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年12月15日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概況,主要內容,

概況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主要內容

《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將原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兩條,分別為:
“第二十三條 逾期未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招投標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暫扣資質(資格)證書、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招投標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取消中標資格和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標權,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資格)證書,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項目而未招標的;
(二)未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申請和其他有關手續而自行招標,經指出後仍不糾正的;
(三)招標人隱瞞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材料保證等真實情況的或者虛報單位資質(資格)等級和其他自身真實情況的;
(四)招標人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預定框子,照顧關係,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組織承擔有關工程的;
(六)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投標人串通投標,抬高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和招標人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縣以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受本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可以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處罰。”
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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