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全文
《湖南省托育機構管理規範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托育機構管理,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事業專業化、規範化發展,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規範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尊重嬰幼兒成長特點及發展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長。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登記或民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四條托育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應向縣級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申請審批和登記;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托育機構,應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註冊登記;舉辦營利性的托育機構,應向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第五條托育機構完成登記後,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提交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消防審查、驗收或備案抽查合格證明、場地證明、工作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提供餐飲服務或食品銷售服務的,應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委託第三方提供餐飲服務的,需提交供餐協定書、第三方《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等,除被委託單位是集中用餐配送單位外,托育機構還需自行取得並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六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後,應當提供《托育機構備案回執》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第七條托育機構變更備案、登記事項或註銷登記的,應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或報送註銷信息。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當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
第八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對未按規定進行登記和備案且開展托育服務的機構,依法實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章收託管理
第九條嬰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統稱嬰幼兒監護人)在申請入托時,應當主動向托育機構提交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真實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條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定。托育服務協定中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托育機構的名稱、地址和機構聯繫方式;
(二)送托嬰幼兒監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和聯繫方式;
(三)收托類型、編班類型、服務期限、具體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四)托育機構和嬰幼兒監護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定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六)違反協定的責任和爭議糾紛處理辦法;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嬰幼兒進入托育機構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入托;嬰幼兒入托期間,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嬰幼兒離開機構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合格的方可入托。
托育機構應當為每一名收托嬰幼兒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應當做好各類傳染病防控工作,落實防控主體責任,落實常態化防控與應急處置措施。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採集、更新,定期向備案部門報送。
托育機構不得對外泄露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家長聯繫制度,定期召開家長會議,接待來訪和諮詢,幫助家長了解保育照護內容和方法,指導家長科學照護。
托育機構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事關嬰幼兒健康、安全等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與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加強聯繫與合作,配合做好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嬰幼兒健康管理服務工作。
托育機構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嬰幼兒保健、嬰幼兒早期發展等知識。
第十五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保育照護、膳食營養、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情況,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保育管理
第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按照《托育機構保育指導大綱(試行)》要求,以保育為主、保教結合、醫育結合為基本原則,遵循嬰幼兒生長發育和心理發展規律,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生活,做好飲食、飲水、餵奶、如廁、盥洗、清潔、睡眠、穿脫衣服、遊戲活動等服務,切實保障嬰幼兒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嬰幼兒月齡需要,科學制定食譜和供餐計畫,保證嬰幼兒膳食平衡。嬰幼兒有特殊餵養需求的,其監護人應當向托育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創造安全溫馨、清潔衛生、便於嬰幼兒活動的生活環境,提供數量充足、安全、能滿足多種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提供給嬰幼兒的玩具應當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國家標準。
第十九條托育機構應當保證嬰幼兒每日戶外活動不少於2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活動時間或轉為室內活動。
第二十條托育機構應當以遊戲為主要活動形式,引導嬰幼兒通過操作、擺弄、探索、互動交流和表達表現等方式豐富嬰幼兒的直接經驗,發揮嬰幼兒的自主性,保護嬰幼兒的好奇心,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遊戲活動應當以個別、小組形式為主,集中統一活動時間不宜過長,注重與嬰幼兒進行面對面、一對一地交流互動。保育人員應當熟知嬰幼兒的發展特點,觀察了解嬰幼兒的情緒變化,予以嬰幼兒需要的情感關懷。
嚴禁開展違反幼兒生理和心理發展規律、有損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超前學習或活動。
第二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
托育機構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群體家長育兒互動活動。
第二十二條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條托育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按照有關託兒所衛生保健規定,完善相關制度,切實做好嬰幼兒和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內外環境衛生、飲食飲水衛生及預防性消殺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當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必要時應當立即送醫救治。
第二十五條托育機構發現嬰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六條嬰幼兒患病期間應當在正規醫院接受治療或遵照醫囑居家照護。
嬰幼兒在入托期間需要用藥的,須嬰幼兒監護人出具醫療機構處方並簽字確認,托育機構保育人員應當嚴格遵照醫囑用藥。
第二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和病兒隔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定期對機構內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常見病及日常衛生保健知識培訓,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幼兒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托育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身體、心理健康檢查。在崗工作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須持病歷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合格證明,方可返崗工作。
第二十九條提供膳食服務的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嬰幼兒的生理需求,制定科學營養的食譜和膳食計畫,每周向家長公示嬰幼兒帶量食譜,保障膳食的安全衛生。
提供膳食服務的托育機構應當做好嬰幼兒食物過敏情況的登記工作,提供餐點時應當避免嬰幼兒出現食物過敏。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托育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和物防、技防設施。
托育機構法定代表人為機構安全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托育機構負責人(園長)為現場安全管理主要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嬰幼兒接送制度、環境安全檢查制度。
(一)每日安全巡查制度。托育機構應當安排人員執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對嬰幼兒活動場所和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做好安全巡查記錄。
(二)嬰幼兒接送制度。嬰幼兒應當由嬰幼兒監護人或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監護人委託他人接送的,應當及時將委託信息告知托育機構,並協助托育機構核實被委託人的身份信息。托育機構不得將嬰幼兒交付給身份不明人員。
(三)環境安全維護制度。托育機構應當對房屋、設施設備、裝修裝飾、用品用具和玩教具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並糾正不符合現行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的環境項目,確保環境安全。
第三十二條托育機構應當制訂重大自然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襲擊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能力培訓,並開展應急演練。
托育機構應當明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及管理職責,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確保用火、用電、用氣安全。
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入托嬰幼兒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在收托期間應當全程關注嬰幼兒日常活動安全,預防嬰幼兒出現跌落、摔傷、碰傷、燙傷、窒息、氣管異物、異物入體、同伴咬傷、觸電等意外傷害,防止嬰幼兒走失。
鼓勵有條件的托育機構為收托期間的嬰幼兒購買相關責任保險,提高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四條托育機構應當設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系統,監控報警系統應當保證每天24小時不間斷運行,按照相關工作時段的需要進行布防,全覆蓋嬰幼兒生活、活動區域和食品加工製作區域。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不少於90日。
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的調取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調取、外傳視頻資料。
第七章人員管理
第三十五條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
(一)有犯罪記錄、吸毒記錄、精神病史的;
(二)有虐待兒童記錄的;
(三)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不適宜從事托育服務的。
第三十六條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支持並組織工作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修活動,採取集中培訓、線上學習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條托育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
托育機構發現工作人員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保留監控視頻資料等相關證據,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惡意包庇、隱瞞虐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托育機構應當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托育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積極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計畫生育協會等組織開展活動。
托育機構員工總人數在25人及以上的,應當建立工會組織,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托育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接受監督。
托育機構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畫,每年年底向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全年收托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四十一條建立托育機構信息公示制度和質量評估制度,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和智慧型終端設備,對托育機構的各項業務信息進行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施行期間,如國家對相關內容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解讀
《細則》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經縣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登記或民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細則》提出,托育機構應當為每一名收托嬰幼兒建立個人健康檔案;托育機構不得對外泄露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個人信息。
《細則》要求,托育機構應以保育為主、保教結合、醫育結合為基本原則,遵循嬰幼兒生長發育和心理發展規律,科學合理安排嬰幼兒生活;應當建立嬰幼兒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定期與嬰幼兒監護人溝通嬰幼兒發展情況;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嬰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細則》提出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定期對機構內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常見病及日常衛生保健知識培訓,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嬰幼兒健康管理工作;托育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細則》提出托育機構應當設立照護服務、安全保衛等監控系統,監控報警系統應當保證每天24小時不間斷運行;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保存不少於90日。此外,《細則》要求,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在收托期間應當全程關注嬰幼兒日常活動安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入托嬰幼兒的安全。
《細則》明確了托育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條件以及限制情況;提出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
《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施行期間,如國家對相關內容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