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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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充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西充縣人民政府
西充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切實加強我縣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充分發揮公路通行效能,進一步改善公路行車和養護環境,保障公路運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規,嚴格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規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是從公路兩側邊溝(護坡坡腳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範圍。
我縣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兩側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於5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在國道、省道及重要縣道沿線規劃、新建集鎮和村民聚居點,應選在公路的一側進行,新建集鎮和村民聚居點的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淨距為:國省道不少於80米、縣道不少於50米、鄉道不少於15米;高速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封閉區域向外水平距離不少於30米,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橋樑不少於50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築控制區範圍以滿足長遠發展規劃、安全行車視距等要求確定。
二、規範程式,嚴格執行公路兩側建築審批制度
縣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要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監督管理。除必要的公路防護、養護設施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設定非交通標識標牌。確需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架(埋)設桿、管、線、電纜、設定非交通標誌標牌等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核准控制距離後,住建、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方可辦理手續。
三、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工作
縣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是《公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政執法主體單位,縣公路路政管理大隊依法履行全縣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路政管理職責。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縣住建、規劃、國土、林業、水利、公安、工商等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紮實做好全縣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工作。
(一)加強公路兩側建築規劃控制。新(改、擴)建的公路立項後,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告知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新(改、擴)建的公路開工建設後,由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依照相關規定劃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並予以公告。
(二)加強公路兩側建築施工管理。建設單位(個人)必須嚴格按批准的地點和標準進行施工,並保證公路邊溝暢通,保持公路附屬設施(水溝、路肩、百米樁、警示樁、行道樹)完好,不得將建築材料堆放在公路上。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築地面的,其標高應低於公路路肩外緣標高,並且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排水設施。各鄉鎮場鎮規劃範圍內的建築施工管理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其餘的路段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三)禁止砍伐、破壞公路兩側綠化物。確需更新採伐護路林木的,應當向路政、林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採伐並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繳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養護部門代為補種。
四、嚴格執法,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清理整治
我縣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章違規建築數量多、情況複雜,各相關部門務必嚴格執法、秉公執法、分類執行,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操作。
(一)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擅自修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進行依法拆除。
(二)因拆遷安置的各類建築、電桿、管線,原則上應將其安置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之外。
(三)對位於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在公路初步設計批准之日前已經審批而未實施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改變已經批准的審批項目;已經審批且部分實施的,應當嚴格執行規劃審批,嚴禁擅自擴大建設範圍。
(四)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有合法批件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經確認不影響行車安全和道路通暢的,不得自行改建、擴建。影響行車安全和道路通暢的必須依法拆除。
(五)對干擾、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西充縣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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