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4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府投資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江蘇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建立項目儲備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七條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各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賦予項目審批權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主要由本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跨地區的項目,由所涉及地區共同審批,或者報請共同的上級審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後,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在充分分析項目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落實主要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內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法可自行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材料。
依法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對其理由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具以下檔案:
(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作為項目審批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
(二)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材料。
第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項目初步設計由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投資概算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編制,應當包括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初步設計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經批准(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中規定檔案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條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需要報批的檔案和審批程式:
(一)經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或者省政府批准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且前期工作達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項目,原則上不再編報項目建議書,可以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簡化審批程式按《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部分擴建、改建項目,部分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除危化、易爆、實驗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視情況合併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二十七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並根據職責分工牽頭組織編制相關領域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省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其負責安排的本行業、本領域的政府投資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政府的規定,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其他部門年度計畫下達檔案應當抄送投資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項目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年度計畫制定部門按原決策程式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投資概算已經核定。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遵守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招標投標、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應當採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非盈利性工程項目範圍按《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應按照各級政府規定的分工開展相關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前報告,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調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並在國家規定的各專項驗收合格後,應當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辦理審批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四十二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後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級投資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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