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辦發〔2015〕10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31日
實施方案
四川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精神,按照“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資源共享、轉變職能、創新監管、統籌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結合《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意見》(川府發〔2014〕61號)的部署,特制定我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一、整合範圍和整合目標
(一)整合範圍。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台,在統一的平台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範運行。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民間投資的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台。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
(二)整合目標。2016年6月底前,省、市、縣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範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二、有序整合資源
(三)整合平台層級。
1.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為省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服務平台,為省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台。(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2.各市(州)政府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根據縣域面積、人口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由市(州)政府提出方案報省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地尚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場可予以保留。〔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鼓勵整合建立跨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積極創造條件,通過加強區域合作、引入競爭機制、最佳化平台結構等手段,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務服務管理辦〕
(四)整合信息系統。
1.按照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依託四川省級電子政務雲,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終端覆蓋全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統一信息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抽取服務,對接各類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並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中央管理企業在川機構有關電子招標採購交易系統應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線並按規定交換信息,同時可與我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線並按規定交換信息,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責任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
2.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電子交易系統不得捆綁評標軟體,全省電子招投標活動應使用統一的招標檔案示範文本及評標辦法。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線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等。〔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五)整合場所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採購中心或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有條件的市(州)可依託現有政務服務平台,建立統一規範的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一體化建設管理。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複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限於一個場所。對於社會力量建設並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各級地方政府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整合專家資源。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和評審專家資源,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積極參與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全國範圍內互聯共享,加快推進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應當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責任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七)整合交易事項。以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事項為基本內容,編制省、市(州)《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積極有序推進公共資產和罰沒物品拍賣、國有專利技術轉讓、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及醫療器械採購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目錄。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原則上必須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特殊情況暫不進入或需要退出的,須按程式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任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統一規則體系
(八)完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制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細則,規範平台運行、管理和監督。根據全國分類統一的平台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定全省統一的平台交易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專家管理、電子化交易、信用評級管理等辦法。(責任單位: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
(九)清理交易規則。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堅決糾正通過規範性檔案違法設定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其他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內容,並將清理後保留的有關規定報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報送的經清理後保留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進行彙編,擬定目錄,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政府有關網站公示。根據各方意見建議完善後形成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有關規定目錄,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審核並報省政府批准後統一向社會公布。未列入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監管依據。〔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直有關部門〕
四、完善運行機制
(十)推進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建立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註冊共享的信息,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業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行政監管部門要履行好信息公開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管部門提供信息服務。〔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十一)規範交易平台服務。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和監督渠道。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台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違規設定收費項目,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採取審核招標及拍賣檔案、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與依法設立的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加強業務銜接,保證法定職能正常履行。〔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省國資委、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五、創新監管體制
(十二)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的管理體制,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加強指導協調,強化綜合監管。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監督、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台運行的審計監督,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十三)轉變監督方式。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實行專家契約管理,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加強社會監督,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平台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和人員自律機制。〔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等〕
六、強化實施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細化工作措施,提出具體實施方案,有序推進整合工作。省政務服務管理辦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場正常履行職能,實現平穩過渡。
(十五)嚴格督促落實。各級政府要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定期對本地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有關情況。省政務服務管理辦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