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是1996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8月23日
- 發布單位:81002
- 廢止時間:2018/05/06
- 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
- 所屬類別:政府規章
《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是1996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是1996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檔案內容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已經1996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省長 鄭斯林3一九...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做如下修改:三、《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確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
《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地點江蘇省,重要水域實行重點保護,施行時間2013年3月1日。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域管理與保護,規範建設項目占用水域行為,充分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是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條例。政策全文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1986年9月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4年6月25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7月31...
江蘇省長江防洪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證長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區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境內長江...
1996年8月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實施對規範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辦法》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強化全省河道管理。(一)制定《...
《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是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3年10月31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9日批准的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發布公告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號 《常州市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農村河道全面實行河長制。農村河道河長名單的確定及其公布、河長的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河道劃界工作,依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設定管理標識,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
辦法全文 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35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保護,發揮水域的綜合功能,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域的保護,適用本辦法。在水域內涉及文物等...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建設項目審批,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管理範圍...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保護水資源、弘揚水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的規劃、整治、保護和利用及其監督...
實施時間 1994.06.25 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河道、湖泊的管理範圍: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堤防...
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河道管理,規範開發利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常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常州市水利局於2023年1月19日發布《常州市河道管理條例(草案)》(...
相關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洪澤湖入湖河道排污口核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依法予以處理。第三十八條 在洪澤湖集水匯水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
九、《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對具體管理的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方案提出意見,參與審查有關河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2.第六條修改為:“我省河道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分別是:(一)除國家規定由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的大江大河(湖)或其主要河段...
五、《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 (一)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未經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道灘地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確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准搭建臨時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除,逾期不...
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借鑑了《江蘇省太湖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條例》、《貴州省赤水河...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區河道的保護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和提高市區河道環境質量,充分發揮市區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