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浙江省台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15年7月27日印發了《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代表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5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台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一、總則,二、申報推薦,三、保護職責,四、管理考核,五、傳承利用,

發文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為更加有效地保護與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做好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大家,請認真貫徹執行。
台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5年7月27日

辦法全文

  • 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代表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是指對列入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承擔履行保護職責單位。

二、申報推薦

第三條 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1、台州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已列入縣(市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申報材料中應當說明其歷史沿革、現存狀況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並提出具體保護計畫和措施。
2、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認真調查核實,由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報經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後,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3、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應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逐級申報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四條 申報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同時明確保護單位。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二)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相對完整的資料;
(三)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
(四)有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第五條 成立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市級文化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和諮詢工作。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擬列入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申報項目予以公示。 公示時問不 少於十日。
第七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台 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條 為了加強對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確保傳承工作有序開展,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傳承基地、傳習所),可以向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定為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已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製作技藝等表現形態;
(三)具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並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四)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代表性實物;
(五)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三、保護職責

第九條 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的原則。
第十條 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實行市、縣(市、區)屬地保護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台州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二)制定和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工作計畫和工作規範;
(三)組織實施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調查、認定、申報,資料收集和整理,開展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展示、交流和傳播;
(四)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資源資料庫。
(五)每年安排保護經費對重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給予扶持。
(六)督促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相關實物資料的保護機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七)對在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履行保護與傳承職責,制定落實“六個一” 保護措施。
(一)一個保護規劃。按照制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
(二)一套完備檔案。建立全面、系統和立體的檔案,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一名傳承人。確定一名代表性傳承人或群體,為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支持。及時掌握代表性傳承人的身體、生活狀況和收徒、傳藝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服務與保障;
(四)一個展示場所。建立項目展示展演傳承場所,形成傳承、展示、教育等不同功能的保護傳承基地;
(五)一份普及資料。編輯非遺項目普及性宣傳資料;
(六)一定的經費支持。應有保護資金投入,規範使用專項資金。

四、管理考核

第十三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生產性、記憶性和區域整體性等保護措施。
1、搶救性保護。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全面挖掘收集其傳統特色、表現形態、歷史資料,通過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位化等手段,真實、系統地記錄該項目的全面信息,並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其活態傳承。
2、生產性保護。對存續狀態較好 、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形式,實施生產性保護。
3、記憶性保護。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確實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而瀕危且不可逆轉的項目,應以記錄、整理和保護歷史資料為主。
4、區域性整體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建立保護工作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每年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保護情況。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存續情況和保護規劃的進展情況,特別是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和傳承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傳播展示情況等進行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有效實施、保護措施不力、經費使用不當、出現問題的,應及時糾正、處理。
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終向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轄區內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情況。
第十五條 設立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經費資助。
台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掘、徵集、收購、整理、編譯、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津貼、補貼及後繼傳承人培養;
(四)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和數字檔案館的建立;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傳習所與展示館的建設;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動態管理。
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名稱不當等原因需糾正的 或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市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經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取消其保護單位的資格;收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表性項目標牌和保護單位證書,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一)擅自複製或者轉讓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標牌的;
(二)不當使用項目名稱?或歪曲、貶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怠於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
(囚)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或使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及其環境遭到破壞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家、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國家、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如在期限內不改正,逐級上報批准該項目的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年度考核。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履行傳承保護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對年度考核認定為優秀的代表性項目,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發文通報表揚並給予 5000元補助。考核補助於當年考核後下友,由所在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至項目保護單位

五、傳承利用

第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新的傳承人;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六)履行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義務。
第二十條 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可建設該項目的展示館(廳)或傳習所;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設本行政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綜合展示館(中心),並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資料庫,定期開展項目調查,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記錄、存貯,及時更新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保存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二十三條 利用台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遊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貶損。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台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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