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3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機構: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10年03月22日
  • 主題分類:安全生產監督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修定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2號令)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05年4月21日印發的《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2號令)、《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規劃〔2009〕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甲級資質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證書。
  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同時申報甲、乙級評價資質。
  第四條 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業務範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劃分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範圍河北省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和現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要求執行;大中小型生產企業的劃定應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檔案印發)和國家有關統計標準執行。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開展安全評價誠信活動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根據全省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達我省安全評價機構規劃數量,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各市安全評價機構的設定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註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一級資質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其中:檔案室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於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註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二級資質以上培訓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並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其中:檔案室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固定資產,是指由安全評價機構出資購買的房產、車輛、辦公設備(單價在2000元以上)等構成,要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單位出具規範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評估報告確認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專職安全評價師的認定
  專職安全評價師必須具有與從業單位依法簽定的勞動契約,具有從業單位為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效證明;事業單位可出具住房公積金有效繳存證明。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認定
  (一)凡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學歷和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安全評價師,學歷證書上所學專業名稱與對照表中所列相關基礎專業一致的,其專業能力可根據對照表直接認定。
  (二)安全評價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與對照表中所列相關基礎專業一致的,其專業能力可根據對照表直接認定,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需要依據專業技術職稱認定專業能力的,必須為高級技術職稱所定專業認定。
  (三)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依據學術專著、科研論文、科技發明、科技進步獎等從業經歷證明材料認定的。學術專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創著作,為第一著作人;科研論文應已在國家核心期刊上正式發表,為第一作者;科技發明應已取得國家發明專利,為前三名主研人;科技進步獎為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為前三名主研人。
  (四)對於可申請兩種或兩種以上專業認定的安全評價師,可自主選擇認定何種專業能力,每人只能根據對照表認定兩種專業能力。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業務範圍所需裝備。除通用設備外,安全評價機構應根據申請業務範圍,按照評價工作實際需要自行選配設備,並與相關單位簽定技術支撐協定以滿足該業務範圍安全評價的要求。
  通用設備是指安全評價工作所需要的計算機、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掃瞄器、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碎紙機、錄音設備、對講機、GPS定位儀、雷射測距儀、個體防護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三章 申辦程式
  第十四條 申請甲級、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份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資質審核、審批採用材料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材料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的實質內容、真實性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檔案、材料的真實性以及申請人具備的條件、申請的行業範圍和所在地評價機構規劃數量等因素進行的綜合評定。
  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及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安全評價資質程式: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5日內將審核報告和申報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申請乙級安全評價資質程式: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進行材料審核;然後將審核報告與申報材料一併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審核報告和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及專家會同市局工作人員組成現場審查組,對申報材料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實。然後進行綜合審查。審查合格的,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自頒發資質之日起30日內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甲級安全評價機構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前、乙級安全評價機構頒發資質證書前,面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星期。對無異議的,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審核報告和申報材料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乙級安全評價機構頒發資質證書,並向社會公告。公示期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範圍的,應當於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範圍的程式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或省新聞媒體上予以聲明,並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複審合格後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從業人員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註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註銷的。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一經發現並核實弄虛作假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安全評價
  第二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要強化安全評價主體責任,對做出的安全評價報告承擔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契約,明確評價對象、評價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出被評價單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評價。在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修改評價要求時,評價報告送審版日期在新規定生效以前的,遵守以前的評價標準,在生效之後的,遵循新規定。在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未委託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後果負責。評價機構只對評價時的評價現狀做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要深刻理解安全評價的概念和內涵,開展評價工作時應遵循《安全評價通則》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評價職責,套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識和分析評價對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綜合分析評價對象的安全狀態。
  安全預評價應遵循《安全預評價導則》的要求,綜合評價對象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符合性,提出對策措施建議。
  安全驗收評價應遵循《安全驗收評價導則》的要求,檢查驗收評價對象的安全設施和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情況,審查確定評價對象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符合性,確定評價對象是否符合驗收條件。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由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要依照《河北省安全評價協會收費指導意見》的指導價格收費,嚴禁低於或高於指導價格30%的惡性競爭行為出現。
  第三十二條 安全評價人員取得安全評價師資格證後,按照《安全評價通則》的要求,履行從業登記,辦理從業登記後,方可從事安全評價工作。
  第三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欺騙手段到生產經營單位招攬業務;
  (二)在業務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獲取評價項目;
  (三)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偽造、轉讓或者租藉資質、資格證書;
  (五)超出資質證書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六)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七)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八)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式和相關內容;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九)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十)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十一)委託不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或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承攬安全評價項目、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嚴格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信用評價制度》的要求,按規定時限評估評審,依照指導價格收費,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評價業務契約、執業記錄等。
  第三十六條 省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安全評價業務人員應到省安全評價行業組織進行從業登記,辦理從業登記後,方可簽訂安全契約,從事安全評價業務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加強安全評價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三十九條 河北省境內開展安全評價的機構實行年度備案制度,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在我省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前,要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乙級安全評價機構跨市開展工作前要到評價項目所在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憑省局備案表、乙級機構憑年檢通過的資質證書以及機構有關材料到項目所在地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安全評價活動的日常管理,隨時了解安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抽查評價報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省局,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省局委託市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規定報送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甲級機構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乙級機構分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工作業績為安全評價機構考核和信用評定等級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三條 為保障河北省安全評價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杜絕無資質和超業務範圍經營,打擊惡性競爭行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安全評價招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要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及評價的範圍、評價費用是否符合《河北省安全評價協會收費指導意見》、參與招標的機構是否備案、業務代表是否進行從業登記等進行審查。
  建設項目的預評價和驗收評價按照《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精神和現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要求執行。國家、省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資質管理機構派員參加評價項目的招標工作;市以下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資質管理機構派員參加評價項目的招標工作;現狀評價和其他評價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參加評價項目的招標工作。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參與招標的安全評價機構,在招標會召開5日前,向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評價資質管理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檢查制度。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年度考核時核減相應的業務範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業整頓,整頓不合格的,撤銷資質。
  第四十五條 堅持“誰評價、誰負責”的原則,對發生事故企業的評價工作,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要進行重點核查。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發生一次死亡1-2人和其他事故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六條 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的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安全評價技術仲裁協調機制。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為技術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到省安全評價行業組織申請技術仲裁。
  第四十七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立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監察。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採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四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國家總局22號令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局處理,或由省局委託市局處理。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並在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
  附屬檔案: 1.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對照表
  2.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
  3.安全評價機構跨區工作備案表
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對照表.doc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doc
安全評價機構備案登記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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