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3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4〕14號印發《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共32條,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4〕1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通知內容,管理辦法,

通知內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4〕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管理辦法

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及授權組織所擁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運用政府信譽借貸的資金和以其他國有資金為主導的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工程、貨物和服務;
(二)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依法需要實施政府採購的工程、貨物和服務;
(三)作為經營性單位生產要素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國有資產的產權、經營權、特許經營權等經濟資源;
(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拍賣的工程、貨物和服務;
(五)國家、省、市規定應當列入目錄的其他交易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資源的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國有產權、特許經營權出讓等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以及競爭擇優的原則,並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實行“一委一辦一中心”的管理機制。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負責制定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政策規定,組織、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承擔市公管委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和服務平台。
第七條 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體按照以下規定實施進場交易活動:
(一)市本級投資立項或管轄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二)玄武、秦淮、建鄴、鼓樓、雨花台、棲霞等江南六城區的區級投資立項或管轄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統一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三)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區的區級投資立項或管轄範圍內的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交易活動,應在所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由公管辦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對外發布。
第九條 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採用招標、掛牌、拍賣、網上競價、協定轉讓、綜合評審、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條 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建立覆蓋市區兩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承接交易活動,為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監管平台,推進交易活動規範化、專業化、集約化。
第十一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引入信用承諾、信用評價、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審機制。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交易中心設立視窗或者提供網上遠程申報途徑,依法受理、辦理項目交易的許可、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需要委託中介機構的,應當遵守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應對交易活動進行科學分類、歸口管理,實行集中式受理、專業化服務。
第十五條 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需按照交易目錄和各行政監督部門確定的申報資料的要求,在交易中心視窗現場提交或者網上提交交易申請。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除在國家、省、市指定媒介上發布外,應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路平台予以發布。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及授權組織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由交易中心代為保管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保證金。其他單位或組織進行公共資源交易的,可委託交易中心代為保管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保證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保證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八條 歸集各行業評標專家信息,整合最佳化評標專家資源,為評標專家庫使用提供規範、安全、便捷的使用方式。
第十九條 資格審查、開標、評標、拍賣等交易活動應當在中心指定區域內進行,現場交易活動全過程錄音錄像。
評標區(包括隔夜評標區)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二十條 招標人(採購人)應當按照交易檔案的要求及時簽訂契約,並在7日內上傳契約文本。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動完成後,應當及時出具進場交易的證明檔案,載明交易活動的相關要素,供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政監督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加強契約履約跟蹤,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應及時將契約履約情況上傳到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系統。涉及工程項目招投標的,決算審計報告形成後,15日內應上傳工程決算審計數。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契約履約情況的綜合分析,促進市場有序競爭,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
第二十三條 交易活動按照程式正式啟動後,遇有下列特殊情況的,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後,可以暫停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因交易系統網路故障導致交易不能進行的;
(三)交易期間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異議的;
(四)影響交易進程的其他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活動暫停後,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會同交易中心共同研究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交易方式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原已批准採用的交易方式的,由原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或質疑;對異議或質疑結果不滿意的,可依法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時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類別收取相關綜合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應通過統一入口網站等有關媒介公開交易活動相關信息,便於檢索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由建設部門負責;水利、交通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分別由水利、交通等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貨物監管,由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採購活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管,由財政部門負責;國資部門監管企業的產權交易和資產處置的監管,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礦產交易監督執法,由國土部門負責。
其他進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
對監管職責未明確的交易活動,由公管辦商請業務相近部門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九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應對交易過程進行駐場監督,對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和契約進行備案,定期對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進行考評,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公管辦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組織開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重點檢查和專項檢查。
第三十一條 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依法依規履行再監督職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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