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北政辦〔2013〕30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由州文化體育局擬定的《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4月24日。

內容

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建立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海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保持海北文化的永續性、多樣性和地域特色;
(二)加強海北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海北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地區、群體及個人對海北文化的貢獻,展示海北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增進外界對海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區域間文化交流與合作,擴大海北文化的影響力和感召力;
(五)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海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第五條 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重要價值或典型意義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具體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海北民族文化創造力的重要價值;
(二)紮根于海北地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海北地域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充分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較高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海北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六)對維繫海北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六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傳承人的傳習活動、社會教育或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態文化傳統在相關地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展演、觀摩、培訓、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七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從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進行篩選,提出擬推薦為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項目,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八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地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書。
第九條 申報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畫: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海北州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委員會章程》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擬列入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作推薦名單,提交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對擬列入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作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三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後,擬定列入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作名單,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也可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五條 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畫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作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北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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