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和平台,完善交易機制,規範交易行為,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及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出讓等公共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領域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按照“一委一辦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別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職能,形成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與服務職能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監督管理服務體制。
(一)市公管委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指導協調機構,負責研究、指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其主要職責是:統籌指導和協調推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指導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市公管辦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督促各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項決策部署。
2.研究提出加強和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建議。
3.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及平台監督考評。
4.牽頭研究起草或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的制度檔案,擬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
5.受理並依法調查處理對交易平台服務機構服務工作的投訴。
6.配合省公管辦做好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
7.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公管委交辦的工作。
各縣市區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指導、協調工作。
(三) 市交易中心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台建設、運行和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網路系統建設、運行、管理;依法依規為進入交易平台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為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提供對接服務;安排交易活動,制定現場管理的有關工作規範,維護交易現場秩序;負責評標(評審)專家抽取服務。
2.負責建立、維護、管理公共資源各類交易信息資料庫,整合共享市場信息,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情況統計、分析和評估,為交易各方主體提供信息資料和技術諮詢;記錄、整理、保存交易過程相關資料。
3.為國家監察機關、行政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平台服務,協助配合監察機關、行政監管部門的執法工作,記錄、留存違反交易現場管理行為的證據資料,及時報告交易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4.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用,統一代收、代退和保管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
5.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公管委和市公管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五條 本市範圍內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開交易,不得在場外交易: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國有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選定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協定出讓,許可權內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出讓以及自然資源資產轉讓;
(三)國有產權(股權)轉讓、增資擴股、行政事業性資產變現處置;
(四)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
(五)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器械和醫用普通耗材、檢驗試劑、疫苗的集中採購(藥品、醫用高值耗材採購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環保、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權出讓;
(七)採用方式建設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作方的選定;
(八)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單位的招標選定;
(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所認定的限額以上罰沒財物拍賣處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處置);
(十)排污權、林權、采砂權交易;
(十一)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交易目錄由市公管辦商各行政監管部門依法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交易目錄實施動態管理,納入目錄管理的交易項目應當全部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鼓勵和引導未納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發起方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採購人、出讓人、轉讓方、委託人等,項目回響方包括投標人、報價方、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中介機構包括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依法採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拍賣、掛牌、網路競價、詢價、動態報價、協定成交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具體交易方式由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
第九條 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管理規則由各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職權制定,並報市公管辦備案。市交易中心不得設定審批、備案等具有行政監督管理的職能事項。
市交易中心現場管理的制度,由市交易中心根據行政監管部門制定的流程、規則制定,並報市公管辦備案。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已實施抵押、質押擔保且未取得權利人同意的項目;
(三)司法和行政強制措施尚未解除的項目;
(四)依法應當審批(核准、備案)、評估而未審批(核准、備案)、評估的項目;
(五)已簽訂的契約未依法解除,契約約定具有“排他性”,影響或限制交易標的交易的;
(六)法律法規等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止:
(一)因交易系統故障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或者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的;
(二)交易期間,利害關係人對公共資源權屬提出異議,尚未依法排除的;
(三)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行政監管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通知市交易中心和當事人暫停交易活動。
公共資源交易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的,在實施主體依法作出答覆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暫停交易活動的,暫停交易活動。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終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項目發起方對其委託交易的項目無處理權的;
(二)項目自委託之日起因項目發起方原因3個月內不進行交易,經催告後7個工作日內無正當理由仍不進行交易的;
(三)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負責系統的建設、運行、管理,對接省公共資源服務平台、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督平台和市大數據開放共享平台,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實現與省級平台互聯互通和交易數據實時上傳、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信息除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在指定媒介發布外,市交易中心應當將交易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或採購等)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進行公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後,交易雙方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簽訂契約,契約的成交金額、契約當事人等主要內容應當由項目發起方在法定公布平台(媒介)和市交易中心網站上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項目發起方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內容以及發布時間應保持一致。
第十五條 市交易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市交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查詢、諮詢體系和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按照規定流程提供專家抽取服務。評標評審專家的抽取應當在交易平台抽取終端進行操作。項目單位、代理機構人員和行政監管部門可以現場監督操作過程,但不得直接操作電腦終端。國家對評標、評審專家抽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為手續齊全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抽取專家。因手續不全等情況不符合抽取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按照專家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職責許可權,對評標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記載或評價,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按程式報告。
第十七條 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其交易保證金由市交易中心統一代收、代退和管理。按規定可以使用保函、擔保等方式的,交易平台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退還保證金,不得違法設定任何條件影響保證金的正常退還。
第十八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將公共資源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財政、國土資源、衛生、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無對應行政監管部門的項目可由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責發生變化的,由承接該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行業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全市各行業各級行政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一)依法對本部門監督管理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指派監督人員到市交易中心現場通過電子化行政監督系統進行監督;
(二)按管理許可權制定本行業交易活動的具體規則和流程;
(三)督促交易目錄範圍內的本行業項目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四)按管理許可權負責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本行業專家資格審查、培訓、考核等工作,行政監管部門對其監督管理的交易活動評標(評審)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五)制止、糾正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依法受理並處理本部門監督管理的交易活動的舉報、異議、投訴等事項;
(七)對本部門監督管理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當事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失信行為進行認定或懲戒,並及時將生效的認定結果和懲戒決定報送市公管辦;
(八)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時,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的相關現場管理制度,不得妨礙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正常的交易活動,不得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得違規設定市場準入限制性條件。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公管辦對本管轄區記憶體在監管部門不明等爭議性項目進行指導協調,按規定或上級指示移交、指定辦理部門。
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在市交易中心平台公布質疑、投訴和舉報受理流程,引導市場主體按照法定程式進行質疑、投訴和舉報。
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投訴或舉報,相關單位應依法依規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覆並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公管辦對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監督考評,建立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的監督考評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以及以其他形式對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入股、參與經營、參與利益分配;
(三)強制或拒絕交易目錄以外的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六)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七)制定或執行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同意的交易規則、交易監管措施;
(八)利用職務便利干涉交易活動、影響評標評審結果;
(九)違規收取費用,違規設立誠信擔保金、押金;
(十)自行建立評標評審專家庫,違規允許指定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評標或評審;
(十一)設立市場準入性質的代理機構庫、投標企業庫;
(十二)在代收、代管法定交易保證金過程中挪用、截留、拖延返還保證金;
(十三)越權從事與平台性質定位或服務職能不符的其他行為;
(十四)具有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或湖南省財政評審專家資格的工作人員,在市交易中心參與湘潭市行政區域內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項目發起方對於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及時確認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履行契約信息備案等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二)擅自中止、終止交易;
(三)擅自拒絕簽訂契約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四)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回響方或者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惡意串通。
第二十六條 項目回響方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
(二)惡意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質疑或者投訴的;
(四)擅自放棄項目競得資格、不簽訂交易契約、在項目實施中降低技術標準。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式與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項目發起方、項目回響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五)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檔案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檔案。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評標(評審)過程中,專家成員應當按照交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觸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回響方和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項目發起方徵詢確定公共資源交易競得者的意向;
(三)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回響方的要求;
(五)對評標評審費提出無理要求;
(六)擅離職守等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評標(評審)專家評標(評審)活動的行政監管,對專家在評標(評審)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和處罰。
市交易中心按照專家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職責許可權,對評標(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記載或評價,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按程式報告。
第三十條 各級公管辦在督辦協調過程中,以及市交易中心在配合監督執法過程中不得插手干涉或影響行政監督部門的正常執法工作,不得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執法。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項目回響方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中介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未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給予通報並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警戒談話,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評標(評審)專家違反本辦法,視情節對其進行警告和公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當事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失信行為的,相關行為記入公共資源交易不良行為信用記錄,由市公管辦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將其納入湘潭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在“信用湘潭”予以公布,按規定實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市交易中心造成保證金損失、向他人透露保證金信息影響公平競爭的,或因保證金管理問題違法違規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金專用賬戶受託銀行違反前述規定的,取消該銀行的受託資格,將情況通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交易中心存在不按照規定履行服務職能、提供標準服務條件或設施,或者其他履職不規範情形的,由市公管辦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限期整改或通報批評。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市交易中心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相關部門按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存在《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禁止利用領導幹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提籃子”謀取私利的規定〉的通知》(湘辦發〔2018〕27號)中的“提籃子”行為,或違規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反《中共湖南省紀委湖南省監察廳關於印發〈嚴禁違規插手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九不準”規定〉的通知》(湘紀發〔2016〕6號)精神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示範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和平台,完善交易機制,規範交易行為,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我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1.適應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進程,提升綜合監管水平的需要。2015年我市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來,公共資源交易平檯曆經幾次整合改革,撤銷了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交易分中心,整合了市縣(市)區兩級國土部門土地礦業權交易和衛計部門的醫藥集中採購職能,建立了全市統一的包含工程招標、產權交易、政府採購、土地礦業權交易、醫藥集中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範圍的擴大,監督管理方式的調整,需要更完善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來規範全市的公共資源交易行,以鞏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成果。
2.完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監管制度建設,加大依法監管力度的需要。2015年我市制定的《湘潭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潭政辦發〔2015〕61號)已經失效,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制度出現空白,亟待出台新的監督管理辦法。本《辦法》是對潭政辦發〔2015〕61號檔案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它的適時出台是對國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監管體制變革的迅速適應,也是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實踐的進一步總結和提升,有助於加強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管,進一步規範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市場秩序。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
《辦法》制定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國家發改委等14部委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第39號令)、《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70號)以及國有產權交易、土地礦業權交易、醫藥集中採購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包括總則、管理體制、交易範圍、交易管理、監督管理、責任追究、附則等。《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1.明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遵循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電子化平台發展方向。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依法監管的原則。
2.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機制
按照“一委一辦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分別成立市公管委、市公管辦、市交易中心,並明確一委一辦一中心的職責職能,形成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與服務職能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監督管理服務體制
3.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範圍
公共資源交易的範圍除了工程招標、產權交易、政府採購、土地礦業權交易、醫藥集中採購五大塊外,還將特許經營、PPP項社會資本合作方採購、代建制單位的招標、罰沒財物拍賣、林權、采砂權、排污權交易等。以上項目依法必須進場交易的,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外進行交易。同時,鼓勵依法可以不招標項目和民營資本項目自願進場交易。
4.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規則及程式
制定了公共資源交易的流程,公共資源交易禁止、中止、終止性交易規定,交易信息的發布、交易保證金的收取、退還和管理。明確規定了嚴禁擅自設定任何障礙影響保證金的正常退還。
5.明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該部分內容主要明確了招標人、投標人、交易項目中介機構、評標(審)專家等交易主體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6.明確交易活動過程的責任追究措施
《辦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應該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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