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9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的通知
- 發文字號:發改辦法規〔2018〕1156號
- 發布單位: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25日
《關於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9月25日。
《關於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資委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9月25日。檔案全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
根據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要求,緊緊圍繞數據生產和採集兩項核心任務,全面梳理公共資源交易各類數據,全面提升數據全面性、準確性、及時性,實現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全方位實時共享。(牽頭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責任...
本次制定的數據統計規範,執行了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兩份重要檔案,即:《關於試行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計分析制度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16〕219號)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在統計分類和統計報表設計方面,本統計規範...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動建立,堅持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實施統一的制度規則、共享的信息系統、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管部門等提供綜合服務。 (四)整合目標。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
(一)推進政府採購信息系統整合。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方案》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逐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的整合目標要求,切實加強對全行政區域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中文名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單位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第二十五條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依託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共享申請、審核和反饋機制。各類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管系統應當按照省統一數據...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統一數據標準規範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開放系統接口及資料庫,實現與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對接,並根據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發展形勢要求和監管實際需求,及時對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升級...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原則上納入項目實施主體或項目屬地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以及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台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
第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及時準確匯集各類信用信息,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
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的通知 [1]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
行政監督平台按照“職責不交叉、功能不重疊”的原則建設,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公共服務系統應當開放數據接口,與行政監督部門已有的本行業電子監管系統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三)建設各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台。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結合各類...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設全省統一、終端覆蓋省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一體化系統,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要符合國家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公共...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相關部門的電子監督管理系統。第十三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
(一)推動數據“一網共享”。1.建立全省統一數據底座。按照縱向貫通、橫向聯通目標,依託省數字政府大數據基座和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構建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底座,形成統一的技術標準規範,推動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與市縣平台信息系統...
交易活動未實現電子化交易以及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服務系統未對接成功的相關交易環節必須進入省、市集中設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場地進行交易。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設全市統一、終端覆蓋省市縣的公共...
(三)管理和維護貴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電子監督系統;(四)協調管理跨區域交易活動。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場地使用和...
2016年年底前,實現與國家公共服務平台對接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平台、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範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
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擴大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和範圍,遏制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2014年11月20日第十四屆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
第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行,部門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統一規範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為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為市場主體提供服務,為政府監管提供平台。
關於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的通知 (發改辦法規[2018]115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9]79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
關於印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V2.0)》的通知85 法務部關於取消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86 關於印發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標準、安全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88 第二篇 2018年中國電子政務發展綜述 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