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

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

《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促進消費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結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實施情況而制定的措施。

2021年5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31日廢止,檔案中有明確施行期限的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至 2025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津政辦規〔2021〕8號 
發布通知,措施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5月27日  

措施全文

天津市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的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促進消費的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打好擴大消費組合拳,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結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促進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規〔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實施情況,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增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
2021年內新增35000個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全部以搖號方式配置。每月具體指標配置額度由市交通運輸委統籌安排。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的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配置額度,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9〕31號,以下簡稱《調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市交通運輸委負責)
二、放寬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申請資格
2025年5月31日前,京、冀戶籍以外的非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本市居住證參與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競價並在本市購車的,將其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期限調整為近12個月。京、冀戶籍人員參與本市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競價的,按照《若干措施》有關規定執行。(市交通運輸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設定投資類其他指標
2025年5月31日前,在本市購車的納入統計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或當年新開工項目計畫總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當年可直接申領1個投資類其他指標,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增加申領1個投資類其他指標,每年不超過4個;投資額超過1.6億元(不含本數)的,超過部分按照《調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引導個人與單位理性參與指標申請
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增量指標但逾期未使用的個人或單位,自指標過期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高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通行便利
使用本市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申請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外環線)尖峰時段預約通行憑證的次數為每年不超過24次;每次辦理的預約通行憑證有效期為連續的7個自然日,如辦理預約通行憑證時當年所剩天數不足7個自然日,則以當年剩餘天數為準。根據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外環線)道路交通擁堵狀況,使用本市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申請預約通行憑證的次數由市公安局適時進行調整。(市公安局負責)
本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31日廢止,檔案中有明確施行期限的除外。

內容解讀

(一)新增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
解讀:未增加3.5萬個個人普通車搖號指標之前,每年度以搖號方式配置的個人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4萬個,平均每月為3667個。《措施》實施後:
1.202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在原有指標配置的基礎上,新增小客車個人普通車增量指標配置額度35000個,全部以搖號方式配置。具體額度及配置方式,以當月公布的小客車增量指標配置公告為準。
2.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原有指標配置的基礎上,年度新增的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配置額度,由市交通運輸委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調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二)放寬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申請資格
解讀:對京、冀戶籍以外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參與小客車個人增量指標競價,放寬了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要求,由近24個月調整為近12個月(其餘條件不變,詳見《調控管理辦法》)。以此種方式獲取小客車增量指標的個人使用該指標時需在本市購車。
需要注意的是,《措施》實施後,京、冀戶籍以外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如需申請以搖號方式配置小客車增量指標、或者申請以競價方式配置小客車增量指標但不願在本市購車,仍需要滿足“近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的審核條件。
(三)設定投資類其他指標
解讀: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在本市登記的納入統計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或當年新開工項目計畫總投資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的,當年可直接申領1個投資類其他指標,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可增加申領1個投資類其他指標,每年不超過4個。需要注意的是,以此種方式獲得小客車投資類其他指標的企業,使用該指標時需在本市購車。
在本市登記的納入統計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投資額達1.6億元(不含本數)以上的,若還有用車需求,其投資額超過1.6億元部分需按照《調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參與增量指標申請,其可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1億元遞增。
(四)引導個人與單位理性參與指標申請
解讀:2021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間,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增量指標,但逾期未使用的個人或單位,自指標過期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通過搖號和競價方式參加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2021年6月1日前,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增量指標,但逾期未使用的個人或單位,仍然適用於《調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即自指標過期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
(五)提高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通行便利
解讀:區域指標屬於《調控管理辦法》中的其他指標,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員在本市購置小客車(不含麵包車)可直接申領小客車區域指標,通過該類指標登記的車輛行駛受一定時間及區域的限制。
區域指標面向個人發放,本市戶籍人員、持有效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駐津部隊現役軍人及居住地在本市的港澳台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等均包含在內。申請區域指標對於個人“是否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件”、“名下是否登記有津牌小客車”等條件不做限制。
此次施行的《措施》,將使用我市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申請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外環線)尖峰時段預約通行憑證的次數由每年不超過12次調整為24次,是公安交管部門實施的一項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服務舉措,進一步提高了使用區域指標登記的小客車通行便利。申請預約通行憑證的次數由市公安局根據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含外環線)道路交通擁堵狀況適時調整。具體操作流程詳見市公安交管局發布的《天津市中心城區小客車高峰預約通行憑證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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