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托育服務促進條例》是為了滿足人民民眾托育服務需求,完善托育服務體系,規範托育服務行為,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推動托育服務健康發展,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3月7日,《武漢市托育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二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托育服務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7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7日,《武漢市托育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二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人民民眾托育服務需求,完善托育服務體系,規範托育服務行為,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推動托育服務健康發展,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服務及相關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托育服務,是指由托育機構、托育點、幼稚園托班等托育服務組織對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實施的照護和保育。
第三條 本市托育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普惠優先、安全健康、方便可及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推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發展,支持家庭承擔養育功能,培育托育服務新業態新模式,推進托幼一體化建設,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托育服務體系。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托育服務工作領導,統籌規劃和協調推進托育服務發展,將托育服務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將托育服務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轄區內托育服務發展,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托育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市托育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托育服務工作,牽頭推進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托育服務信息監管與服務平台,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規範。
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托育服務的指導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發展改革、機構編制、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房屋管理、市場監管、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托育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嬰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嬰幼兒的責任,學習家庭養育知識,接受科學育兒指導,科學開展家庭照護和保育。
本市建立健全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網路,為嬰幼兒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家庭照護的支持與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第八條 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托育服務工作。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商應當通過新聞報導、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托育服務公益性宣傳,為嬰幼兒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十條 鼓勵托育服務行業協會開展嬰幼兒照護指導、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培訓,推進產教融合,宣傳、推廣科學的照護和保育理念,發揮對托育服務組織的規範引導和自律約束作用,促進托育服務行業公平競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與本地區人口結構、嬰幼兒數量相適應的托育服務體系,將托育服務組織建設納入相關規劃,促進嬰幼兒就近便利接受託育服務。
城鎮托育服務組織建設應當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轄區居民托育服務需求和資源配置情況,建設社區托育點,或者提供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用於托育服務。
第十三條 推動新建、改建、擴建幼稚園同步規劃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在新建、改建、擴建幼稚園設施時,可以結合實際將托育服務設施和幼稚園設施納入整體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托育服務設施,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移交項目所在地的相關部門。
已建成居住區的托育服務設施不能滿足本區域內嬰幼兒入托需求的,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補充完善托育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支持利用各類存量房屋和設施開展托育服務。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社區的閒置公有用房在滿足安全等條件下可以用於開展普惠托育服務。非獨立場所按照規定要求可以改建為托育服務設施的,不需變更土地和房屋性質。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設定在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且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抗震、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區域內。
社區托育點可以單獨設定,也可以依託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定,應當有相對獨立區隔的空間,符合衛生、環保、消防等標準和規範。
托育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要求。
第三章 培育與支持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採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通過財政補助、購買服務、減免租金等方式,興辦普惠托育機構,推動普惠托育事業發展。
公辦托育機構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普惠托育機構認定辦法和支持政策。
鼓勵各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轄區內普惠托育機構支持政策,按照不低於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的保障標準落實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興辦托育機構,為嬰幼兒家庭提供多樣化、市場化托育服務。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條件的區可以在用水、用電、用氣及物業服務費用等方面給予適當補貼。吸納符合條件勞動者的托育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幼稚園開設托班,招收三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支持有條件的幼稚園在社區開設托班服務點。支持幼教人員從事托育服務。
提供托育服務的幼稚園,其普惠托育服務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機構的運營補貼。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商務樓宇等依託工作場所設定托育點,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利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居民住房興辦家庭托育點。
家庭托育點可以利用社區資源開展嬰幼兒戶外活動。
支持示範性托育機構指導家庭托育點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支持醫療保健服務與托育服務融合發展。鼓勵醫療保健機構指導托育服務組織開展膳食營養、體格鍛鍊、疾病防治、衛生保健、醫療護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開設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培養托育服務人才。
支持托育服務從業人員參加技能培訓,按照規定享受培訓補貼。
第二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或者支持托育服務發展。
鼓勵托育服務組織為經濟困難的嬰幼兒家庭減免托育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指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托育服務責任保險。鼓勵托育服務組織投保托育服務責任保險。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托育服務組織提供低息貸款。引導政府性出資或者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將托育服務項目納入支持範圍。
第四章 規範與服務
第二十八條 興辦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業務範圍(或者經營範圍)內註明“托育服務”。
興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的,應當向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和登記。
興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的,應當向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興辦營利性質的托育機構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的註冊、變更、註銷信息推送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所地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托育機構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興辦家庭托育點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在名稱中註明“托育”,在業務範圍(或者經營範圍)內註明“家庭托育服務”,並向住所地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家庭托育點的註冊、變更、註銷信息推送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幼稚園開設托班的,應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增加托育服務業務,並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幼稚園開設托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配合開展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托育服務組織聘用托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對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四)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托育服務工作疾病的;
(五)有其他可能危害嬰幼兒身心安全,不宜從事托育服務工作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托育服務從業人員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嬰幼兒,不得實施歧視、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或者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托育服務組織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規則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事項。
托育服務收費時段與托育服務時間安排應當協調一致,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三個月的費用。托育服務按小時收費的,不得收取超過六十個小時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托育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登記備案、人員資質、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和安全保衛等信息。
托育服務組織應當通過托育服務信息監管與服務平台及時上報、更新相關托育服務信息。
第三十六條 托育服務組織應當堅持保育和照護相結合的原則,創造有益於嬰幼兒身心發展的生活和活動環境。
第三十七條 托育服務組織應當合理安排嬰幼兒在托期間的生活,科學安排營養膳食、體格鍛鍊,保證戶外活動時間、效果與質量,做好健康檢查和清潔消毒、傳染病預防控制、常見病預防等衛生保健工作,促進嬰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健康。
發現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托育服務組織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防控措施。
第三十八條 托育服務組織對嬰幼兒在托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應急反應機制,按照標準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及時排查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托育服務組織應當建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體系,實現嬰幼兒生活的活動區域全覆蓋,按照規定時限保存監控錄像資料,配合相關部門落實全過程全方位智慧監管。
托育服務組織發現嬰幼兒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向公安、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嬰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應當優先保護嬰幼兒人身安全,立即採取緊急救助和避險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托育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托育服務質量評估,確定托育服務組織等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托育服務組織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托育服務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嬰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並書面告知住所地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托育服務組織終止服務的,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提供托育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騙取補助、補貼的,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退回,可處騙取補助、補貼數額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托育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要求公示相關信息的;
(二)未報送收托信息的;
(三)未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協定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的;
(五)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托育服務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托育服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