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防治圍標串標行為,預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腐敗現象,保障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領域相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7〕66號)以及《湖南省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湘發改法規〔2017〕77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9日
  • 發布單位:懷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列入《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和礦產資源、國有產權等項目類別交易活動中,由投標(報價、競買)人(以下統稱“投標人”)依據招標(採購、出讓、轉讓)人(以下統稱“招標人”)的要求,按照交易檔案規定的形式和金額提交的,用於約束投標人履行其投標義務的擔保金。
第二章   保證金管理
第四條  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項目,其投標人提交的保證金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代收、代退和管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實施監管。
第五條   投標、競買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交易中心應符合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及人民銀行批准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平台整合後的各領域交易工作需要,合法合規選擇多家合作銀行。
第三章   保證金繳納
第六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招標人應當在招標(競買)檔案、拍賣檔案(公告)等相關文書中明確保證金賬號的獲取方式和保證金的繳納方式、項目(標段)名稱、金額、到賬截止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投標人應當按照相關文書要求提交保證金。保證金到賬時間以銀行確認的實際到賬時間為準。
第七條  投標人提交的保證金須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截止時間前一次性足額提交,其賬戶名稱應與投標人的單位名稱一致。
其中工程建設、政府採購類保證金須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
自然人提交的保證金應從其本人同名賬戶轉出。
投標人為聯合體的,應當以聯合體中牽頭單位(自然人)的名義提交保證金,並對聯合體各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章   保證金退付
第八條  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結束(如已出具成交確認書、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書面契約等,下同)或流標流拍後,招標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線上方式向交易中心發出保證金退還通知,明確退回保證金的項目名稱、退款單位(自然人)及具體金額等信息。
工程建設類交易項目保證金,交易中心應當在收到保證金退還通知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政府採購類交易項目保證金,交易中心應在收到通知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中標人、未中標人的保證金退還手續。
土地及礦業權、國有產權交易競買保證金,交易中心應在收到通知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未競得人的保證金退還手續。
土地及礦業權、國有產權交易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後,轉為受讓地塊的定金或成交價款。
第九條  涉嫌違法違規或被投訴的投標人,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暫不退還保證金;調查結束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部門通知,依法辦理保證金退還事宜。
第十條  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87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況的,招標人應當向交易中心發出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書面通知,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後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保證金電子化管理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要實行保證金電子化管理。保證金電子化管理系統要與懷化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平台實現數據的無縫對接。合作銀行及軟體開發單位要按照系統對接和保密等相關管理要求,確保保證金電子化管理軟體能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中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負責保證金的保密管理工作,所有涉密部門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證金的保密規定。交易中心要與合作銀行、軟體開發單位簽訂保密協定,交易中心、合作銀行和軟體開發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保證金的收訖、到賬確認、退回以及保證金專戶信息的保密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造成保證金損失、向他人透露保證金信息影響公平競爭的,或因保證金管理問題違法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金專用賬戶受託銀行違反前述規定的,取消該銀行的受託資格,將情況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保證金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審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定期向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保證金收退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懷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印發《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
懷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0月19日

解讀

為規範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保證金的統一管理,根據《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試行)》(湘發改法規〔2016〕1010號)有關規定,我辦擬制定《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根據《湖南省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請示如下:
一、制定《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及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檔案出台的必要性
第一,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都對保證金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湖南省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於2017年8月以湘發改法規〔2017〕776號檔案印發。《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試行)》(湘發改法規〔2016〕1010號)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經委託授權可以代為收取和保管法定交易保證金。保證金管理實行專戶管理,接受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代收和保管保證金的規則按照交易項目類別由公共資源交易協調機構會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制定。”
第二,是規範保證金統一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高新區土地出讓保證金由高新區管委會直接管理,集中採購目錄外的政府採購類保證金由各社會代理機構收退,建設工程類保證金的收退按規定現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土地競買保證金屬市財政非稅管理。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由於保證金賬戶不統一,市交易中心無法及時查驗、無法及時收退,不利於保密需要,不利於電子化統一管理。
第三,是巡視巡察整改意見的任務。2014年8月國家審計署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出讓進行審計,2015年7月省委巡視二組對我市巡視意見中,均指出我市土地交易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存在保證金管理不規範的問題。2017年8月7日市委第三巡察組在巡察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整改反饋意見中指出“土地招拍掛出讓保證金至今不能按規定統一繳入指定賬戶,嚴重影響三公原則”。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各類保證金的管理,體現公共資源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適應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實現電子化管理要求,我市需出台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
(二)請求解決的主要問題
《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請求以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登記編號。
二、《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統一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適用時間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列入《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項目交易。辦法所稱保證金是指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和礦產資源、國有產權等項目類別交易活動中,由投標(報價、競買)人(以下統稱“投標人”)依據招標(採購、出讓、轉讓)人(以下統稱“招標人”)的要求,按照交易檔案規定的形式和金額提交的,用於約束投標人履行其投標義務的擔保金。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三、擬規定的制度、管理措施及其依據、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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