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方案簡介,方案內容,

方案簡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關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5〕2529號)等檔案精神,為加快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深化我省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方案內容

一、整合範圍和總體目標
(一)整合範圍。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台進入統一平台體系交易。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在統一平台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民間投資的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台。各地各部門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非公共資源項目通過統一平台體系交易。
(二)總體目標。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省、市兩級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年底前,在全省範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二、重點工作和原則要求
(一)整合交易平台層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分省、市兩級。整合後,省級成立省公共資源交易審查監督委員會,省公共資源交易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交易辦),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設區市政府提出,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聯席會議同意後實施。縣級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交易平台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聯席會議結合縣域面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並報省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告。法律法規要求在縣級層面開展交易的公共資源,當地尚未設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場可予以保留。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再新設立具有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性質的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實現後,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統。整合省內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統,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省級具有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執法職能的部門根據監督執法特點建立電子監督系統。鼓勵電子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對接。充分發揮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線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實現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
(三)整合場所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要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場所設施和服務標準。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複建設,嚴禁借場所整合為名新建樓堂館所。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使用社會力量建設的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就近進行、方便實施、不限於一個場所的目的。
(四)整合使用專家資源。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負責,按照國家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充實調整省評標專家庫和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各地各部門專家庫中符合省級評標(評審)專家資格要求的在庫專家,經審查後納入省級專家庫。積極推動實現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採取隨機方式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變相指定專家。完善專家庫管理辦法,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五)統一規則體系。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服務細則;省級有關部門要根據相關領域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和交易特點,按照全國統一的交易規則和技術規範,完善全省分類統一的平台交易規則和技術規範。
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對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進行清理,對違法設定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內容,要堅決予以糾正。清理過程和結果應及時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推進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市場主體已通過省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共享的信息,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不得要求企業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同時按國家部署逐步推進全國範圍內共享互認。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依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各自職能,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要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機構要加強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為政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七)規範平台服務。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和監督渠道,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減輕相關負擔。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平台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的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代理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監督職責,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對於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不得通過審核招標、拍賣檔案及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八)完善監管體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台運行的審計監督。
(九)轉變監督方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運用大數據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要廣泛套用信用記錄,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研究制定信用評估和套用政策措施,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發現和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自律機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級相關部門參加的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指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制訂整合規範的實施方案,有序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規範工作。
(二)嚴格督促落實。要切實加強對本方案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規範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時間節點要求,紮實抓好各項具體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要全面跟蹤、及時通報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附屬檔案:
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
1完成本部門、本單位公共資源的摸底、調查,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級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2016年2月底前完成)
2完善省級交易機構組建方案,報省編委會研究審定。(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2月底前完成)
3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建立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互認機制。(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3月底前完成)
4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級各有關部門,2016年4月底前完成)
5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4月底前完成)
6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5月底前完成)
7組織對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制度進行清理、修訂和完善。(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8結合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完善交易規則。(省級各相關部門和單位,2016年6月底前完成)
9制定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1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省發展改革委、省級相關部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2整合省內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統,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省發展改革委,2016年9月底前完成)
13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管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4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專家資源。(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級相關部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5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相關部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6實現全省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省發展改革委,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7省屬國有企業有關電子招標採購交易系統與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連結,納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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