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

《湘西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已經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1日印發,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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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法定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管理,充分發揮保證金的作用,預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腐敗現象,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8號)和《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5號)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金是指進入湘西自治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和礦產資源、醫療設備器械、國有資產、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項目交易活動中,由項目回響方按照交易檔案要求提交的,用於約束項目回響方履行其交易義務的擔保金。
第三條  州交易中心負責保證金的統一代收、代退和管理等工作。發改、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醫保、衛健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實施監管。                         第四條  保證金可以採用下列形式提交:
(一)貨幣形式;
(二)電子保函: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保險保函,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檔案約定,由電子保函出具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採用電子簽名技術,以數據電文形式通過電子保函平台向投標人開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資源交易擔保憑證,與投標保證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保函僅限於工程建設和政府採購項目,實行具體項目“一標段一保函”。
(三)承諾。該形式的適用範圍和標的額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保證金按以下標準分類提交: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保證金的,保證金按照契約估算價的1%-2%以內確定;
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保證金的,保證金按照不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提交;
土地和礦產資源出讓項目保證金應不低於出讓底價的20%;
國有資產項目保證金按照不低於資產評估價的5%提交;
其他進場項目保證金提交按照相關法規政策執行。
第六條  項目發起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交易檔案中明確保證金的提交形式、專用賬號獲取方式、電子保函格式、具體標準、提交截止時間、退還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項目發起方(中介機構)可以在交易檔案中明確保證金用同一種形式提交。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第七條  貨幣形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州交易中心和專用賬戶銀行具體負責保證金的收取、退還與管理等工作。
貨幣形式可以通過轉賬、電匯、網銀等方式提交。工程建設和政府採購項目保證金要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至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八條  州交易中心應當建立保證金電子保函平台。
保函出具機構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向州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參與電子保函業務。州交易中心與保函出具機構及電子交易平台開發運維單位簽訂電子保函管理協定,全面、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電子保函檔案中必須包含投標企業的信息,包含但不限於投標企業名稱、擔保金額、保函獲得時間、擔保項目名稱、費用支付賬戶等。
電子保函應在招標檔案規定的保證金繳納截止時間前通過電子保函平台獲得。   
第九條  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和礦產資源、國有資產等項目交易時,先由州交易中心在交易現場公示保證金提交信息,包括以貨幣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到賬信息及收到電子保函相關信息;
保證金提交信息由項目發起方在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下進行核驗,項目回響方未按交易檔案規定提交保證金的,應認定其投標資格無效。
第十條  保證金實行線上自動退還。
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於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於簽訂契約之日起5日內退還;
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
土地和礦產資源出讓項目的未競得人保證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 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競得人保證金在項目交易結束後,由州交易中心根據出讓人提交的成交確認書將保證金轉款至出讓人指定的非稅賬戶;
國有資產項目未競得人保證金在成交確認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受讓方保證金在成交款差額足額繳納,轉讓方提交轉價款申請及成交契約等相關憑證後,由州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連同成交款差額一併轉款至轉讓方指定賬戶。因特殊情況不能通過州交易中心結算價款的,轉讓方應向州交易中心提供成交契約、受讓方付款憑證及轉讓行為批准單位的書面意見;
其他進場項目保證金退還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涉嫌違法違規或被投訴的項目回響方,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州交易中心依法暫不退還保證金;調查結束後,州交易中心根據有關部門通知,依法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檔案;
(二)中標人無故放棄中標項目或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與招標人簽訂契約的;
(三)中標人在簽訂契約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契約實質性內容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法定機關出具書面意見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保證金保密規定:
(一)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代收、代退和管理保證金工作中要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二)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與專用賬戶銀行、電子保函出具機構及保證金系統開發企業簽訂保密協定,要求其對保證金信息高度保密,並及時通過系統向州交易中心提供保證金信息;
(三)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相關操作、維護人員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培訓和保密培訓,並簽訂保密承諾書,防止保證金提交信息泄露;
(四)保證金專用賬戶銀行、電子保函出具機構及保證金系統開發企業應該嚴格遵守保密協定,合理設定保密崗位,規範操作。
第十四條  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造成保證金損失、向他人透露保證金信息影響公平競爭的,或因保證金管理問題違法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金專用賬戶銀行和電子保函出具機構出現透露保證金信息、延遲錯誤退還保證金等情形的,應承擔相應損失和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證金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審計。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定期向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保證金收退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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