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職工的合法勞動報酬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西省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職工的合法勞動報酬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參與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攬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企業和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農村地區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工資保證金專戶,以項目為單位預存施工組織計畫中職工人數最高峰時職工月工資總額3倍的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建設單位資金在結算工程款時抵扣。
發生過拖欠工資的其他用人單位應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工資保證金專戶,預存職工月工資總額3倍的工資保證金。
工資保證金的額度由用人單位按應發工資的10%逐月提取,累計達到應當預存的額度時不再提取。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只能用於償付拖欠職工(含農民工)的工資。
第五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用人單位工資保證金按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許可權實行分級監管。
第七條指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負責辦理工資保證金專戶的開戶、存儲、轉賬、提現、銷戶等手續。
第八條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預存工資保證金後,開戶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憑證;勞動保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和建設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第九條建設單位持《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能出示《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的,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的工程項目,應在一個月內補存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開戶銀行要為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單位分別建立繳費和支取記錄,並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有關憑證。用人單位或有關部門需查詢存儲和支取記錄的,開戶銀行應當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經調查認定用人單位拖欠或無故剋扣職工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銀行出具《工資保證金支取通知單》支取該單位工資保證金,並現場監督其將工資保證金按所欠工資額發放給職工本人。
第十二條支取工資保證金後,用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等額補足賬戶資金。開戶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憑證。
第十三條支取的工資保證金不能足額支付拖欠職工工資的,職工有權繼續追償,可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或項目完成後,建築施工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連續兩年不拖欠職工工資的其他用人單位,也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返還工資保證金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核實,並在施工工地(或其他工作場所)醒目位置將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公示7天,確無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公示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出具《工資保證金返還通知單》,銀行憑《工資保證金返還通知單》將工資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返還給用人單位。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將用人單位存儲、支取和返還工資保證金情況通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對未在指定的工資保證金專戶按期預存或補存工資保證金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並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曝光。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工資保證金存儲、支取和返還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調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工資保證金和利息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騙取款額,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後,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資保證金存儲證明
茲證明(為承建工程項目)已在銀行開設工資保證金專用帳戶(帳號:),存儲工資保證金(大寫):
元。
特此證明。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章
年月日
工資保證金支取通知單
銀行:
(承建工程項目)發現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行為,請你行從其開設的工資保證金專戶(帳號:)中支取現金(大寫)
元,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憑證提供給我們。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章
年月日
工資保證金返還通知單
銀行:
(承建工程項目)未發現拖欠和剋扣職工工資行為,請你行辦理工資保證金返還手續(帳號:),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憑證提供給我們。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