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重慶市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制定的一項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務
  • 外文名:任務
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決策部署,以推動公共資源交易流程透明和管理高效為核心,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制度規則、創新監管體制為重點,充分運用“網際網路 ”整合分散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立統一的電子交易信息系統,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與交易監督職能相分離的體制機制,強化平台統一管理,促進交易規範化、法制化、透明化,約束權力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工作原則。
統一市場,進場交易。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必進場,場外無交易,形成公共資源交易大市場。
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管理機制,推進平台運行機構與交易監督部門分離,避免同體監督。
行業監督,分級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實行市、區縣分級管理和行業部門依法監管責任制,強化交易監督,確保監管到位。
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政策指導和綜合協調,兼顧行業特點和地區差異,統籌推進平台建設,提高平台運行的實效性。
(三)工作目標。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和技術規範、信息共享標準體系、專家庫共享機制等要求,形成全市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逐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市場向以電子化市場為主轉變。
二、整合交易平台
(一)平台層級設定。根據我市行政管理體制實際,設定市和區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市級審批、核准、備案以及上報國家審批、核准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市級財政資金採購、市級國有產權轉讓、市級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全市礦業權出讓,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區縣(自治縣)審批、核准、備案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區縣(自治縣)財政資金採購、國有產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按屬地原則進入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民間投資的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業主自主決定是否進入平台交易。市、區縣兩級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務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要為市場主體進場交易提供規範、標準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提供必要條件;要按照統一的交易規則、監管制度、技術規範、服務流程和服務標準,通過電子信息系統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大市場形成。
(二)整合市級平台。剝離市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務職能,與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市政府採購交易中心、市機電設備招投標交易中心業務整合,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城鄉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編辦等部門研究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市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建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實施。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市級統一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促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系統化、標準化,並在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下,實行企業化管理,提升服務水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積極穩妥推進交易平台整合。在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依託現有5個交易平台的人員和場所,保證各類公共資源按不同特性分類進行交易,實現管辦分離。要按照政府定價原則,對工程建設項目及機電設備招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的交易服務費按宗分級制定收費標準,進一步完善國有產權交易增值收費規範,切實降低交易成本,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在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再對現有交易平台的人員等進行最佳化配置,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託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市場為主轉變。
(三)規範區縣(自治縣)平台。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在已建立的事業單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機構基礎上,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完善平台運行機構。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理順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體制,健全交易服務與交易監督機制,推動交易中心與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分離,規範平台運行。
(四)建立統一的電子信息系統。建立全市統一、終端覆蓋區縣(自治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和分類統一的電子交易作業系統、電子交易監督系統。充分發揮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樞紐作用,通過連線電子交易作業系統、電子交易監督系統,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等,實現全市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信息互聯互通並與國家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連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保證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共享;按照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和分類交易規則及技術規範,建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機電設備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電子交易作業系統,確保交易公開、透明、高效;按照交易監管工作要求,建立與交易作業系統相連結的電子監督系統,對交易全流程和重點環節實時監督和自動預警。
三、規範運行機制
(一)建立健全交易服務與交易監督職能相分離的運行機制。市和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和運行機構,不得與交易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通過交易平台為公共資源進場交易提供規範服務,按法定程式實施交易,加強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銜接,不得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等管理職能,不得強制非公共資源項目進場交易,不得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市場主體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採取審核招標檔案及拍賣檔案、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要一律取消。要強化服務功能,簡化交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切實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要切實做好交易監管工作,確保交易服務與交易監督職能分離,防止出現管辦不分、同體監督。
(二)建立健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機制。市、區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通過市級平台建立的統一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依法公開發布交易公告、資格審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要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並與國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和綜合利用,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和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信息服務。各行政監督部門要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通過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公開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核、市場主體和中介機構資質資格、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建立市場信息共享資料庫和驗證互認機制,對市場主體通過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實現登記註冊共享的信息,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業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
(三)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流程、服務質量、工作規範等考核和監督,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交易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促進平台服務規範化和服務水平提高,為市場主體進場交易和行政監督部門進場監督提供條件,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四、統一制度規則
市政府法制辦、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進行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干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規定,要堅決予以糾正。在清理基礎上,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則。
(一)統一平台管理辦法。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要求,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規範平台運行管理。
(二)統一交易規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等部門分別根據國家出台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制定我市分類交易細則,確保交易操作程式化、規範化、透明化。
(三)統一交易目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明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必須在統一平台上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範圍。
(四)統一交易服務流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制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清單和服務標準,規範市、區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流程。
(五)統一交易監管規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分類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辦法。
(六)統一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市物價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務定位原則,分類制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標準,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降低交易成本,減輕交易主體負擔。
五、健全監管體制
(一)完善分級監管機制。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定職責實施監督,其中點多面廣、投資較小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在組織好監督工作的前提下,委託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監督,進入項目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區縣(自治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由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定職責實施監督。
(二)強化部門監督責任。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職責,加強與國家部委銜接,將國家有關政策和措施落實到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由發展改革部門總體指導和協調,經濟信息、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國土房管等行業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交易監督;政府採購由財政部門負責實施交易監督;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交易監督;國有產權轉讓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交易監督。各交易監督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三)加強交易過程監督和市場主體失信懲戒。充分運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電子監督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程式和交易過程的動態監督與預警。充分運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要依法予以限制,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
(四)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統一的公共資源評標、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建立全市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並與國家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實現專家資源共享,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加強專家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建立評標、評審專家庫技術維護、專家使用抽取和專家庫運行監督三端分離的管理機制,確保專家庫運行安全和專家抽取規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五)加強交易監督、項目審計和行政監察部門協同監管及行業自律。交易監督部門要健全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處理機制,暢通投訴處理渠道,完善投訴處理細則,強化投訴處理責任,依法處理投訴案件。交易監督部門要與行政監察、項目審計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強化公共資源交易的事中事後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台運行的審計監督。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嚴肅查處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腐敗案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平台運行機構和服務人員的自律機制。
六、強化實施保障
(一)提高認識,推進整合工作。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一項重大改革任務,有利於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有利於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水平;有利於強化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周密部署,有序推進平台整合和規範工作。要按照《重慶市領導幹部招標投標工作紀律“三要十不準”》精神,切實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的制度建設和交易監管工作。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特別是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管理機構尚未組建到位和新的運行機制、交易制度規則、統一的電子信息系統等尚未建立前,市級現有五個交易平台及其主管部門要保證在整合過程中交易市場正常運行,確保實現平穩過渡;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交易平台管理,督促交易中心正常開展交易活動。
(二)加強領導,強化指導協調。建立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為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鄉建委、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國資委等部門負責人參與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和運行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和運行管理工作。
(三)分解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制定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倒排工作時間,抓緊開展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具體問題,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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