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市區河道保護條例

《蘇州市市區河道保護條例》,1997年4月23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1997年6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7月12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市區河道保護條例
  • 制定時間:1997年4月23日
  • 批准時間:1997年6月30日
  • 施行時間:1997年7月12日
通過時間,條例全文,

通過時間

(1997年4月23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1997年6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7月12日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蘇州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加強蘇州市市區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設施完好,搞好河道維護保潔,改善河道水質,提高城市防汛排澇功能,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市市區建成區範圍內的河道及其設施的保護管理。市區河道規劃線以內為河道保護範圍。河道規劃線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市區河道及其設施,是指河床、水域、駁岸、護坡、沿河欄桿、河道泵站、水閘、暗渠等。
第三條 市區河道保護管理,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防汛的管理要求,實行市、區分級管理。?
第四條 蘇州市市政公用局是蘇州市市區河道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公用局),負責實施本條例。市區範圍內經國家和省批准的航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管理。各區建設管理部門是本轄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河道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環境、防止水體污染、保護河道及其設施安全的義務,對破壞、污染河道環境,侵占、損毀河道及其設施的行為都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政公用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河道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市區河道保護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監督;?
(二)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審查市區河道及其設施的建設、利用規劃,組織編制市區河道整治、改造、疏浚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市區河道及其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護河保潔責任制度;
? (四)對臨河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對工程建設和河道設施運行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五)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市區河道的保護管理工作,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七條 各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對轄區內河道及其設施實施清淤和維護管理;?
(二)開展依法治河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沿河單位和住戶實施護河保潔責任制度;
(三)參與審查本轄區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制定轄區內河道及其設施的養護、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第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對市區航道實施清淤和維護管理,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章 河道維護
第九條 市區河道必須保護,古城區河道和風景名勝區河段的歷史風貌,必須重點保護。河道整治,應當服從流域、區域的綜合治理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規劃需要拓寬的河道,應當結合城市建設、舊城改造逐步進行,現有河道寬度不得擅自縮小。?
第十條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應當重視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畫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在沿河設定、擴建排水口或者改變排水口位置,必須經市政公用局批准。已經形成污水截流系統的地區,沿河建築的各種污水必須引入污水截流管道,不引入污水截流管道的不準建設。尚未形成排污系統的地區,需向市區河道排放污水的,必須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由市政公用局發放《排水許可證》。造成河道淤積的,由排放者在限期內負責清除。?
第十一條 臨河、跨河、穿河的工程建設方案必須由市政公用局會同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審查,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工程竣工後,市政公用局和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參與驗收。各類建設工程的實施,不得危及河道設施的安全。危及河道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危害。經批准的臨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築範圍內的駁岸建設。?
第十二條 對影響河道排水和景觀的各類違法建(構)築物,由市政公用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 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傾倒、排放易燃易爆及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等危及河道及其設施安全的危險物品;?
(二)搭建有損駁岸、堤壩的構築物;?
(三)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
(四)損毀河道設施;?
(五)侵占沿河綠地,砍伐沿河樹木。?
第十四條 不得擅自在河道內設定阻水障礙物。因工程建設確需設定阻水障礙物的,必須經市政公用局審查批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公用局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五條 經批准在河道保護管理範圍內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者堆放物料的 ,必須向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交納臨時占用費。占用期滿後,按照要求清理所占地段。臨時占用費的標準由市政公用局報市財政、物價部門審定。?
第四章 河道保潔
第十六條 沿河單位和住戶應當自覺愛護河道,承擔護河保潔承任。?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水埠的清掃,水面漂浮物的打撈,由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落實責任並負責檢查、考核,保持河道整潔。?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疏浚工程由市政公用局提出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組織驗收,由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
第十九條 河道換水泵站必須保證正常運轉,保持河水流暢。?
第二十條 河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糞便、污染物及其他廢棄物;?
(二)洗刷馬桶、痰盂、油類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體的機具、車輛;?
(三)超標排放各類廢水;?
(四)擅自鋪設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五)在古城區河道停泊船隻作營業場所;?
(六)排放經營性宰殺畜禽、水產品的污水污物;?
(七)在沿河護欄、桿線及建(構)築物上懸掛有礙景觀的物品。?
第二十一條 沿河農貿市場應當設定環境衛生設施,落實清掃保潔措施。環境衛生設施不全的農貿市場必須限期整改。裝運建築材料、農副產品、廢品和生活垃圾的船隻必須按照指定碼頭停泊裝卸,不得將垃圾、廢料、污物傾入河內,裝卸完畢,必須將碼頭清掃乾淨。?
第二十二條 沿河單位、居民的房屋、圍牆及駁岸、公用設施等,由產權者或使用者負責保潔,定期維護保養,改善河道沿岸景觀,河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督促。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公用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垃圾等廢棄物傾入河道的,責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消除隱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搭建設施或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原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建或拆除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偷盜河道設施、器材、設備的;?
(二)擅自或指使、脅迫河道管理人員啟閉泵閘、干擾河道管理人員操作的;?
(三)阻礙河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謾罵、毆打河道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政公用局、區河道保護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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