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

《文昌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是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12月25日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25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文昌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等4個檔案的通知
文府辦〔2018〕198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省駐文昌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及配套性檔案的通知》(瓊府辦〔2016〕238號)《海南省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2018年度海南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評分細則〉的通知》(瓊人社發〔2018〕448號)等檔案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經十五屆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文昌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文昌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文昌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文昌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等4個檔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屬檔案:1.文昌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實施辦法
2.文昌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辦法
3.文昌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
4.文昌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文昌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管理,建立預防和解決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和《海南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管我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及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旅遊文體和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適用範圍:從事土木、建築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設備安裝、幕牆、園林、消防、室內外建築裝修等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
從事水利工程(含農田水利)、電力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從事公路(含村道公路)、鐵路、橋樑、港口(水運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運輸行業施工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參加交通行業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
從事旅遊行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四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的設立根據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確定銀行後,結合有關規定相對應予以選擇確定銀行;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分別按工程中標價2.5%向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定的賬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1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30%;2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50%;3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70%;4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減免應繳金額90%;5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新報建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免繳。
已享受減免政策的在建項目,如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其工程項目按工程中標價的5%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正式契約後,按規定及時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足額存入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定的賬戶。在繳納保證金時,各單位需在銀行憑證上註明工程名稱和繳納單位名稱。
第七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憑證、施工契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到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核備案,領取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書。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收到上述材料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出具證明書。
第八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持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書和銀行繳款憑證到相應的行政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無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書的,行業主管部門一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推行銀行保函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從其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一)建設單位不按契約約定撥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項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與墊資施工企業簽訂墊資契約,造成墊資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因未與施工企業進行結算,或者因結算產生爭議未向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違法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勞動監察大隊按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從其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一)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違法轉包、分包,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所繳納的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視其情況在全市範圍內可以統籌使用。劃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的補足部分,由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補繳。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向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和旅遊文體等行政部門通報1次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情況,實行共同監管,實現信息互通互享。
第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經調查認定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或者認定施工總承包企業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令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處理決定,並下達《先予劃支拖欠工資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第十四條  對工資保證金的追繳補充。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時,經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先予劃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必須在接到劃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足額補齊,否則按2倍的數額向原賬戶繳存已先予劃支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在工地現場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方可申請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別到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領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還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須蓋單位公章):
(一)退還保證金書面申請書;
(二)由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出具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公示結果報告;
(四)農民工工資發放表;
(五)工資撥款單(施工單位給各班組的撥款);
(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憑證;
(七)雙方單位的銀行賬號、戶名、開戶行名稱。
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前必須核實是否有工資拖欠、剋扣的情況。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不予退還:
(一)正在辦理涉及該工程項目拖欠、剋扣工資案件的;
(二)工程竣工後在公示期內接到拖欠、剋扣工資的投訴舉報的;
(三)通過其他途徑發現該工程項目存在工資拖欠、剋扣現象的。 
第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申請書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現場進行核查,發現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後,向銀行出具退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銀行核對無誤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其所存入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本金和利息一併退還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指定的賬戶。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和旅遊文體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劃支情況監督檢查,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發現有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行為的,有權向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對有拖欠或無故剋扣農民工工資記錄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該企業通報給市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和旅遊文體等行政部門,各職能部門依法將其記入企業不良信用檔案,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列入黑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原賬戶補繳已先予劃支的2倍數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按勞動保障監察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海南省勞動保障監察若干規定》有關規定,給予其行政處罰,同時由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和旅遊文體等行政部門,責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依法追究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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