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是山西省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實施方案。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巡視組關於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意見,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改革,規範交易行為,加強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建設,根據國家《關於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現就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制訂以下實施方案。

通知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積極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六權治本”,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體制機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築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範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質量和效益,約束和規範權力運行。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政府要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最佳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益。
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通過加快推進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享。
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進一步減少對交易活動的行政干預,加強事中事後監督和市場信用管理,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搞好頂層設計,在加強統一規劃指導的基礎上,兼顧行業特點和地區差異,統籌推進,分級分步實施,逐步完善。
堅持問題導向、對症下藥。發現和查找問題,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項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從制度層面有效封堵權力尋租和腐敗,提高政策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範圍和目標
(一)整合範圍。
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由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以及必要的場所構成,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的系統。
本次規範整合的範圍是全省各級、各部門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市場,理順管理體制,分類統一交易規則,實現四類公共資源在統一規範的平台上進行交易。對需要進入平台進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資源,堅持應進必進的原則,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
(二)整合目標。
2015年底前,省、市兩級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底,在全省範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充分利用網際網路 的現代科技,基本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網路化,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連線。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一)整合交易平台層級。
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設省、市兩級。在不改變現行部門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前提下,省級層面組建“山西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該中心組建方案由省編辦研究提出。各市分別負責整合建立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縣級人民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經設立且有必要保留的,應當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機構。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整合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運行機制有機統一,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積極與國家平台對接及加強區域合作,最佳化結構,創造交易主體跨省(區、市)自主選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條件。
(二)整合信息系統。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定和交易特點建立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省級具備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執法職能的部門根據監督執法特點建立相應的電子監督系統。省、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全面整合各行業、各部門分散的信息系統,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和運行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網路,省市互聯共通、並加快實現與國家系統的對接、聯通。推進相關市場主體建設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鼓勵其市場化競爭,符合相關要求的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對接。
(三)整合場所資源。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場所,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整合過程中要避免重複建設,嚴禁借場所整合為名新建樓堂館所。全省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目錄化管理,在統一場所設施、電子化網路和服務標準條件下,社會力量可以自行建設交易場所,對於社會力量建設並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可以納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目錄,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就近進行、方便實施、不限於一個場所的目標。
(四)整合專家資源。
繼續加強山西省評標專家庫建設,加大對各行業、各類專家資源的整合,山西省評標專家庫要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連線,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一律使用山西省評標專家庫或國家級評標專家庫。推動建立專家異地評標合作機制。山西省評標專家庫向社會開放。
(五)統一規則體系。
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規範運行、管理和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和交易特點,按照全國統一的交易規則和技術規範,分別制定我省開展相關交易活動的規則和技術規範,提出必須在統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範圍,報省政府批准。省、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根據省政府批准的相關規則、技術規範、入場交易項目範圍制定統一平台服務管理細則,完善服務流程和標準。省、市人民政府要對有關政府和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定進行清理,清理過程和結果應當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推進信息公開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依法公開交易公告、資格審查、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於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註冊共享的信息,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機構不得要求企業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要逐步推進全省範圍內共享互認。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為政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七)規範平台服務。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功能,公開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和監督渠道。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各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不得履行行政審批、備案等監督職責,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不得審核招標檔案、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
(八)完善監管體制機制。
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應相互分離。省、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或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各級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弱化對相關公共資源交易行為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重點做好招標投標方面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財政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機制。行政監察部門要聚焦監督執紀問責主業,加強對行政監督和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實施監督,嚴肅查辦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腐敗案件。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台運行的審計監督。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執法。
(九)轉變監督方式。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運用大數據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實現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自動預警。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廣泛套用信用記錄,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研究制定信用評估和套用政策措施,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發現和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社會監督。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和人員的自律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市、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有序推進整合規範工作。各市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根據本方案要求,儘快提出整合規範的實施方案,有序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規範工作。省將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創新示範。
(二)嚴格督促落實。
各市、各部門要加強對本方案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規範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確保責任到位、任務落實。要按照職責分工,倒排時間表,制定政策措施。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全面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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