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於1988年8月13日開始實施,到2003年8月15日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88年8月13日
  •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失效日期:2003年8月15日
  •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號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控制用地管理的通告
(1988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一號)
為切實加強公路兩側用地管理,防止和避免亂占濫建、重複拆遷現象的發生,確保公路沿線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交通安全暢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公路兩側控制用地(以下簡稱控制用地),是指從公路現有路基外緣起,吉林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璦大、圖烏、吉長、吉豐等公路兩側各四十米,規劃區外的國道二十米,省道十五米,縣道十米,鄉道五米以內的土地。
計畫新建的縣級以上公路必須按上述規定預留土地,預留土地也屬於控制用地。
二、控制用地只能用於擴建或新建公路,未擴建或新建公路前,其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
三、控制用地不準擅自占用,不準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或構築物,不準擅自挖砂取土、開山採石。
四、控制用地因國家建設等需要,經批准可以修建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也可做臨時施工場地。在控制用地上修建的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要造型美觀,必須與周圍景觀協調。
控制用地的臨時使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五、使用控制用地、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改建或新建公路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申報,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用或撥用土地手續。
修建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臨時占用場地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和設計任務書及與占地有關的圖紙資料,經公路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到規劃部門審批建築位置(吉林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市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區外的,由各市、縣、區規劃部門審批),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地手續。
六、控制用地上現有的不妨礙交通、公路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可維持現狀,要搞好登記,標明標記,不準再擴建;影響交通、公路建設的,要限期遷建;已經批准正在建設的永久性建築物,要限制規模,注意造型;已經批准但尚未動工建設的,有關部門要立即撤回批件,不準再建。
七、對擅自在控制用地上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不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積占用土地,擅自挖砂取土、開山採石,不按規定期限拆除臨時建築和讓出土地的,由土地、規劃、公路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土地、規劃、公路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把關,搞好公路兩側控制用地的管理。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批准占用公路兩側控制用地和建築位置,違者追究有關領導和業務主管人員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批准機關承擔。
九、公路沿線的村屯、集鎮的建設規劃,要按著節約用地、合理布局、方便交通管理、美化公路沿線景觀的原則和本通告的規定,於一九八九年三月末前重新進行調整和審批。
十、本通告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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