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2003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2003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江蘇省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2003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簡介【發布單位】江蘇省【發布文號】【發布日期】2003-06-13【生效日期】2003-06-13【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
河道管理範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劃定。河道管理範圍內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河道管理單位使用,並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其中,已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可以繼續由原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地點江蘇省,重要水域實行重點保護,施行時間2013年3月1日。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域管理與保護,規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充分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河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條例》和本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管理規定,對所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施管理、維修和養護;(二)審查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方案,參與審查有關河道...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做如下修改:三、《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確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
江蘇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水利風景資源,更好滿足新時代人民民眾對水利優質生態產品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頒布於1992年4月3日的規章。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是指為了發揮河道的正常功能,確保江河防洪安全,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進行...
第十五條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的位置和界限應當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審查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改變工程設施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湖管理和保護,規範開發利用,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保護水資源,發揮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設施和從事活動,在報請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有關論證資料:“(一)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檔案;“(二)建設項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報告(含圖紙)及初步方案;“(三)《建設...
經批准的臨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築範圍內的駁岸建設。?第十二條 對影響河道排水和景觀的各類違法建(構)築物,由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第十三條 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保護管理,規範開發利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排水、蓄水等標準的基礎上,在原匯水、排水區域內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建設,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加強對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範圍內建設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管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監督管理的外,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的,其建設項目中按照規定編制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第十九條 根據本省防洪要求,設立行洪區。行洪區是指河道兩岸主堤防之間的灘地,有限制標準的堤防...
條例通過 江蘇省農村水利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 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農村河道和水生態保護 第四章 農田水利 第五章 農村供水 第...
第十七條邊界水利工程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或者雙方的協定執行;有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處理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八條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采砂活動的,嚴格按照《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審查同意的方案施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手續;建設項目嚴重影響防洪工程安全的,責令...
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開展洪澤湖洪水調度,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措施,落實滯洪區滯洪和超標準洪水應對的有關要求。第二十條 確需在洪澤湖保護範圍和入湖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湖)、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