劃布局,禁止沿公路條狀發展,把公路變成街道。由於歷史及其他原因,有的路段已形成街道的,應實施綠化或開挖排水溝隔離。
第九條 在審批建設用地和項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時,必須避讓公路建築控制區;在審批臨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建設用地和項目時,應當註明建築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會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兩側的公路林進行統一規劃、管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兩側的公路林。確需更新採伐的,規劃林地(含國有林場)範圍內的林木,報請公路管理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審批;非規劃林地範圍內的林木,報請公路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程式審批。林業主管部門在審批公路建築控制區規劃林地(含國有林場)範圍內的林木採伐前,應當徵詢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意見;公路管理機構應在自收到徵詢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反饋林業主管部門,逾期不反饋,視為同意。公路管理機構、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批後監督管理,督促採伐單位或個人及時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一條 在城鎮(鎮墟)、旅遊度假區規劃範圍外,涉及以下涉路施工事項,建設單位須報請公路行政審批機構審批:
(一)需要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各種管線、電桿、電纜的;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建設臨時建築物、臨時構築物的;
(三)需要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除公路標誌以外的標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在城鎮(鎮墟)、旅遊度假區規劃範圍內的公路建築控制區,其各項建設活動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各項建設活動的審批情況應報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禁止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修建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
(二)通過挖溝引水、埋設管道等方式將生產、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統;
(三)隨意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
(四)從事挖魚塘、採礦、修建墳墓等破壞公路沿線景觀風貌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公路新建、擴建、改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報市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告公路兩側用地和建築控制區範圍及禁止行為的規定。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各鎮政府(國有農林場)要加強公路建築控制區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函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構成刑事責任的,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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