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在2006.07.08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07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預防和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各類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以及其他國有資金為主投入建設的項目。
第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發展和改革、建設、交通、水利、財政等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和方式
第六條 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和改革、監察、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發展和改革部門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也可由組成單位提議召開。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招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式和規則的情況;
(二)受理並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三)監督招投標各方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製度。
第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項目招投標情況匯報,參加招標人召開的與項目招投標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項目有關招投標的檔案、資料;
(三)現場監督招標評審過程;
(四)詢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
第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招投標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
(二)投訴書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內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採用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他利益關係人舉行聽證。行政監察部門可以參與聽證。
第三章 監督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符合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規避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未經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未經保密部門認定,屬於緊急搶險救災事後未經有權部門認定;
(二)未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
(三)將單項契約估算價雖低於法定招標標準,但年度使用財政性專項資金達到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以集中組織、分期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化整為零的。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採用BT、BOT方式建設的,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採購等應當依法招標。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應當為招投標活動提供規範的場所、信息、技術諮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條件,並接受管理和監督。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可以受招標人委託,代為保管投標保證金。
第十六條 招標人招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採取委託代理招標的,招標項目的單項契約估算價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招標標準但項目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採用招標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當採用比選、詢價以及其他競爭方式擇優選定招標代理機構。
(二)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對投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其資格預審條件設定不合理而導致潛在投標人少於五個的,應當重新設定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多於九個時,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也可以按照擇優條件,由高至低依次選取不少於九個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三)招標人應當將重大偏差和應當廢標的條款在招標檔案中集中表述,做到內容表達清晰、條件具體、含義明確。
(四)招標人對投標報價設定最高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示具體投標限價。
(五)招標人不得選擇有主體工程未完工的項目經理參與本項目的投標。
(六)招標人應當在接到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後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同時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並將中標結果在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不得少於三個工作日。
(七)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書面契約,並自契約訂立之日起七日內送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發布同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檔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核工作。
行政監督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備案檔案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招標人書面指出。招標人應當及時修改後重新發布。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範圍內承擔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受委託辦理招標的,應當根據招標代理契約的約定,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招標人違法的委託內容和要求,不得在招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利益和招標人、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的評標專家名冊庫中隨機抽取確定。評標專家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參加評標活動。
建立評標專家考評制度。定期對評標專家的業務能力、個人信用、參加評標和培訓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記入專家信用檔案,作為專家選聘的依據。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招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監察機關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視情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一條 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視情節禁止其在三年以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評分帶有明顯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干涉、影響、暗示其他評標專家公正評標,向他人透露評標內容,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給予警告,將其行為載入信用檔案,向業內通報,並視情節暫停該評標專家一至三年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人依法行使招標自主權的;
(四)非法干涉評標委員會評標活動的;
(五)違法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的;
(六)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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