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經2023年1月3日張掖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1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督有力、便捷高效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包括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特許經營權出讓以及按規定應當統肯仔精格一進場交易的其他各類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平台交易,市、縣區分級監管。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是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墓射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畜牧、林草、水務、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行政監督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條件,為進場交易項目提供平台服務;
(二)依據相關規定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組織實施工作;
(三)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四)維護交阿歡蘭易現場秩序,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對交易過程進行見證;
(五)依法依規保存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音視頻資料和見證檔案;
(六)配合相關機構、部門開展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估甩疊情形。
第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各縣分中心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全市公共資奔旋戒源交多整邀易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需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行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二條  因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照省公共資源交滲設辣付易中心規範制定市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和現場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需要相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者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准、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方式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提出,市、縣區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審核確定。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等規定,持項目交易檔案和資料在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進場登記及交易事項。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介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全市統一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並作為省級專家分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入庫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健全專家徵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專家隨機抽取服務。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通過隨機抽取難以確定適合的評標(評審)專家的,招標人報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確定評標(評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封閉保密的場所內開展評標(評審)工作,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封閉評標場所。業主單位與行政監督部門在綜合監督場所,對評標全程進行音視頻現場監督。評標過程中,確需業主及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投標檔案及相關問題補充解釋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指派工作人員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下進入評標室,現場解決相關問題。業主及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投標檔案及相關問題的補充解釋,應以書面形式隨同評標(評審)資料一併存檔。
評標委員會評標(評審)之前需要清標的,應當在交易場所內封閉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標(評審)報告作出後,由評標(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評審)結論,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評標(評審)報告中應設定專家意見欄,供有不同意見和理由的專家簽署。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採購人)應當發布中標(成交)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應當符合法定時間,中標(成交)通知書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進行查詢。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和音視頻等資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五年,並提供查詢服務。項目單位及中介代理機構依法按規定保存項目交易檔案。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等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項目單位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需要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單位自主決定保證金收取方式。投標人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可由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擔保機構出具。投標人對其提供保函、電子保函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保證電子保函要素齊全、清晰可見。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在交易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或備案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市、縣統一的電子交易平台,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推行網上審批備案、電子招標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異地遠程評標和網上競價。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交易系統、監管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支持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畜牧、林草、水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監督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交易過程監督、履約實施監管、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督促本行業交易目錄內的項目統一進場交易,監督指導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派專門人員駐場通過音視頻開展現場監督,及時處理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監督評標專家抽取;
(四)依法對本行業進場交易項目信息發布、交易檔案資料等進行審核,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及契約實行備案管理;
(五)制止、糾正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六)受理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考核評價項目單位、投標人(競買人)、評標專家、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方式。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充分發揮現場見證作用,建立緊急糾錯機制,妥善保留證據材料,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時轉送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察、審計。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檢測分析,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和行政監督部門要協調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與社會信用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信用信息作為對各類主體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第三十六條  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對評標(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進行評價,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專家選聘、解聘、退出和對代理機構進行管理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結果在部門網站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參與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督有力、便捷高效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甘肅省有關檔案要求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張掖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制定印發的《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張政辦發 〔2018〕85號),該檔案依據省政府2013年印發的《甘肅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制定。2019年省政府辦公廳以《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有關意見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9〕107號)印發了《甘肅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意見》《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路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由於上級政策有變化,2018年制定的《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需要重新制定。
二、起草過程
2022年8月9日,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發函,通知六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各領域招標投標及政府採購四項制度。9月-10月份,依據省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借鑑六部門起草的制度和其他省市相關辦法,起草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2年10月17日,書面徵求了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等15個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後,於10月31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公告徵求了市場主體和評標(評審)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於11月8日召集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11個部門、單位參加徵求意見座談會,對部門意見建議進行吸納並交我委法律顧問審核修改後形成了送審稿。
意見徵求階段,共徵求到相關意見建議53條,採納52條。
三、主要內容
《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對《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性要求等方面做了說明。
第二章組織管理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機構、工作人員的管理、運行和職責進行明確和劃分。
第三章交易範圍部分,主要以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為基準,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章交易規則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的平台運行、具體流程、專家抽取進行明確,並對交易資源的審核備案進行規範。
第五章監督管理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和劃分。
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理作出規定。
第七章附則部分,主要對施行時限作出明確。
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各縣分中心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三章  交易範圍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政監督部門擬訂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需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目錄進行調整的,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二條  因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制定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照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範制定市縣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和現場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需要相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審核或者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者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准、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方式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提出,市、縣區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審核確定。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等規定,持項目交易檔案和資料在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進場登記及交易事項。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媒介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全市統一的跨行業、跨地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並作為省級專家分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入庫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健全專家徵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專家隨機抽取服務。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通過隨機抽取難以確定適合的評標(評審)專家的,招標人報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確定評標(評審)專家。
第二十一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封閉保密的場所內開展評標(評審)工作,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封閉評標場所。業主單位與行政監督部門在綜合監督場所,對評標全程進行音視頻現場監督。評標過程中,確需業主及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投標檔案及相關問題補充解釋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指派工作人員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陪同下進入評標室,現場解決相關問題。業主及各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投標檔案及相關問題的補充解釋,應以書面形式隨同評標(評審)資料一併存檔。
評標委員會評標(評審)之前需要清標的,應當在交易場所內封閉進行。
第二十二條  評標(評審)報告作出後,由評標(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評審)結論,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評標(評審)報告中應設定專家意見欄,供有不同意見和理由的專家簽署。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採購人)應當發布中標(成交)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應當符合法定時間,中標(成交)通知書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進行查詢。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和音視頻等資料,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五年,並提供查詢服務。項目單位及中介代理機構依法按規定保存項目交易檔案。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等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予以公開,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項目單位對發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需要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項目單位自主決定保證金收取方式。投標人嚴格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可由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擔保機構出具。投標人對其提供保函、電子保函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並保證電子保函要素齊全、清晰可見。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在交易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或備案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立市、縣統一的電子交易平台,會同各行政監督部門推行網上審批備案、電子招標投標、計算機輔助評標、異地遠程評標和網上競價。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交易系統、監管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支持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執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畜牧、林草、水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監督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交易過程監督、履約實施監管、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督促本行業交易目錄內的項目統一進場交易,監督指導交易活動的組織實施,派專門人員駐場通過音視頻開展現場監督,及時處理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和動態管理,監督評標專家抽取;
(四)依法對本行業進場交易項目信息發布、交易檔案資料等進行審核,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及契約實行備案管理;
(五)制止、糾正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六)受理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七)考核評價項目單位、投標人(競買人)、評標專家、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方式。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充分發揮現場見證作用,建立緊急糾錯機制,妥善保留證據材料,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及時轉送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察、審計。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檢測分析,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和行政監督部門要協調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與社會信用信息平台深度融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信用信息作為對各類主體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逐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第三十六條  市、縣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對評標(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進行評價,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價結果作為專家選聘、解聘、退出和對代理機構進行管理的參考。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依法受理投訴和舉報,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結果在部門網站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網進行公開,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參與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加強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監督有力、便捷高效的交易市場,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甘肅省有關檔案要求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張掖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制定印發的《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張政辦發 〔2018〕85號),該檔案依據省政府2013年印發的《甘肅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制定。2019年省政府辦公廳以《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有關意見和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19〕107號)印發了《甘肅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意見》《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路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由於上級政策有變化,2018年制定的《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辦法》需要重新制定。
二、起草過程
2022年8月9日,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交通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局發函,通知六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提出各領域招標投標及政府採購四項制度。9月-10月份,依據省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借鑑六部門起草的制度和其他省市相關辦法,起草了《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22年10月17日,書面徵求了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政府國資委等15個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後,於10月31日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公告徵求了市場主體和評標(評審)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於11月8日召集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11個部門、單位參加徵求意見座談會,對部門意見建議進行吸納並交我委法律顧問審核修改後形成了送審稿。
意見徵求階段,共徵求到相關意見建議53條,採納52條。
三、主要內容
《張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條,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部分,主要對《管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性要求等方面做了說明。
第二章組織管理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機構、工作人員的管理、運行和職責進行明確和劃分。
第三章交易範圍部分,主要以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為基準,鼓勵和引導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章交易規則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的平台運行、具體流程、專家抽取進行明確,並對交易資源的審核備案進行規範。
第五章監督管理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明確和劃分。
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主要對公共資源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處理作出規定。
第七章附則部分,主要對施行時限作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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