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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增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張掖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採購人、出讓(轉讓)人、委託人等項目發起方;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等中介代理機構和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回響方;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公開透明、互認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工作。市、縣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領域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協助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具體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記錄、公開、共享和套用等工作。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記錄、共享、更新、套用的載體和樞紐。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懲戒信息、獎勵信息、承諾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七條 基本信息是指可識別、分析和判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基本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自然人在公安部門登記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職業信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登記機關的登記註冊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備案信息及其他非負面的行政決定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作為基本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懲戒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法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十二)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契約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十三)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存在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擅自提高採購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或者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等情形的;
(十四)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開標前泄露標底等情形的;
(十五)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的;
(十六)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的;
(十七)供應商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採購人進行協商談判,或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產企業向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的;
(十九)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十)投標人、採購供應商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獎勵信息是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並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等批准保留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獲獎信息。
第十條 承諾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以規範格式向社會公開承諾的信用信息。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應當以規範格式按規定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納入當事人信用記錄。承諾信息主要包括: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二)守法誠信、公平競爭;
(三)嚴格履行契約;
(四)未兌現承諾自願接受的懲戒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和交易主體認為需要承諾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獲得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的下列信息應當作為其他信息,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
(一)參加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等信息;
(二)信用評價信息;
(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首次註冊交易時應當填報相關信用信息(涉及國家和省、市秘密的信息不得填報),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已註冊的,應及時補充填報。
鼓勵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以聲明、自願註冊、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提供自身市場信用信息、自願註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契約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並保證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授權網站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套用。經驗證的自願註冊信息可作為開展信用評價和生成信用報告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應當在信息記錄完成的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全市綜合性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國〈甘肅張掖〉”網站)和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主動監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失信行為線索,妥善保留證據材料,及時轉送行政監督部門,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時限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應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審查機制,對推送的信用信息進行審核,並對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安全性負責。
第十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系統數據規範,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及時準確匯集各類信用信息,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獎勵信息名稱及獎勵確認檔案,懲戒信息名稱、處理決定書、處理時間、懲戒時限、承諾信息和懲戒執行情況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甘肅張掖)”網站及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進行公開。公開期限屆滿的應當終止公開,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應當與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平台等互聯互通,動態互動更新和共享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應當公開相關信用信息的來源、記錄責任主體和登記互動時間等內容。未按本辦法規定記錄、生成、驗證和互動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系統公開和套用。
第二十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規章制度,採取必要技術措施,做好數據安全防護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登記、查詢、使用、審計和審查、核驗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 信用激勵和懲戒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相關主體的信用信息。
國家機關在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資金支持、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務機構購買社會信用諮詢、社會信用評價等社會信用服務、產品。相關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鼓勵招標代理機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項目回響方在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時,依法提供已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備案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信用報告可作為公共資源交易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對其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檔案等交易檔案約定,依法限制其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以聯合體形式申請交易的,聯合體成員有懲戒信息的,應將該聯合體視為被懲戒對象;
(二)項目發起方在委託相關代理機構開展交易事宜前,應當查詢其信用信息,鼓勵選擇無失信記錄的代理機構;
(三)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部門不得聘用有懲戒信息的自然人為評標、評審專家。在聘用期間產生懲戒信息的,應及時按照《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專家管理辦法》處理;
(四)中介代理或服務機構應當通過聘用檔案中的聘用和解聘條件作出約定,依法限制有懲戒信息的從業人員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五)行政監督部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在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六)取消或者減少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七)其他《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發改法規〔2018〕457號)和《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有第九條規定的獎勵信息的,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機構和服務機構可提供優先辦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鼓勵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檔案等交易檔案約定,在評標辦法中進行信用加分;
(三)鼓勵項目發起方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較好的中介代理和服務機構;
(四)對評標、評審專家年終考核予以適當加分,到期優先續聘;
(五)行政監督部門可減少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頻次。
第二十四條 懲戒措施自行政監督部門懲戒信息公開有效期滿,或刪除之時起終止。
第二十五條 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產生懲戒信息的當事人,全市行政監督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稅收、市場監管、融資授信、土地出讓劃撥、檢驗檢疫、政府性資金支持、企業債券發行、榮譽資質評定、關稅配額分配等領域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授權管理機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按要求對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和公開共享的,由同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實或虛假的,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在信息公開系統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在信用管理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其依法予以糾正,或向其上級部門提出投訴。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開的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轉至信息提供主體。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在收到轉來的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告知異議提出人。相關信息與事實確實不符的,信息提供主體應當及時更正並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共享更新信息,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在資料庫中刪除該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提供虛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濫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將未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發布、維護、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的歸集、公開共享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記錄、審核、公開、共享和使用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增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誠實守信、依法交易意識,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甘肅省有關檔案要求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張掖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評價報告中反饋我市,招標投標工作中還存在“未建立專家管理機制、黑名單機制未有運用案例、相關制度監督約束作用不強”等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2年8月9日,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發函,通知六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各領域招標投標及政府採購四項制度。9月-10月份,依據省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借鑑六部門起草的制度和其他省市相關辦法,起草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2年10月17日,書面徵求了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等15個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後,於10月31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公告徵求了市場主體和評標(評審)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於11月8日召集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11個部門、單位參加徵求意見座談會,對部門意見建議進行吸納並交我委法律顧問審核修改後形成了送審稿。
意見徵求階段,共徵求到相關意見建議4條,吸納4條。
三、主要內容
《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三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對《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性要求、部門職責等方面做了說明。
第二章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部分,主要對基本信息、懲戒信息、獎勵信息、承諾信息和其他信息進行說明,對監督部門職責進行明確。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部分,主要對信用信息的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和公開方式進行明確。
第四章信用激勵和懲戒部分,主要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對當事人激勵懲戒的事項進行明確。
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信用信息的記錄、審核、公開、共享和使用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況的處理作出規定。
第六章附則部分,主要對施行時限作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