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

《河北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是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 〔2019〕2號)精神,規範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22〕11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等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由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務服務辦公室於2023年11月15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務服務辦公室
  • 發文字號:冀衛規〔2023〕4號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河北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冀衛規〔2023〕4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健康委(局)、市委編辦、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為規範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管理,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22〕11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及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9〕2號)相關規定要求,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編辦、民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辦聯合制定了《河北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共河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河北省民政廳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務服務辦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細則全文

河北省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 〔2019〕2號)精神,規範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22〕11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關於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
  第三條  舉辦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托育機構舉辦主體應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無不良徵信記錄。擬舉辦的托育機構應符合《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要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設定並開展服務活動。
  第五條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向縣級具有註冊登記職能的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第六條 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需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登記條件,向縣級具有註冊登記職能的行政審批部門或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登記,民政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社會服務機構性質托育機構成立登記後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和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同意後,向機構編制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申請審批登記。機構編制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事業單位性質托育機構註冊登記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範圍(或經營範圍)中明確托育服務內容,托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托育”字樣。
  第九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轄區內已登記托育機構的備案。托育機構完成登記後應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級行政審批或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在登記業務範圍(或登記經營範圍)目錄中增加托育服務內容。完成登記後,登記部門告知托育機構申請人及時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北)或企業信息共享平台,及時將托育機構登記信息推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若無法通過平台共享或推送信息,則每月月底通過傳真等方式將登記信息推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十一條 已登記托育機構備案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線上填寫托育機構備案書、備案承諾書,並提交以下材料彩色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舉辦營利性機構提供《營業執照》;舉辦非營利性機構提供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托育機構場地證明。自有產權的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或購房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租賃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動產登記證或購房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定,租賃期不少於3年;無償使用的提供對方的不動產登記證以及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協定,使用期不少於3年。
  (三)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從業資格證明和健康證明等。
  (四)自我評價合格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提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等相關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提供餐飲服務的托育機構,自行加工膳食的,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委託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提供雙方委託供餐協定書以及第三方的《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情況,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機構編制和市場監管等登記部門在登記時告知托育機構《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內容。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托育機構備案回執》。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發現托育機構備案內容不符合《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及管理規範(試行)》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托育機構,說明理由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建立月通報制度,每月月初將上月備案成功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通過傳真、共享、交換等多種方式推送至同級行政審批、市場監管、民政、機構編制和其他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衛生健康部門變更備案信息或報送註銷信息。托育機構需調整備案信息時,應及時登錄系統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機構編制、民政、市場監管、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若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時,則按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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