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15〕64號)等檔案精神,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積極轉變政府職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資源共享,轉變職能、創新監管,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原則,以加快資源整合、統一制度規則、推進市縣一體化、完善運行機制、創新監管體制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加快構築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六統一聯”(統一制度規則、統一平台交易、統一服務標準、統一信息公開、統一評標專家、統一信用管理、異地互聯互通)。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制化、規範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質量和效益,約束和規範權力運行。
二、整合範圍和工作目標
(一)整合範圍。進一步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台,重點加強市縣一體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全市在統一的平台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範運行。積極有序推進林權、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罰沒資產處置等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快對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的集中管理,推進鄉鎮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規範有序運行。
(二)工作目標。2016年6月底前,市、縣兩級政府全面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級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招拍掛、產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全部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基本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2016年年底前,實現與國家公共服務平台對接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台、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範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服務標準化、監管智慧型化,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三、加快資源整合
(一)整合平台層級。在現有市、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基礎上,搭建“1+7”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即一個市級中心和七個縣級中心,市轄區不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區交易全部進入市級中心。2016年6月底前,完成以市級平台為基礎,建立市縣一體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按照省市共建交易平台要求,省直管縣(宿松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納入安慶市交易平台整合範圍之內。劃轉剝離交易中心的行政監督職能。(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編辦,各縣(市)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
(二)整合信息系統。2016年9月底前,依據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建成全市統一、終端覆蓋各縣(市)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2016年年底前,實現縱向與國家、省公共服務系統連線,橫向與市、縣兩級其他有關部門監管系統連線,構建形成以市級公共服務系統為樞紐,交易、服務、監管等信息互聯互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工商質監局、市審計局、市國資辦,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整合專家資源。2016年6月底前,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進一步整合全市範圍專家資源,充實完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安慶分庫,並加強與國家、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互聯互通,實現專家資源共享。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監管和考評,考評結果上報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公管局)
(四)公開交易目錄。按照公共資源交易進平台、平台之外無交易的要求,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與政府採購目錄要相互銜接,按年統一合併發布。對列入交易目錄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要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向社會公開。市級目錄2016年3月底前完成,縣級目錄2016年6月底前完成。(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財政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統一制度規則
(一)清理制度規則。2016年3月底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市、縣兩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對已出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有關制度規定進行全面清理。對違法或通過規範性檔案設定審批事項和收費項目、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相關制度規則中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內容,要限期予以糾正。清理保留的制度規則報市公管委辦公室。(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規章制度。2016年6月底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據國家、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市公管局牽頭對《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7號)進行修訂,並完善《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逐步形成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統一的制度體系。(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法制辦)
(三)統一制度體系。2016年3月底前,市公管委辦公室會同市法制辦,對市、縣兩級有關部門報送的經清理後保留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進行彙編,擬定目錄,並將清理後保留的制度規則報省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法制辦)
五、推進市縣一體化平台整合
(一)構建平台框架。2016年3月底前,依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按照“六統一聯”的要求,市公管局組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牽頭制定市縣一體化平台建設方案。(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底前,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基礎上,為縣(市)劃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子模組,建立全市統一的投標企業庫、統一的專家庫、統一的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入口網站,組建網站群。實現系統之間以及與外部其他相關係統通過統一標準的數據交換平台進行各類數據信息的實時互動。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縣一體化平台(一期)建設,通過統一的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系統,為各縣(市)提供組織架構管理和人員許可權管理功能,基本建成市縣一體化平台。(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平台功能。2017年4月底前,開發建設市縣一體化平台(二期)系統,市縣完成電子評標室建設,試行市縣範圍內遠程評標。(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底前,完善升級市級平台各項功能,建設工程、政府採購等項目基本實現全市範圍內遠程異地評標。積極與國家、省級平台對接,統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台,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六、完善運行機制
(一)統一機構名稱。2016年4月底前,市編辦牽頭完成規範統一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和交易中心名稱工作。各縣(市)尚未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名稱的,要在規定時間內抓緊完成。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名稱為“**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縣(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名稱為“**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責任單位:市編辦、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制定交易服務清單。2016年6月底前,以推進交易中心服務標準化建設為契機,制定交易服務清單,並將交易中心的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在交易場所和交易平台顯目位置向社會公開。(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推進信息公開共享。2016年6月底前,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將各自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交易變更信息等在交易平台上向社會公開。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公開。2016年年底前,依託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台,建立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機制,實現市場主體在全市任何一地交易平台登記註冊,即可在全市範圍內共享互認。(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資辦,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推進服務標準化建設。2016年年底前,以推進市縣一體化平台建設為契機,參照《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服務標準體系》(DB34/T1744-2012),從完善制度規則、建立信息系統、規範運行機制、最佳化交易服務流程和市場環境等方面入手,不斷探索完善服務標準化建設的工作機制、提升服務質量的途徑和舉措,形成領導有力、執行有效、協調聯動的工作體系,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標準化建設工作穩步推進,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綜合管理和行政監督部門提供標準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撐。(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工商質監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五)強化考核評價。2016年6月底前,依據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服務標準,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加強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服務工作的考核評價,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責任單位:市公管局)
七、創新監管體制
(一)健全監管機制。按照“統一進場交易、交易集中監管、標後行業監督”要求,進一步完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與行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市公管局要加強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行業監督部門加強對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履約情況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市)要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的分離,建立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權力濫用。積極探索推動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健全行政監督部門與監察、審計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違紀違法案件。(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公管局、市監察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二)轉變監管方式。2016年6月底前,利用市級平台與省級平台數據互動、互聯互通的契機,積極與省級平台對接,初步實現對各類交易活動的線上監管、監察。(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審計局、市工商質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各縣(市)人民政府)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運用大數據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實現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自動預警。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發現和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社會監督。發揮行業組織作用。通過單一監督向立體監督的轉變,實現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行業自律監督三位一體監督模式。2016年年底前,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和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2016年年底前,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形成以信用約束為核心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守信激勵、失信懲戒運行機制。(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國資辦,各縣(市)人民政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5月底前,各縣(市)要建立由政府負責同志為主任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出台本地實施方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有序推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宣傳培訓。對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交易中心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業務人員開展輪訓,不斷提升整體工作水平。定期召開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會議,加強學習交流。加大對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的宣傳,對誠實守信主體予以表彰,對失信主體予以懲戒,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營造良好的公共資源交易氛圍和環境。(責任單位:市公管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三)強化經費保障。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應積極支持整合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安排專項經費,保障交易平台整合、建設工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嚴格督促落實。市公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方案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定期通報各縣(市)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單位: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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