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為預防和依法解決建設領域(建築、交通、水利、電力、通信、鐵路、市政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發〔2015〕10號),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0月13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其保障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契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量)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建設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是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定責任主體。預防和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分工負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基本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聯席會議制度,落實監管職責,協調處理所轄行政區域內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
第二章 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明確勞動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支付方式及參加社會保險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得代持應由農民工保管的勞動契約。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農民工名冊,對農民工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進出場登記制度、考勤統計制度和工作量審簽制度。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剋扣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八條 實行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款分別支付制度。用人單位應在本市範圍內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並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住建部門應當督促用人單位設立工資專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的契約約定,及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款劃入工資專戶。
第九條 工資專戶資金僅用於已實名登記的農民工工資發放,不得用於其它價款支付。資金使用由建設單位、用人單位、設立專戶的銀行共同監管。
第十條 實行農民工工資優先支付原則,用人單位應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由銀行從工資專戶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禁止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代領、代發,或者以實物或其他有價票證沖抵工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每月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公示。工程竣工驗收後,須在施工現場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公示,經人社部門確認無拖欠後,工資專戶餘額由銀行劃至用人單位其他賬戶。
第十二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一式三份,一份存檔,一份公示,一份連同工資專戶資金撥付、支付及餘額信息等一併報送工程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住建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前,應督促建設單位按規定向人社部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四條 農民工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實行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制度。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黑名單”管理:
(一)一次性欠薪人數達50人以上,拖欠金額50萬元以上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農民工圍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或者封堵交通要道等極端討薪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同一項目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投訴,且涉及人數累計達20人、金額20萬元以上的;
(四)拖欠工資行為超過人社部門責令改正期限仍未改正的。
第十六條 住建、交通、水利、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列入“黑名單”管理企業,依法依規對其誠信評價、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申領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進行限制。
第四章 部門職責
第十七條 人社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做好預防和清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工作。建立人社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完善綜合治理工作機制;
(二)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舉報案件;
(三)負責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收繳、管理;
(四)負責建設領域用人單位工資專戶的監督檢查;
(五)統籌協調專項檢查和聯合執法活動;
(六)協調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七)其他應當由人社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八條 住建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雙方按契約履約,建立工資專戶。監督建設單位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二)負責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中涉及工程進度、質量、計量計價等糾紛問題;
(三)負責處理因工程契約糾紛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群體性突發事件;
(四)嚴格執行《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完善建築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嚴厲打擊違法分包和轉包、掛靠等行為;
(五)負責建立建築施工企業“黑名單”制度。
第十九條 交通、水利、電力、通信、鐵路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業承包契約的履行和監管,把規範勞務分包條款列入工程總承包契約範圍,糾正和查處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
(二)負責協調處理本行業監管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的工價、工量、質量結算糾紛;
(三)負責處理本行業內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四)督促建設單位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督促本行業用人單位建立工資專戶。
第二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查處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涉嫌犯罪案件,及時受理相關單位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案件;
(二)經相關單位申請,對欠薪失聯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包工頭)提前介入調查;
(三)依法查處惡意討薪及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由擾亂行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協助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招投標單位項目資金備案管理,督促招投標活動的建設單位按時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二)嚴格執行建築施工企業“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二條 發改部門負責審查各類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立項資金來源情況,對資金來源不明確的項目不予審批。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專項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加強對工資保證金繳納和返還情況監管。
第二十四條 工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相關部門書面通報的用人單位違法信息,責令企業通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限期向社會公示,未在責令期限內公示信息的,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
(二)負責提供用人單位相關信息,協助人社部門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工會組織負責參與協調勞動關係矛盾糾紛和處理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督促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幫助和指導農民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支持、引導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工資等利益訴求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條 信訪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工工資來信來訪的接待、分流、轉送、移交工作。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圍堵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群體事件,及時協助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八條 人民銀行荊州市支行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將人社部門整理、確認的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信息錄入企業徵信系統;
(二)負責將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錄入徵信系統比對,從銀行信貸、結算、企業信用評級等方面對拖欠工資的企業進行監督;
(三)督促轄區內銀行機構支持、監管用人單位設立工資專戶。
第二十九條 銀監會荊州監管分局負責配合處理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
第五章 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急組織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牽頭協同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不簽訂勞動契約、不建立名冊、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人社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與用人單位契約約定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款,致使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先行墊付責任。
建設單位將工程直接發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承包人(包工頭)卷資逃逸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沒有設立工資專戶、報送虛假工資支付清單和工資專戶信息的,由人社部門和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入全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或者“黑名單”。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和居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的通知(荊政規〔2015〕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已經201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0月13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以下簡稱《保障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發文並於2015年10月13日正式施行。該《保障辦法》的出台是市政府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有力回應和舉措,也是廣大農民工實現自身維權的武器和福音。近日,市政府法制辦聯合市人社局對《保障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保障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全國範圍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和集體討薪問題日益突出,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也時有發生。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從源頭上進行治理,《保障辦法》對於建立健全我市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規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哪些行為屬於《保障辦法》保障的範圍
荊州市行政區域內建築、交通、水利、電力、通信、鐵路、市政等建設項目中涉及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其保障監督活動,均屬於《保障辦法》保障的範圍。
三、《保障辦法》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設定了哪些具體管用的制度和措施
一是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聯席會議制度,並通過明確人社、住建、交通、公安、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發展改革、財政、工商、信訪等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部門聯動作用,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實行屬地協調管理。
二是建立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款“兩條線”支付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實行工程款與工資款“兩條線”分開支付。建設施工企業(或稱用人單位)應在本市範圍內銀行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施工企業的契約約定,及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款劃入工資專戶。住建部門應當督促建設施工企業設立工資專戶,人社部門對建設施工企業建立的工資專戶實行備案管理。
三是按月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制度。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實現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和工資直發月結,避免包工頭代發工資、甚至欠薪逃匿。
四是執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進一步落實工資保證金規定,規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收取程式,強化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第二道防線。人社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收繳、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招投標單位項目資金證明,督促招投標活動的建設單位按時繳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業工資保證金繳納情況進行監管。
五是實行“黑名單”管理制度。建設施工企業存在一次性欠薪人數達50人以上,拖欠金額50萬元以上等四種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管理範疇。對不按規定繳納工資支付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以及報送虛假工資支付清單和工資專戶信息的用人單位,由相關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入全市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或者“黑名單”,其誠信評價、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將依法受到限制。
四、建設單位、建設施工企業在用工和工資支付方面應履行哪些義務?違反規定將承擔什麼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施工企業的契約約定,及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劃入工資專戶。建設施工企業是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定責任主體,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工資“按月發放”、辦理社會保險;建立農民工名冊,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農民工進出場登記制度、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審簽制度;建立工程項目工資支付台賬,按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表,每月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保障辦法》通過設定建設施工企業的義務,規範用工管理,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將發揮重要作用。
五、建設單位、建設施工企業不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應承擔哪些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先行墊付責任。建設單位將工程直接發包或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或承包人卷資逃逸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直接責任。建設施工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施工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建設施工企業存在哪些情形時農民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舉報電話途徑有哪些
設定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救濟渠道。農民工發現建設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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