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西藏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是為了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31日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西藏自治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8年2月13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屬地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23年到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堅持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原則,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民眾滿意度等情況。
第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家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細則要求,制定全區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明確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
第七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地(市)自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對照考核方案及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自查,填報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實地核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採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等方式進行。
(三)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各地(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工作開展情況,對各地組織領導、源頭治理、制度建設等考核指標進行考量。
(四)暗訪抽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力量或委託媒體組建暗訪組,採取“暗訪+明查”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進行調查。
(五)綜合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地
(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查、實地核查、日常工作、暗訪抽查情況,結合行業主管、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條 考核採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 A、B、C三個等級。
(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考核等級為 A 級:
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
2.考核得分排在全區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區最後一名的;
2.發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考核等級在 A、C級以外的為B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領導小組審批,按程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通報,並抄送區黨委組織部,考核結果套用於地(市)年度綜合考核,作為評價地(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參考依據。需要問責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交有關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對考核等級為 A 級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領導小組對該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整改,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各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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