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是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制定的,適用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津人員居住登記和天津市居住證的申領等相關活動。

2022年12月,天津市公安局對《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ianjin residence permit
  • 發布單位:天津市公安局
正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公民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規〔2021〕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的公民(以下稱“來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簽發、製作、簽注、註銷等相關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稱“受理單位”)具體負責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簽注、補(換)領、註銷等業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市公安局制證機構負責居住證製作。
第四條  來津公民辦理居住登記不收費。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居住證換領、補領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每證繳納10元工本費。
第五條  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來津公民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登記辦理人和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六條  來津公民擬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申報居住登記。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等應當在簽訂契約、協定後7日內向出租房屋、單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來津公民信息,同時帶領來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單位申報居住登記。
第八條  來津公民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日租房、民宿、農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來津公民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通過網路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合法居所證明。
合法居所證明材料: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契約或存量房屋買賣協定)原件或複印件;
(二)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供住房租賃契約原件或複印件;
(三)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買賣契約或存量房屋買賣協定)原件或複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確認書》原件或複印件;
(四)居住在單位(學校)內部的,提供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原件;
(五)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第十條  受理單位對公民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審驗證明材料,符合申報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並將申請人基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列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請人保管;通過網路申報居住登記的,受理單位審驗通過後,申請人可通過網路下載列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全面、準確採集來津公民人口信息,積極拓展信息申報採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公民申報居住登記和有關單位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章  居住證申領
第十二條  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十三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注期限等。
第十四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十五條  申領居住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登記滿半年的,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
2.本人近期照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證標準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照片;
3.本細則第九條所規定的合法居所證明。
(二)在本市居住滿半年但未辦理過居住登記或者辦理居住登記不滿半年的,除提供上述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需填寫一份《在津居住情況承諾書》(由受理單位提供)。
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的,除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係的居民戶口簿或出生證等證明,受託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津公民,提供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證,可直接申領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
第十七條  受理單位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應當對材料進行核查。
到受理單位現場提交居住證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列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領取憑證》。申請人有需求的,受理單位可出具《居住證受理憑證》。對需要變更、更正居住登記信息的,受理單位應在變更、更正居住登記信息後受理申領居住證。對材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交的全部材料。
通過網路提交居住證申請,受理單位接到申請後應當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對和證件審核,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簽發證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經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不予簽發並將原因通過網路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審核簽發
第十八條  居住證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查。受理單位應在受理居住證申請當日將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轉遞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在5日內完成核查並將結果反饋受理單位。
第十九條  經核查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真實、合法的居住證申請,由受理單位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簽發,並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局制證機構。經核查發現居住證申請證明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的,由受理單位駁回居住證申請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製作發放
第二十條  市公安局制證機構應當自受理單位審核簽發之日起10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發放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日內發放。受理單位收到證件後,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單位發放居住證時應核對領取人身份信息,並收回《領取憑證》。居住證申領人委託他人領取居住證的,受託人應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領取憑證》。
第六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憑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證和變動後的合法居所證明,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通過網路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申請簽注,持證人承諾仍在津合法居住、就業、就學的,受理單位當場辦理簽注手續。
申請變更居住地址簽注,申請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證、合法居所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受理單位當場辦理簽注。
居住證失效補簽或變更居住地址簽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親屬所有房屋的,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在5日核心查申請人居住情況。核查結果符合居住證簽注條件的,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辦理簽注手續;核查結果不符合居住證簽注條件的,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核查結果、不予簽注。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戶籍登記信息變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單位辦理換領手續。
受理單位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原證。換領、補領新證時,受理部門應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信息進行審核,並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式和時限進行辦理。申請人應繳納居住證工本費。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來津公民可以通過“天津網上辦事大廳”“津心辦”手機套用、“天津公安”手機套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台”微信公眾號申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來津公民成功申領居住證後,可登錄“天津公安”手機套用自動生成電子居住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機關註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註銷的情形。
註銷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收回,無法收回居住證的由公安機關宣布註銷。居住證註銷信息由公安機關通報全市各用證單位。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收回的居住證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定期集中統一銷毀。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廢止。

修訂信息

2022年12月,為貫徹落實《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津政規〔2021〕6號),天津市公安局對2016年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調整,確保與《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保持一致。

內容解讀

一、適用範圍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本市的公民(以下稱來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適用本細則。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修訂後的《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進一步嚴密了居住證辦理流程、放寬了辦理條件、縮短了辦理時限、推廣電子居住證套用。
1.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適用人群由“境內來津人員,含自然人和法人”調整為“離開常駐戶口所在地來本市的公民”。
2.來津公民短期在旅館、民宿、醫療、救助機構居住的可不辦理居住登記,此條作為來津公民應當辦理居住登記的免責條款,允許此類來津人員不主動進行居住登記。
3.放寬了居住證申領條件。居住證申領條件由“在津辦理居住登記6個月”,改為“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在本市居住滿半年但未辦理過居住登記或者辦理居住登記不滿半年的來津公民,可以通過承諾制辦理居住證。
4.為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定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證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津公民可以直接申領天津市居住證。
5.對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提交的材料進行了最佳化,居住在單位(學校)內部的,無需提供單位(學校)組織機構證明檔案(副本)複印件;受理單位可以從系統導入申領人近期相片且符合制證標準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6.縮短制證周期。居住證製作發放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日內。
7.推廣電子居住證套用。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紙質居住證和電子居住證。電子居住證與紙質居住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來津公民成功申領居住證後,可登錄“天津公安”手機套用自動生成電子居住證。
8.居住證每年簽注 1 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 1 年之日前 1 個月內,到現居住地受理單位或者通過網路辦理簽注。逾期未辦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在7日內到居住地受理單位或通過網路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手續。
9.收費標準。來津公民辦理居住登記不收費。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居住證換領、補領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每證繳納10元工本費。
三、如何實施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廢止。
我市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簽發、製作、簽注、註銷等相關工作。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稱受理單位)具體負責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簽注、補(換)領、註銷等業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區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市公安局制證機構負責居住證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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