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湖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是湖北省發布的政策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 實施地區:湖北省
湖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5〕252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整合範圍和工作目標
(一)整合範圍。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平台,在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上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高效規範運行。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制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清單管理,依法依規動態調整。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民間投資的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及未列入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由建設或交易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入統一平台。
(二)工作目標。2016年6月底前,整合建立全省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信息共享、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2016年9月底前,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逐步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二、有序整合資源
(三)整合平台層級。最佳化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檯布局,整合建立省、市(州)兩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已有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清理整合,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各縣(市、區)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機構。積極創造條件,在堅持依法監督前提下探索推進交易主體跨行政區域自主選擇交易平台。(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信息系統。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要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的原則,建立“統一信息發布、統一告知政策、統一註冊登記、統一交易編碼、統一線上監管、統一技術規範”的、一網覆蓋全省的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電子交易和監管系統應與公共服務系統對接,整合共享公共資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評標專家、會員資料庫和統計數據等,實現“全省一網”。依據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加快實現與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充分發揮省公共服務系統縱橫貫通的樞紐作用。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與公共服務系統對接。(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整合場所資源。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集中採購中心和省產權交易中心(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等交易場所,按照“統一交易平台、統一制度規則、統一交易目錄、統一信息系統、統一專家管理、統一監管體制”的要求,滿足交易評標(評審)活動、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各市(州)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和產權交易等場所,根據當地實際和交易特點進行整合,避免重複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交易規則、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的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限於一個場所。對於社會力量建設並符合標準要求的交易場所,可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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