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辦法

婁底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7月23日印發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23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制,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確保公平競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專家庫管理、統一現場監管、統一信用查詢、統一服務收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主管機構,領導、協調、決策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市醫保局、市國資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等部門和單位。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其主要職責為:承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訂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徵集、初審、上報、協助培訓及管理評標專家;監督管理招標採購代理機構。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我市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場和服務平台,根據職責依法承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服務和場內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分別設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的領導和協調。
第七條 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立案偵查。
審計和有關國家機關負責對同級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的公共資源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審計和監督,對違紀違法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視其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章  交易規範
第八條  全市範圍內凡列入《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必須全部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如有特殊情況需到其他交易平台交易的,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批准。上級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要求必須到省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須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備案。
第九條招標檔案和澄清、補充、答疑、中標公告等須經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登記,必要時可成立審查委員會對其進行審查(行政監督部門迴避),審查合格後經招標採購人(以下簡稱“招標人”)蓋章後才能發布。所有交易項目的信息除按規定在國家和省指定媒體發布外,均應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
第十條  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定標方法等實質性條款。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一條  土地礦產資源出讓交易項目入場申請資料不全、前後表述不一致的應及時補全糾正資料後再交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處理。現場踏勘中如發現涉嫌違規違法的,應暫停項目受理並報告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待違規或違法現象消除後再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所有進場交易項目(國際採購招標除外)的招標檔案不得設定現場報名、購買招標檔案等程式,不得設定強制現場勘探;採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必須實行資格後審;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評標專家組成(政府採購項目除外),不得指派業主評審;交易項目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審)等活動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投標人必須從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獲取交易項目的招標檔案。經有定密權的機關或部門認定為涉密項目,需要設立招標檔案現場獲取程式的,須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參照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和本辦法編制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發布。投標資格條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不得人為抬高或降低投標資格條件,不得將類似工程業績、獲獎情況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招標人提出與示範文本和本辦法不一致條款的,應當作特別說明並預先告知行業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潛在投標人的詢問,並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將投標檔案所有內容(包括投標函、技術標、報價清單、商務標等資料)進行掃描。掃描的內容要求清晰可辨,並以PDF格式製作成電子版檔案,刻錄入光碟或存入隨身碟,隨投標檔案密封后一同在開標之日提交給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確認並簽署中標候選人後,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人提交的電子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報價清單除外)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完成情況報告》報招標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後,依法在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和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等。
第十六條  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進行招標時,在投標人超過9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確定9家投標人進入投標檔案正式評審環節,以節約評標時間、降低評標成本。
第十七條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入場交易項目必須由市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採購,駐婁省屬預算單位集中採購的項目,可以選擇市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以委託市政府採購中心代理或其他代理機構代理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協助採購人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採購人應按政府採購契約、驗收報告及契約約定的銀行結算賬戶結算付款。
第十八條  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通用類貨物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競價系統採購,鼓勵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競價系統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外市場價格相對穩定、技術規格統一的貨物。鼓勵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競價系統轉讓、拍賣、租賃國有產權。
第十九條  非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採用公開邀請符合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方式進行招投標。特殊情況需要邀請特定供應商或推薦供應商參與投標的,必須經過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批並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業主單位紀檢組。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依法從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或湖南省政府採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取終端必須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代表抽取評標專家時,需提供評標專家抽取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原件和湖南省評標專家抽取登記表。現場監督人員要對抽取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其他人員一律禁止進入評標專家抽取室。設定評標專家到達專家候評室的時間,一般不少於1.5小時。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實行異地評標專家組成制度,必須全部抽取外市評標專家(應急補抽除外),且由3個及以上市州的評標專家組成,應急補抽的評標專家不得擔任主任評審;項目比較特殊的,可以從外省抽取評標專家。
省內評標專家選定由招標人在抽取評標專家前10分鐘內從我市鄰近市州中選擇5個及以上候選市州,再從候選市州中隨機抽取3個及以上市州,從選定的市州中按規定抽取評標專家,1個市州的評標專家不能超過2人;外省評標專家抽取在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抽取異地評標專家的時間,可以在項目開標的前一天進行。
第二十二條  嚴格做好保密工作,評標專家收到的評標通知信息不得顯示具體評標室,評標專家收到信息後不得對外泄露。評標專家進入專家候評室後,不得討論交流與項目有關的內容。在監督小組及招標人代表的監督下,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清點評標專家人數、查驗身份並統一組織進入評標室。
第二十三條  專家候評室建立電子報到系統和電子警示螢幕。專家報到實行電子考勤,評標專家進入後不得私自離開專家候評室,除因不可抗拒原因放棄評標。電子警示螢幕上滾動播出專家管理制度、專家違規情況通報、評標註意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評標、評審等活動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全封閉進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除評標、評審專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進入評標室。代理機構等人員送交評標評審必需資料時,必須在2名以上監督人員的監督下才能進入評標室。
政府採購項目評審過程中,代理機構可以派1名工作人員參與記錄,參與記錄的工作人員不能攜帶通信工具進入評標室,不得發表誘導性言論,在談判、磋商結束前,不得離開評標區域。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加強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電子保證金系統、電子招投標系統、電子競價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健全交易信息發布、查詢、諮詢體系,收集和發布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必須達到法定的最大值,且必須從投標人單位的基本賬戶通過銀行電子保證金系統轉賬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金專戶,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和維護好交易現場的音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全過程同步監控;加強交易現場管理,記錄、整理、保存交易活動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將公共資源交易成功後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收入性質分別繳入財政非稅收入相關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同時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並繳入財政非稅賬戶。交易保證金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代收代退。
第四章  代理機構管理
第二十九條 發改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代理機構。需委託代理機構組織項目招標的,由招標人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選擇代理機構,並委託其組織招標。
第三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名錄。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對其進行一次集中錄入,根據代理機構違法違規情況對名錄隨時進行刪減。市本級和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機構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名錄中隨機選擇。各縣市區可自主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名錄。
申請加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名錄的代理機構,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及以下條件:
(一)營業執照註冊一年及以上;
(二)近一年承擔並完成的招標代理業績3項及以上;
(三)近一年項目負責人必須繳納社保6個月及以上。
代理機構在從事代理業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加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名錄:
(一)失信行為未消除的;
(二)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其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第三十一條  代理機構從事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必須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不得隨意調整。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項目,由招標人根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規定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人須採用隨機抽取方式選擇代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代理機構隨機抽取程式:
(一)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的招標代理費用或市場調查確定的代理費用定價,投標人按招標人確定的定價進行報價,不回響定價則投標無效。
(二)招標人編制選擇代理機構邀請公告時應明確招標代理項目的基本情況、代理費用、抽取代理機構時間和地址等內容。邀請公告加蓋招標人印章後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發布邀請公告至抽取代理機構的時間不應少於2個工作日。
(三)投標人依照招標人的邀請公告內容製作投標報價書,並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報價書必須顯示投標人名稱。
(四)按遞交投標報價書的順序,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公開隨機抽取代表該候選代理機構的“號碼”,或直接明確代表該候選代理機構的“號碼”,招標人當場公布每個“號碼”所對應的候選代理機構。招標人在全部“號碼”中隨機抽取2個,若均為有效投標,則按抽中的先後順序明確為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如抽取的2家投標人中只有1家為有效投標,則直接明確為中標候選人;如抽取的全部為無效投標,則由招標人重新從其餘的投標人中進行抽取確定,以此類推。
(五)招標人可在確定中標候選人的當日通知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中標結果和代理費用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登記後可簽訂委託代理契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強化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監管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由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進行綜合監督,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專責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對評標、評審專家抽取、資格預審、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競價、詢價、談判、磋商等活動實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對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實施現場聯合監督執法制度。現場聯合監督執法成員包括市發改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市醫保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包括:
(一)採用PPP等融資方式建設的項目且契約估算價在2億元及以上的;
(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招標上限價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招標上限價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業務的採購單項招標上限價在400萬元及以上的;
(五)政府採購項目單項招標上限價在400萬元及以上的;
(六)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場拍賣掛牌出讓起拍價在2億元及以上的;
(七)採礦權掛牌出讓起拍價在5000萬元及以上的。
第三十八條  強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監督,規範現場監督執法小組人員構成。公共資源交易一般項目現場監督執法小組由2名行業行政監督單位執法人員組成。重點項目聯合監督執法小組由2名行業行政監督單位執法人員、1名參與單位監督人員、1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監督人員組成。監督人員必須持有湖南省行政執法資格證。招標人確定具體參與單位。
第三十九條  現場監督執法小組按規定依法監督招標人(代理機構)、相關單位及人員在交易活動中依法依規依程式開展各項工作,依法處理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問題。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執法人員主要負責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處理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問題,對有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參與單位的監督人員依法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參與處理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問題。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人員主要負責綜合協調、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參與處理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問題。
第四十條 政府採購預算200萬元及以上項目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前,招標人(代理機構)應將項目基本情況利用網路報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告知性登記。
第六章  圍標串標行為認定
第四十一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認定的圍標串標行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認定為圍標串標行為:
(一)1名或數名有利害關係人攜帶2家及以上企業資料參與投標報名的;
(二)投標人代替其他投標人領取和提交招標投標相關資料的;
(三)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檔案以及招標檔案等為某個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且設有明顯傾向性條款的;
(四)不同投標人聘請同一人或同一單位為其投標提供技術諮詢服務的;
(五)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給予未中標的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六)招標人招標前已經內定中標單位,組織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指使代理機構為內定的中標單位提供幫助的;
(七)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人辦理招投標事宜的;
(八)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名的IP位址一致或者地域無關聯的投標人報名的IP位址在某一特定區域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內容非正常一致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錯、漏之處一致的;
(十一)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總價相近,但工程量清單報價中分部分項報價組成異常一致,僅少數分部分項報價有差異的;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總價異常一致,且呈規律性變化的;
  (十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或者資格審查檔案(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的;
  (十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台電腦編制或同一台附屬設備列印的;
(十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投標人、同一資金賬戶繳納或者向同一投標人、同一資金賬戶退還的;
(十六)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的;
(十七)他人舉報或者投訴,經查證投標人確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十八)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圍標串標情形。
以上第(一)至(六)款所列情形由相關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直接認定,第(七)至(十八)款所列情形由評標委員會認定並在評標報告上予以記錄。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前條規定,認定圍標串標行為並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具體情形及依據。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按規定認定圍標串標行為的,由相關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規定取消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審資格。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認定是否圍標串標有爭議時,通過無記名表決方式決定,以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認定的結果為準。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圍標串標行為的,取消投標人(競買人)的投標(競買)資格;已中標(成交)或簽訂契約的,取消其中標(成交)資格或契約無效並沒收投標(競買)保證金,且3年內不得參與我市政府投資項目投標(土地礦業權出讓競買)。代理機構有參與圍標串標行為的,3年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理業務。
第七章  標後監管
第四十五條中標(成交)通知書必須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和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後由招標人或代理機構發出。項目業主單位必須憑中標通知書才能與中標單位簽訂書面承包契約,不得與中標單位簽訂違背招標檔案與中標人投標檔案規定內容的承包契約,不得與中標單位再次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任何協定。契約簽訂後15日內應當到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六條項目業主單位發現中標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關鍵技術人員不到崗等違規違法行為的,應依法採取收取違約金、終止契約等方式處理,並及時報告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
第四十七條審計機關應對交易活動及標的物交付(包括項目建設)過程實施事前、事中、事後審計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責令暫停交付標的物或建設施工,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項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標的物已交付完成的,責令招標人或項目建設單位追回中標人不當得利。
第四十八條建立招標後普查與聯動執法檢查機制。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要對所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契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備案登記。發改部門要牽頭組織財政、審計、司法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每年對不少於10%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標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資金預算、契約完成驗收、資金支付、會計核算等情況和非法轉包、擅自變更投資規模、修改契約等事項。
第八章  通報制度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同意,在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通報,並由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經查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弄虛作假,謀取中標的;參與圍標、串標的;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惡意質疑投訴的;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有行賄、受賄行為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二)經查實,參與產權交易的競標人弄虛作假,謀取中標、成交的;參與圍標、串標的;有行賄行為的;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成交價款的;競得相應產權後不按約定及時開發利用,情節嚴重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三)經查實,評標專家有受賄行為的;不公正評標,相互串通、傾向性評標的;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不遵守評審紀律,泄露評審秘密,情節嚴重的;無正當理由,2次以上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1年內參加評標活動無故遲到半小時以上達到2次及以上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四)經查實,土地礦業權出讓交易的競買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無正當理由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有其他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招標人、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圍標、串標、行賄、騙取中標、泄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招投標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評標資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或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市發改委及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和各自職責、行業特點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或操作程式。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出台該檔案的必要性
一是進一步規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2017年5月23日,我市出台了《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婁政發〔2017〕14號),通過2年的實施,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得到了進一步規範,違規違法行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由於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部門多,且各部門制度不統一,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較多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二是為適應職能部門新的“三定方案”,制度中有關部門的監督職責也需要做相應調整。三是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政策的調整。
二、政策依據
本《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國家發改委等14部委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第39號令)等檔案。
三、起草過程
3月15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希慧主持召開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會議,會議決定對《婁底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監督暫行辦法》(婁政發〔2017〕14號)進行修訂。會後,市公管辦多次徵求各縣市區和相關市直部門意見,形成初稿。2019年7月10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頒發。
四、增加調整的主要內容
1、根據相關部門新的職能職責及單位名稱的變化,調整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將原市衛計委調整為市醫保局、原市政府法制辦調整為市司法局,原市經信委變更為市工信局、原市國土資源局變更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時增加了市公安局為成員單位,主要目的為打擊招投標活動中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加大破案力度。
2、為規範土地礦產資源出讓交易活動,增加土地礦產資源交易活動的相關內容。
3、為防範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打“感情”分等不良行為,項目評標委員會實行異地評標專家組成制度,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由異地評標專家組成。
4、為解決外界對評標專家的干預,增設專家候評室並對評標專家如何進入候評室、評標室進行規範。
5、為落實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第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籤、遴選等方式干預採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除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由招標人採用隨機抽取方式選擇代理機構之外,對政府採購項目由原來採取隨機抽取方式調整為招標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6、為加強對項目交易現場監管力度,建立現場聯合監督執法制度,對公共資源交易重點項目交易活動由多家監督執法單位實行聯合執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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