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現場管理辦法

根據市政府要求,市監察局和市發改委共同制定了《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現場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對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市監察局、市發改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現場管理辦法
  • 索引號:0000143490101038/2011-00227
  • 統一登記號:CSCR-2011-02002
  • 生效日期:2011-04-22
出處,通知信息,辦法全文,評審考核表,

出處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11-00227
統一登記號:CSCR-2011-02002
公開責任部門:
發文日期:2011-04-22
生效日期:2011-04-22
信息時效期:2013-04-22
名 稱: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沙市監察局關於印發《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現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通知信息

長發改〔2011〕231號
關於印發《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現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發改〔2011〕231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附屬檔案: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現場管理辦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保證評審活動公平、公正、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政府採購法》和《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計委令2003年第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是指在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從事長沙市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採購、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集中採購、土地出讓、產權交易、排污權交易和其他資源性資產交易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招標投標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政府招標辦)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的要求,負責對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長沙分庫的專家實行考核、淘汰及日常等管理。
第四條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評標專家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對系統進行日常管理。系統建立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專家評審的有關信息,包括其個人簡歷、聘書編號及評審次數、遲到和未出席評審活動次數及原因、培訓及考核情況、業務能力和評審表現、不良行為記錄、被投訴次數和原因及調查處理結果等,作為專家考核的依據。信息系統還應包括評審專家簡訊管理平台、網路管理平台等。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專家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同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管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或者其他社會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處罰的;
(五)參與項目前期論證等活動的;
(六)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補抽:
(一)所抽取的專家有本辦法規定情形的,需要迴避的;
(二)所抽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
(三)同一單位抽取了兩名以上的評審專家的;
(四)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審,被終止評審活動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報行政監管部門批准抽取專家的。
第七條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應獨立評審,每次評審活動正式開始前簽訂統一的誠信評審承諾書,承諾書作為項目招投標檔案資料予以保存。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個月內不得參加2次以上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評審專家參加培訓和評審活動給予支持。
第八條 建立評審專家評標考核制度,每次評審活動完成時,由現場監委、行政監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對每位評審專家的評標行為和評標質量進行考核,並填寫《長沙市公共資源交易評審專家評審考核表》(見附屬檔案)。考核分四個等次: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考核結果記入評審專家管理信息系統,行政監管部門留存記錄,作為對評審專家進行相應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通過評審專家簡訊管理平台和網路管理平台,加強對專家的日常警示和廉潔教育。經行政監管等有關部門認定,對在評審活動中表現優秀的專家給予通報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並優先進入資深專家庫。
第十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記錄保存證據,市政府招標辦等相關部門進行誡勉,並通過評審專家簡訊管理平台給予警告:
(一)無故遲到20分鐘以上,50分鐘以下的;
(二)評審過程中進出其它評標室的;
(三)評審專家評定表當次評定結果為基本稱職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出現失誤,但未影響評審結果的。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政監管部門確認,由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記錄保存證據,並報市政府招標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在評審專家網路管理平台予以通報,暫停其評標資格1年並抄送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
(一)應當迴避而不主動提出迴避的;
(二)當次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
(三)違反規定將通信工具帶入評標室的;
(四)無故缺席評審(遲到50分鐘以上);
(五)在評審過程中發表傾向性、歧視性意見,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客觀、公正評審的;
(六)不按經行政監管部門備案的招標檔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審的;
(七)拒絕在評審報告或表格上籤字,而且拒不書面陳述理由的;
(八)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常現象不向相關部門報告的;
(九)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拒不配合行政監管部門調查的;
(十一)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未經批准中途退出評審活動的;
(十二)評審結論被有關監管部門要求複議,且被證實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十三)一年內被誡勉總計達到2次以上的。
第十二條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招標辦等監管部門上報湖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委員會取消其擔任評審專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在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不遵守評審迴避制度,評審期間私下使用通訊工具,私下接觸投標人,擅離職守的;
(四)違反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將其它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際影響的;
(五)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六)不良行為記錄總計達到2次以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在評審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規定評審、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有關監管人員可以終止該專家參與當次評審活動,另行抽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行政監管部門和長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審專家評審活動的監督。有關人員應將發現的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等情況,及時告知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評審考核表

項目名稱
評審時間
評審標室
考核主體
監委□/行政監管 □/交易中心 □(在相應的地方打鉤)
專家坐席號
考核等級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一年內被評定兩次基本稱職等級或評定為不稱職等級的暫停其評審資格1年)
如評為優秀等級請填寫具體情況:
備註:以下情況可評定為優秀等級:
1、發現或舉報圍標、串標等行為,並且該行為被行政監管部門認定。
2、其他重大立功表現。
如評為不稱職等級請填寫具體情況:
備註:以下情況可評定為不稱職等級:
1、向外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審有關的其它情況。
2、投標檔案明顯存在不應當出現的雷同,或顯示投標人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評審專家未發現並及時向現場監督人員報告的。
3、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誘導投標人以澄清、說明或補充為藉口,表達與其投標檔案意願不同的新意見,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意見,授意其它評審成員給特定單位打高分。
4、不服從評審現場管理並經教育拒不改正,情節惡劣的。
5、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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