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是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鄂政辦發〔2023〕42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鄂政辦發〔2023〕4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實施,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民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平時考核。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依託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進行,通過大數據分析比對,對舉報投訴受理、欠薪案件線索辦理、工資支付保障制度落實、預警信息處理、源頭治理欠薪等情況實時動態評價,按月生成考核結果。
(二)年度考核。
1.自查自評。各市(州)人民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上一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報告,於每年3月底前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實地核查。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市(州)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各地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等方式進行。
3.部門評查。省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所負責的考核事項,綜合市(州)人民政府自查報告、實地核查和日常監管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形成本部門考核報告和評分結果提交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審議。
4.暗訪抽查。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或委託媒體組建暗訪組,採取“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人民民眾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調查。
(三)綜合評議。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自查自評、實地核查、部門評查、暗訪抽查情況,結合平時考核及政法、網信、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省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平時考核分值占比60%,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同時設定加分項和扣分項。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A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六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後兩名的;
2.發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或重大網路輿情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省領導小組審批,按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報,並抄送省委組織部,作為對各市(州)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省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省領導小組對該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市(州)人民政府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整改,並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對欠薪問題高發、制度落實情況差、欠薪違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發現存在重大欠薪風險隱患、因欠薪引發重大群體性極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結果為C級的市(州),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開展專項督辦。
第十二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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