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議事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的組織領導,統籌謀劃和協調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決策部署;
(二)指導督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制定;
(三)研究分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形勢、任務;
(四)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五)統籌組織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涉及跨部門事項、活動的開展;
(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其他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
第四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活動。履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賦予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委)、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打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審計監督。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運行和維護。在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設立分中心,為轄區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以下服務:
(一)建設、運行、維護公共資源電子交易、服務、監管系統;
(二)受理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
(三)為公共資源交易主體提供交易場地安排、投標保證金代管、專家抽取、信息發布、檔案查詢等服務;
(四)見證進場項目的交易過程,負責交易場所的管理;
(五)統計、分析公共資源交易數據,與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共享;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報告,配合調查取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的內控和決策機制,依法依規公開交易信息,履行下列主體職責:
(一)提供符合項目進場交易時所必須的受理資料;
(二)依法編制交易檔案。對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交易檔案,應當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
(三)選派或者委託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
(四)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覆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式予以糾正;
(五)按時答覆質疑、異議,配合處理投訴舉報;
(六)及時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七)按交易檔案約定接受履約擔保,在規定的時限內訂立契約;
(八)對競得人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交易項目驗收;
(九)對代理機構和履約主體進行評價;
(十)加強招標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招標投標交易和契約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檔案資料和信息數據;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代理機構由項目實施主體自主擇優確定,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受委託的服務範圍、許可權和期限等開展代理活動;
(二)根據委託依法編制交易檔案,及時發布交易信息;
(三)規範組織開標和評標評審;
(四)協助答覆質疑、異議,配合處理投訴舉報;
(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報告;
(六)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下列交易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使用國有資金以及國有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施工及與之相關的貨物、服務項目;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四)礦業權、林權等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交易;
(五)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六)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出租;
(七)特許經營權出讓;
(八)其他依法應列入交易目錄的項目。
上述各類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交易活動有關的政策規定,明確交易規則。
第十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平台外交易。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競爭性磋商和框架協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項目實施主體因交易項目有特殊性、只有少量潛在競爭主體可供選擇等原因,需要變更法定交易方式的,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式後實施。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原則採用線上交易,交易流程一般應包括:項目登記、交易公告和交易檔案編制發布、開標評標、爭議處理、交易結果公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契約簽訂和備案公開、資料歸檔等。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主體或者委託的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本身的要求和特點編制交易檔案,依法公正合理確定競爭主體資格條件;設定的業績、獎項等評審要素應當與項目實際需求相適應,不得違法設定或變相設定各種限制性的隱形壁壘,保障競爭主體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依法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等評標評審機構,組織開展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活動;評標評審機構中的專家成員應當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業類別與項目內容和評審要求相適應。推行網路遠程異地評標評審。
第十五條 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檔案、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項目實施主體提出質疑、異議。對質疑和應先提出異議事項答覆不滿意的,依法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或有關行業監管部門投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中止交易:
(一)電子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恢復時間超過60分鐘的;
(二)交易期間發現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權屬有爭議的;
(三)交易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相關事項需要重新確認或審批部門批准的;
(四)異議答覆前或者投訴內容可能影響交易結果變化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中止交易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交易。法律法規對中止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終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項目實施主體對其委託交易的項目無處置權的;
(二)自完成項目登記審核之日起,因項目實施主體原因30日內不進行交易,經催告後7日內無正當理由仍不進行交易的;
(三)公共資源交易任務取消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項目無法實施的;
(四)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遵守交易檔案規定的定標方法和規則,在評標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競得人或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競得人。不需要評標評審的交易項目,應當按照交易規則確定競得人。
成交人確定後,政府採購項目一般在中標結果公告發布同時,發出成交通知書;工程建設項目一般在中標結果公示發布後,投標有效期30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
鼓勵項目實施主體採用“評定分離”“暗標評審”方法招標。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主體和競得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簽訂契約,並按照規定進行契約公開,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二十條 不同競爭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涉嫌串通投標進行調查處理:
(一)不同競爭主體下載的電子交易檔案或者提交的電子投標檔案為同一台電子設備;
(二)不同競爭主體的投標報價使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體製作或者投標檔案出自同一電子文檔母版的;
(三)不同競爭主體下載電子交易檔案或者提交電子投標檔案的網路互連協定地址相同的;
(四)不同競爭主體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轉出的;使用保函(包括保函、保險、擔保等)代替投標保證金時,保費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支付的;
(五)參加投標活動的委託代理人為同一項目或同一標段其他競爭主體在職人員;
(六)不同競爭主體出現其他異常一致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後到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自行撤銷投標檔案的,項目實施主體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競得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履約保證金,項目實施主體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競得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契約的,在簽訂契約時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標后綜合管理制度,開展標後履約聯合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項目行業分類,由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查處。
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嚴格落實項目履約環節首位責任,按規定報告項目履約情況。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主動對履約行為進行日常監管,加強對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項目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對項目實施主體、有關行業監管部門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公職人員失職、瀆職及違法、違紀行為的,及時向監察機關反饋。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反規定收費;
(三)違規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泄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和資料;
(五)與項目實施主體、競爭主體、評標評審專家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六)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二)泄露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關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和資料;
(三)與項目實施主體、競爭主體、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四)縱容、包庇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或有關行業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弄虛作假、串通投標、惡意投訴等擾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的,依法給予處罰,納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管理;情節嚴重涉及營業執照處理的,依法移送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信用評價結果運用,依法實行聯合懲戒,指導項目實施主體將信用評價結果運用於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5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為適應不斷發展的公共資源交易形勢,確保2023年3月1日施行的《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和要求落到實處,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就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檔案制定的意義
制定《細則》,主要目的是對《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以滿足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工作的需要,有效破解綜合監督和行業監管錯位缺位等問題,推動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更加規範、行政執法更加精細、誠信體系建設更加完善,推動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規範化、標準化、數位化水平邁上新台階。
三、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細則》制定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相關科室就《細則》的內容和目標等進行了討論研究,擬定出《細則》的框架結構及內容提綱,提交局辦公會討論研究,並廣泛徵求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公共資源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意見建議後,形成初稿。
(二)徵求意見
為了確保《細則》的制定得到市場主體的普遍認同,在《細則》制定過程中,通過市政府網站、市公共資源局網站向社會發布《細則(徵求意見稿)》,開展為期一個月公開徵求意見,先後三次向各縣(區)和市直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分別召開招標代理機構座談會、投標供應商座談會面對面徵求意見,向上級主管部門省發改委公管辦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並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5月16日召開了專家論證暨風險評估會,經專家認證和風險綜合評估,一致認為《細則》的制定,法律法規依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式,屬於低風險事項。 6月9日市公共資源局召開黨組會議對《細則》進行審議。6月1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蚌埠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送審稿)>的報告》,接受並通過了市人大常委會的審查。最後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印發實施。
(三)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通過
6月8日,《細則》送審稿通過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7月10日,《細則》送審稿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
(四)會議通過
7月25日,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五)正式印發
2023年8月6日正式印發,9月15日正式實施。
四、工作目標
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流程,保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順利實施,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的效率和質量,構建開放共享、公平公正、監管有力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進一步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效能。
五、主要內容
《細則》共27條,歸納為六個方面,具體內容:
第一方面,共2條。明確《細則》調節的對象、目的依據和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方面,共6條。細化公共資源交易議事機構、綜合監管部門、行業監管部門、交易服務機構、項目實施主體和代理機構等職責。明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組織架構和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釐清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
第三方面,共2條。規範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台交易目錄和範圍,發揮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台最佳化資源配置、服務社會公眾的作用。明確交易目錄動態管理,提升公共資源配置效益、強化行政監管賦能。
第四方面,共9條。明確公共資源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交易檔案編制、評標評審機構組建、競爭主體權益保障、交易中(終)止情形、成交結果確定、契約簽訂等方面的程式和要求。
第五方面,共7條。明確串通投標情形、成交結果保障、標後履約監管、禁止行為、違法行為追究以及信用運用。規範交易各參與主體行為。對項目單位、競爭主體,特別是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工作職責、行為禁忌以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對各方主體的交易行為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
第六方面,共1條。規定了實施時間。
六、創新舉措
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特點:
一是細化公共資源交易各方主體職責許可權,便於對照執行。
二是落實國家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大力實施“放管服”,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雙隨機一公開”審查機制,提升監管效率。
三是有效承接《條例》規定事項,理順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和其他有權部門在受理、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的關係,既保證投訴人維權渠道暢通,又確保政府部門之間有序銜接。
四是將法律法規規定和交易檔案約定有機結合,應對部分事項在處理程式、主要內容等方面無法可依的局面,有助於交易主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七、保障措施
(一)利用媒體手段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微信等平台,正確宣傳好、引導好公共資源市場主體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對《細則》的貫徹落實。
(二)抓好部署和落實。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依據《細則》,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職能,提高政策執行力,推動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服務工作更加規範、合法、高效,更好地促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事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