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 (試行)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80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9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 (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80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9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大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同市政府採購中心)。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積極推動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實行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工作,會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和維護工作,依法依規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平台運行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省、市制定實施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八條 除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外,積極有序推進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平台交易。
第九條 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由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根據我省出台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和我市實際,匯總編制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凡應該或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必須納入目錄,目錄應當明確納入平台的交易項目類別、部門、平台層級等內容。凡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必須進入平台進行交易。交易活動未實現電子化交易以及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未對接成功的相關交易環節必須進入省、市集中設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場地進行交易。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設全市統一、終端覆蓋省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一體化系統,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要符合國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可自主選擇使用平台內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從省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按照《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附屬檔案1)執行。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具體按照《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場所設施標準(試行)》(附屬檔案2)規定執行。
全市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目錄化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平穩運行。
第三章 平台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提供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積極推進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具體按照《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準(試行)》(附屬檔案3)規定執行。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積極推行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推廣多業務合併申請,實行“一表申請”;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和辦理水平。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將公共資源配置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等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不得將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應當保密的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以及用於商業用途。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
(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涉及收費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發現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大同市)為我市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統一發布載體,不得設立其他發布平台。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山西省.大同市)負責與省級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信息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網際網路+監管”平台等有效對接,交換共享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記錄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和專家信用信息,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能相互分離的要求,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工作機制,探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根據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制定出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一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通過“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對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國家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結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經常性審計監督項目,對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公共資源交易情況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要統籌建設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應當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發布、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電子監控,同步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供線上監督渠道。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及與其對接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電子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三十三條 加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管理、運用等制度。建立市場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建立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與同級稅務機關共享機制,推進稅收協作。
第三十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有效開展智慧監管,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六條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和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受理投訴舉報,並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第三十七條 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檔案、資料和數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
第二十一條 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禁止性規定的,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四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四十五條 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指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具體工作由市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印發的通知

同政辦發〔2019〕1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
《大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制訂《管理細則》的背景、目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8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西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19〕93號)統一部署,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監管和公共資源交易事業健康發展,細化工作措施,有必要制定並出台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
二、制訂《管理細則》的主要依據
本《管理細則》主要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80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91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
三、《管理細則》的主要任務
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納入平台進行交易,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其他公共資源基本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行目錄管理;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線上實時監管。
四、《管理細則》的主要內容
《管理細則》主要由總則、平台運行、平台服務、信息資源共享、監督管理、責任追究、附則等七個章節四十八個條款以及三個附屬檔案構成。對平台的建設、整合範圍、信息互聯互通、運行服務機構和職責、監管劃分和職責以及責任追究等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和管理細則。其中三個附屬檔案:《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場所設施標準》(試行)、《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標準》(試行),對公共資源交易專家管理、平台場所設施標準、平台服務標準進一步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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