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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動適用於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交易活動,是指依法進行交易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礦業權出讓轉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集中採購、土地使用權等各類交易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契約等各階段。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異議和投訴處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提出異議或投訴。對資格審查結果、開標、公示中標候選人進行投訴的,交易相關利害關係人應先提出異議,由招標人、採購人、招標代理機構等進行答覆。如未答覆或對答覆不滿意,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
前款所說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任何組織和公民均有權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按照分級負責,處理投訴時堅持依法、及時、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的機構設定、部門職責分工有變化或調整的,相關部門依照變化或調整後的職責分工,受理相關招標投標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全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對所收到的投訴可視情況依法直接調查處理,也可會同或移交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調查處理,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市發展改革委。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處理本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並負責本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處理情況匯總統計。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的調查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和現場見證。
第六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工信、農業農村、畜牧、林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家、省政府相關規定,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受理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情況報本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發現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對依法應由其處理的投訴不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的,或者發現處理不正確的,應當責令糾正。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和處理
第八條 交易活動環節的異議提出和處理。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認為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內容違法或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在3日內對異議作出澄清、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現場進行答覆,並製作記錄。交易相關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規定期間內或者被告知中標候選人後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在3日內對異議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政府採購類項目:交易相關利害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採購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
(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競買人或受讓人提出異議,出讓(轉讓)或委託方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除開標現場提出的異議外,異議提起人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
第十條 招標人在對異議書進行形式審查後,應當即時辦理簽收手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的,異議提起人可依據其曾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的證明材料向行政監督部門申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簽收。
第十一條 異議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編號及所投標段號;
(二)具體異議事項、證據、主張;
(三)異議人簽名並加蓋印章(網路異議需電子簽名並加蓋電子印章);
(四)異議日期、有效聯繫方式等。
第十二條 招標人收到異議書並辦理簽收手續之日為異議受理之日。
第十三條 異議提起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式終止。
第十四條 異議提起人應當配合招標人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拒絕配合的,招標人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本級行政監督部門,經本級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可以繼續招標投標程式。
異議提起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將有關資料和情況報送本級行政監督部門,由本級行政監督部門記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的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招標人處理異議中因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鑑定、組織專家評審等原因無法在時限內答覆的,應當在前款規定時限內明確告知異議提起人最終答覆期限。
第十六條 招標人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答覆的,異議提起人可以向本級行政監督部門申訴,本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限期作出答覆。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將書面答覆或答覆記錄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抄送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政監督部門。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人是否依法處理異議進行監督。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工信、農業農村、畜牧、林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和《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明確的監督範圍,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監督處理投訴進行監察。監察機關受理、交辦、督辦、轉送投訴人提出的公共資源交易執法活動的投訴;監督檢查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事項的處理;對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執法活動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並將聯繫電話、傳真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通過本部門網站及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大廳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依法實行限時、實名、書面投訴制度。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實名向本級行政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投訴。依法應當先提出異議的,異議答覆期間不計入規定期限。
對下列事項提出投訴的,按照下列規定認定投訴人應當知道之日:
(一)對招標公告、招標檔案、招標控制價、資格審查結果、評標結果或者定標結果,為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
(二)對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標時間、開標程式、投標檔案密封檢查和開封、唱標內容、開標記錄等,為開標之日。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異議答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等可證明投訴人已提出異議的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人為利害關係人的,還應當提供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有關委託代理許可權和事項。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得以通過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投訴。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補正。投訴人逾期不補正的,因投訴人未留下聯繫方式或提供無效聯繫方式導致無法取得聯繫的,視為無效投訴;
(二)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先對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告知投訴人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四)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但投訴材料經補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但未提出的;
(二)超過規定的投訴時效的;
(三)投訴人不是所投訴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經補正後的投訴書仍不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或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準予撤回投訴後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三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第三十二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如有必要,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要求招標人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三條 投訴處理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求原評標委員會覆核說明;
(二)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審;
(三)向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徵求意見;
(四)組織召開聽證會。
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意見和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審結論可以作為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調查結束後,承辦人員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投訴的主要內容和訴求;
(三)被調查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基本情況;
(四)調查的過程情況;
(五)查明的投訴事項的基本情況;
(六)調查中發現的其他違法情況;
(七)調查獲取的各種證據附屬檔案;
(八)調查結論、處理意見及法律法規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或行政處罰;
(三)雖未投訴,但在調查中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應一併進行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認定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的,駁回投訴。
第三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七)處理機關簽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程式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十七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和本級發展改革部門。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三十八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受理機關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查處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三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後,投訴人提出新證據的,如新證據實質上影響原投訴處理結果的,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在接到監察機關轉辦、督辦的公共資源交易投訴或案件後,應按照要求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及時與監察機關協調、溝通處理情況。調查報告和作出的有關處理決定應及時抄報監察機關。
第四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檔案和監察制度,及時向同級監察機關報告依法處理投訴的情況,在對每件投訴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訴處理情況表,並於每年年底前填報年度處理投訴情況匯總表。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公正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的,可提出申訴或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及證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及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處理結果,並在“信用中國(甘肅張掖)”網站及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向社會公開發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並實行信用懲戒。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工作開展監察,建立投訴監察檔案和監察情況通報制度;發現行政監督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及時核實,提出監察建議書或立案調查問責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招標檔案、開標或者評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檔案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之前提出。
(二)投訴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覆不服,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潛在投標人是指知悉招標人公布的招標項目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有可能參加投標競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招標項目的使用人、潛在投標人、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甘肅省有關檔案要求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張掖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全省最佳化營商環境評價報告中反饋我市,招標投標工作中還存在“未建立專家管理機制、黑名單機制未有運用案例、相關制度監督約束作用不強”等問題,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2年8月9日,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發函,通知六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各領域招標投標及政府採購四項制度。9月-10月份,依據省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借鑑六部門起草的制度和其他省市相關辦法,起草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2年10月17日,書面徵求了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等15個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後,於10月31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公告徵求了市場主體和評標(評審)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於11月8日召集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11個部門、單位參加徵求意見座談會,對部門意見建議進行吸納並交我委法律顧問審核修改後形成了送審稿。
意見徵求階段,共徵求到相關意見建議13條,吸納13條。
三、主要內容
《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異議和投訴處理辦法》共五章四十八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對《處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性要求、部門職責等方面做了說明。
第二章異議的提出和處理部分,主要對各環節異議內容的提出和處理時限進行明確。
第三章投訴的提出和處理部分,主要對投訴的受理、調查、迴避、處理等事項進行說明。
第四章監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確對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異議投訴事項的監管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
第五章附則部分,主要對辦法用語的含義進行解釋,並對施行時限作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