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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優秀中華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推進揭陽活力古城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掘、徵集、收購、整理、編譯、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繼傳承人的培養。
(五) 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
(六)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和檔案館(室)的建立。
(七)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其他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 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計畫和工作規範。
(二) 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一) 發展改革部門配合、參與有關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項目的審核立項。
(二)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傳統工藝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三) 教育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將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在校學生課外教育內容,支持中國小、大中專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教學和研究。
(四)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專利、著作權、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並分別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 民族宗教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與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六)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理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七) 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資金的保障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八) 自然資源部門配合做好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土地、礦產、海洋等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的申報、保護及管理工作。
(十)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漁業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十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傳統醫藥、飲食類項目與其職責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十二) 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文化站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護、保存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聘請文體協管員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市、縣(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完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其他工作。
聯席會議由文化和旅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成員單位。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評審、政策諮詢等工作,應當聽取專家庫成員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建立更新檔案和相關資料庫,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壞和流失。
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列入縣級以上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一) 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 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 在一定人群或者區域世代相傳、活態存在,其歷史可以追溯百年以上;
(四) 具有本市地域特色和人文風格並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 申請列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項目所在區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後應當認真進行調查,確有價值的,應當幫助其完善申請材料,並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 申請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市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
(三) 已被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逐級推薦列入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名錄。
第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項目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滿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條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檔案,並定期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項目所在地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核實後,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死亡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編制專項保護計畫,支持設立專題展示、傳習場所或者博物館,支持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二)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支持設立專題展示、傳習場所或者博物館,支持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三)對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制定保護傳承計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保護:
(一) 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由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並採用技術手段,全面、真實、系統地記錄、整理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以及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相關知識和技藝等。
(二) 對已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通過收集文字、圖片、音像等相關資料和實物,按照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工作規範和操作指引,建立檔案庫,對傳承人進行影像記錄。
(三)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的能夠藉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商品或者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有關部門應當在場所、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展演和活化利用。根據實際情況規劃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及其制定出台相關保護、扶持機制,並將涉及特定空間載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內容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有揭陽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扶持保護:
(一) 鼓勵依託古城核心區,打造活力古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示展演場所,組織開展和本地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產品創新創意設計等活動。
(二) 對“喬林煙花火龍”等涉及行政許可的特色民俗展演活動,應當予以引導,簡化審批流程,科學合理引導其安全舉辦和展示展演。
(三) 對列入傳統中醫藥和粵菜師傅的具有揭陽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納入產業扶持範圍。
(四) 鼓勵、支持“潮劇”“英歌”“青獅”“鐵枝木偶戲”“玉雕”“木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創作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作品和文創產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
鼓勵科研創新,開發、推廣和使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民俗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基礎上,可以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遊項目。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國小校與傳承保護“英歌”“南枝拳”“剪紙”“潮劇”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單位合作開展非遺進校園,推動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傳播。
第二十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予以公開,便於公眾查閱。
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其傳授、使用和轉讓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展演展示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扶持機制,鼓勵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扶持的條件與標準,按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扶持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配套扶持補貼經費。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專門人才。
鼓勵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採取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資助學生學習傳統技藝。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學術研討、重點課題招標、研究成果評估、優秀項目成果獎勵、研究成果出版等方法,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研究機構、代表性傳承人等的合法權益,指導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相關媒體應當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創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方式,以動漫小視頻、微電影、專題專欄等方式,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願者隊伍,引導公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資助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專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營企業和個人出資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或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