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人口發〔202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應急管理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消防救援總隊:
為加強家庭托育點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52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10月16日
辦法全文
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托育點,是指利用住宅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場所。每個家庭托育點的收托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舉辦家庭托育點,應當符合所在地地方政府關於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應當取得住宅所在本棟建築物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第四條 家庭托育點名稱中應當註明“托育”字樣,在服務範圍及經營範圍中明確“家庭托育服務”。
舉辦營利性家庭托育點的,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家庭托育點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第五條 家庭托育點登記後,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線上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附屬檔案1、2),並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或電子證照: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登記證書;
(二)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三)照護人員身份證、健康合格證、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材料、嬰幼兒照護相關學歷證書或技能等級(培訓)證書;
(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鑑定合格有關材料(自建房);
(五)住宅所在本棟建築物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一致同意的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家庭托育點備案材料後,可以去現場核實相關信息,並提供備案回執。
第七條 家庭托育點變更備案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更新備案信息;終止提供托育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並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家庭托育點備案狀態。
第八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為嬰幼兒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第九條 家庭托育點照護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
(二)受過嬰幼兒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訓;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
(四)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
家庭托育點舉辦者同時是照護人員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第十條 家庭托育點每1名照護人員最多看護3名嬰幼兒。
第十一條 家庭托育點嬰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得小於9m2。
第十二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提供適宜嬰幼兒成長的環境,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溫度適宜、照明舒適。
家庭托育點不得設定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設定在“三合一”場所和彩鋼板建築內,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鐵柵欄、防盜窗等障礙物。
第十三條 家庭托育點的房屋結構、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使用自建房開展家庭托育服務的,備案時應當向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鑑定合格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設定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對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進行全覆蓋監控。
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日。
第十五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對在托嬰幼兒的健康狀況進行觀察,發現嬰幼兒疑似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六條 家庭托育點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書面協定,明確托育服務中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十七條 家庭托育點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嬰幼兒或者實施其他侵害嬰幼兒權益的行為。
有以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家庭托育點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暢通備案渠道,嚴格監督管理家庭托育點的備案信息、收托人數、照護比例、托育場所等,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街道(鄉鎮)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報衛生健康部門。
第二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監督,引導家庭托育點尊重相鄰業主權利,規範開展托育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研究出台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明確登記管理、人員資質、服務規模、監督管理等制度規範。2021年6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強調,制定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範家庭托育點發展,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服務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和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二條,包括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登記備案、服務內容、人員資質、房屋設施、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等內容。
二、什麼是家庭托育點?
《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是指利用住宅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場所,收托嬰幼兒數不得超過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賃期不少於3年的他人住宅。
三、為什麼將家庭托育點收托規模規定為5人?
從國際經驗看,一些國家和地區將家庭托育點稱為居家式托育、客廳式托育,是利用居民住宅提供的嬰幼兒托育服務,大都將收托嬰幼兒數量限定在5人及以下。從國內情況看,相較於機構式托育,利用居民住宅提供的托育服務具有資源富集、環境溫馨、就近方便等優勢。《辦法》將家庭托育點收托規模規定為5人,且沒有限制樓層,有利於盤活社會存量房產,擴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有利於避免對現有房屋結構進行大的改造、減少對鄰里的干擾;有利於充分利用社區現有的公共服務設施和資源。對於利用住宅開展托育服務且收托人數超過5人的,應按照托育機構相關要求辦理登記備案。
四、家庭托育點需要登記備案嗎?
舉辦營利性家庭托育點的,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家庭托育點名稱中應當註明“托育”字樣,在服務範圍及經營範圍中明確“家庭托育服務”。家庭托育點登記後,舉辦者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入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線上提交有關材料,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衛生健康部門主動向社會公開家庭托育點備案情況。
五、為什麼舉辦家庭托育點需要住宅所在本棟建築物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舉辦者在向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需線上填寫《家庭托育點備案承諾書》。
六、家庭托育點對照護人員資質有什麼要求?
《辦法》要求家庭托育點的照護人員應符合四方麵條件:一是具有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二是受過嬰幼兒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訓;三是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四是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家庭托育點舉辦者同時是照護人員的,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每1名照護人員最多看護3名嬰幼兒。
七、舉辦家庭托育點對場地設施有什麼要求?
《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選址住宅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保證嬰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小於9m2。《辦法》明確要求,家庭托育點不得設定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設定在“三合一”場所和彩鋼板建築內,門窗不得設定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鐵柵欄、防盜窗等障礙物。需要說明的是,使用自建房開展家庭托育服務的,向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需提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
八、對家庭托育點的安全防護有哪些要求?
《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的房屋結構、設施設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用具等,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家庭托育點應設定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保持收托嬰幼兒期間設防,保證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於90日。
九、《辦法》對保障嬰幼兒身心健康做了哪些規定?
《辦法》明確,家庭托育點要認真觀察在托嬰幼兒的健康狀況,發現嬰幼兒疑似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辦法》規定,家庭托育點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嬰幼兒,或者實施其他侵害嬰幼兒權益的行為。有以上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如何加強家庭托育點監管?
《辦法》明確,家庭托育點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街道(鄉鎮)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並報衛生健康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家庭托育點的監督,引導家庭托育點尊重相鄰業主權利,規範安全地開展托育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加強監管,促進家庭托育點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