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

江蘇省政府關於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斷增強各類所有制經濟活力,推動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
  • 施行地區:江蘇省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6日
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4-05-26
蘇發〔2014〕9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斷增強各類所有制經濟活力,推動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更好地實現國有資產發展目標和承擔社會責任,為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譜寫中國夢江蘇篇章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推進各類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處理好政府推動和市場運作的關係,更加注重通過經濟手段、市場化方式推進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堅持以破解問題為導向。以解決影響我省國有企業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為導向,以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為重點,以管資本為主轉變國有企業管理方式,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增強國有資產監管的系統性、規範性、有效性。
——堅持積極穩妥推進。堅持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和嚴謹務實相結合,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穩妥操作,調動廣大職工支持改革的積極性,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創造良好氛圍。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構建完成具有江蘇特色的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企業國有資本在基礎設施、能源資源、公共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金融投資等重要領域的集聚度達到80%以上。培育一批在全國同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優強企業,形成一批行業“排頭兵”。國有經濟規模實力、質量效益和影響帶動力在全國各省區處於領先地位。
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全面完成,股份制、混合所有製成為國有企業的主要形式,上市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明顯增加,國有資產證券化率明顯提升。國有企業全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公司治理規範有效,國有企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與市場經濟相融合。
實現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原則,政府公共管理部門履行巨觀調控、市場監管、行業管理職能,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要求,形成規則統一、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全覆蓋體系。
二、調整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
(四)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功能定位。按照國有企業承擔的職責、業務特徵、市場屬性、資源配置方式的差異,將企業分為公共服務類、特定功能類、一般競爭類三種類型,實行分類管理。公共服務類企業以承擔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服務功能為主,優先考慮社會效益,兼顧經濟效益;特定功能類企業以完成特定任務或滿足特定專業功能為主,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兼顧;一般競爭類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兼顧社會效益。國有企業要發揮在基礎設施領域的支撐作用,在資源能源、公共服務等領域的保障作用,在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中的引導帶動作用,積極承擔支撐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投資任務,並逐步從不具備競爭優勢、效益低下的領域和企業退出。
(五)加大資產重組和資源整合力度。加強國有企業最佳化整合和功能性重組,採取資產劃撥、股權調整、整體兼併、企業分立等多種方式,對功能相同的企業和不同企業中相同或相近的業務板塊進行整合。鼓勵有實力的國有企業結合自身優勢和發展戰略,加強與國內外各類所有制企業重組合作,形成若干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大企業集團。推進企業加大內部資源整合力度,促進企業內部資源向主營業務、重要子公司集聚,向產業鏈關鍵環節和價值鏈高端領域轉移。發揮我省開放型經濟優勢,支持國有企業主動接軌上海自貿區,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和水平。
(六)構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平台。通過資產、業務劃撥或收購兼併,新建和改建若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重點產業項目和政府項目投資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向基礎設施、能源資源、公共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集聚。加快現有政府項目投資平台轉型升級和實體化改造,實現可持續發展。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資本運營和資產處置為主,持有母公司層面股權多元化或整體上市後的國有股權,接受並處置其他國有企業資源整合清理過程中剝離的非主業等資產,按照市場法則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股權和資產的交易和運作。省、市、縣各級可新建或改建1-2戶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七)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水平。創造條件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促進國有企業轉變機制、規範經營。推進具備條件的企業集團實現整體上市或核心業務資產上市。做強做優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著力最佳化股權結構、資產結構、業務結構,支持有實力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通過兼併收購集聚發展資源。
三、加快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八)最佳化國有企業股權結構。按照國有企業所從事的業務性質、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合理確定國有股權比例。負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的公司,國有資本原則上保持獨資經營。從事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資源能源保障的公司,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在管理上可實行特許經營、政府監管等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引入競爭機制,提高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其他一般競爭類企業按照市場競爭和發展情況,國有資本有序進退、合理流動,不設股權比例要求。
(九)全面推進股權多元化。加大一般競爭類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層面改制力度,引入戰略投資者,推進股權多元化。國有控股企業可適當降低國有股權比例,吸引非公資本參股合作,放大國有資本帶動功能。支持我省國有企業向中央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開放股權合作、項目投資、業務聯營,促進合作共贏。鼓勵非國有投資主體通過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整合、國際併購、受讓國有企業轉讓的股權。對國有股權及國有股東債權權益合併低於50%的企業,可按照完全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
(十)允許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以留住人才、調動積極性為目的,積極探索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多種形式,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職工持股不搞平均分配,應按照自願持股原則,並根據持股人對企業的影響和貢獻程度確定,企業經營管理者、業務骨幹和核心技術人員可以在本公司持有較高比例的股權。本企業員工可以直接持股,如果持股員工人數較多,應當採用員工持股公司等形式持股。職工持股退出條件和方式可以事先由股東共同協商約定。允許國有企業改制引入外部投資者時,同步引入員工持股。支持國有企業與外部投資者、項目團隊共同出資新設混合所有制企業。持股職工或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股東,規範參與本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四、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
(十一)規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營層和監事會。規範董事會、經營層和監事會制度建設,最佳化工作流程,努力形成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落實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向國資監管機構報告工作制度,完善國有獨資公司外派監事會制度,充分發揮監事會監督檢查作用。加強子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建設,按公司治理要求健全治理架構,全資子公司和規模較小的公司可按照精簡有效原則建立監督制衡機制。
(十二)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機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把組織綜合考核評價和引入市場機制、適度擴大市場化選聘相結合,積極探索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根據不同類型企業情況,研究確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職位設定和管理方式。在股份制企業逐步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經營層成員逐步由董事會選聘,並由董事會進行考核和管理。組織部門、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國有企業董事會市場化選聘經營層工作的指導,明確選人用人標準和選聘程式,制定規範管理辦法,完善有關配套政策,指導和幫助企業董事會把好選人用人關。保持企業領導人員合理的穩定性和必要的流動性。實行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制契約化管理,每屆任期三年,工作需要可以連任。實行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制度,嚴格任期目標管理和目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降職或解聘,逐步建立退出機制。
(十三)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水平,建立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分類管理和考核評價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在具備條件的競爭類企業,可採取股權和現金、當期和任期相結合的分配形式,逐步建立針對企業核心骨幹的長效激勵機制和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分配機制。對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可實施科技成果入股、專利獎勵等激勵方式。允許國有創投企業建立項目團隊跟投機制。完善國有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與激勵機制相配套的財務審計、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和企業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機制,健全企業領導人員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管理制度,形成責任、權利、義務對等的運行機制。
(十四)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加強國有企業總部建設和集團管控,把集團總部真正建成戰略規劃中心、重大決策中心、資源配置中心和集成創新中心。嚴格執行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等“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規範決策行為。探索推進企業財務預算等重大信息依法公開,提高透明度。加強企業風險管控體系建設,提升企業管理信息化水平。深化國有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製度改革,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經營機制。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加強對企業各級各類人才的教育培訓和培養鍛鍊,建立富有活力的人才成長、使用機制,建設體現企業特點、增強企業凝聚力、激發員工創造力的企業文化,打造職業素養高、業務能力強、崗位業績優的企業人才隊伍。
(十五)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加強國有企業黨組織建設,努力把黨組織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民眾工作優勢轉化為企業的競爭優勢、創新優勢和科學發展優勢,為推進企業科學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證。企業黨組織要在深化企業改革中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堅持並落實黨管幹部原則,改進管理方式;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樹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關愛企業職工的良好形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統籌內部監督資源,形成與企業特點相適應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
五、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十六)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監管。要梳理現有監管制度,調整和完善監管模式、監管內容、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執行統一的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基礎管理制度體系,重點管控資本投向,規範資本運作,監管制度執行,完善績效考核,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監督和落實國有企業經營投資重大失誤和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責任追究,管理和協助管理企業領導人員。國資監管機構不干涉企業經營自主權。
(十七)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的分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適當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到2020年逐步提高到30%左右。準確把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方向,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投資項目安排要服務於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更多地用於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轉型升級、保障改善民生。建立國資收益資金使用評價制度。
六、形成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合力
(十八)加強對國有企業改革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統一思想,把握方向,明確責任。各相關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維護整體利益,通力協作,形成合力。要注重發揮基層的首創精神,注意調動企業領導人員、職工民眾的積極性。要加強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由省國資委牽頭,省級相關部門配合,按照本意見精神,注重運用市場化、證券化方式,制定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方案和確保國有企業改革公平公正、規範透明的操作辦法。各市委市政府對市、縣屬國有企業制定改革實施意見,推動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有效落實。
(十九)落實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修訂和完善關於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記、財稅管理、土地變更、國資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式,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審批。切實落實國家在國有企業改制、兼併重組中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企業產權劃撥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定價機制,保障各類所有制企業產權公開有序流轉。健全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體系。加快建立穩定可靠、補償合理、公開透明的企業公共服務支出補償機制。落實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
(二十)營造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宣傳改革的典型案例和先進經驗,營造有利於國有企業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建立鼓勵探索創新的容錯機制,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依法依規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改革措施未達到預期目標的,應當給予包容。堅持以人為本,加強政策宣傳和職工思想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全省上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提高我省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競爭力的意見》(蘇發〔1999〕6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小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蘇發〔1999〕7號)、《關於放開搞活我省國有、城鎮集體小企業的意見》(蘇發〔1997〕20號)等檔案要求,堅持“抓大放小”和“三改一加強”的方針,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壯大發展一批重點企業集團、推進工業經濟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本結構城市試點、推進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減員增效、下崗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效。國有經濟實力以及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增強。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關於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一系列講話精神,解放思想,開拓進取,大膽地試,大膽地闖,通過深化改革繼續解決好國有企業“人多、債多、負擔重”三個歷史性難題,著力解決“企業產權改革滯後、活力不足”、“分配機制不活、引不進留不住人才”和“自主創新能力薄弱、競爭力不強”三個新難題,努力在我省率先實現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率先實現國有企業脫困的三年目標,率先實現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的升級最佳化、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見:
一、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機制
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業機制是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首先解決好的重大問題。為此,必須借鑑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營運體制。這項工作以市為單位先期進行,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在省級政府機構改革時一併考慮。
(一)各省轄市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由各市市長任主任,分管市長任副主任,市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國資委下設辦公室。
國資委是政府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領導和協調機構,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和管理。辦公室是國資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二)組建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是國有獨資性質的企業法人,是政府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受託人。各市要借鑑上海和深圳的經驗,打破行業界限,按照產業相關的原則,根據資產規模的大小,將現有行業局組建或合併組織若干個跨行業的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對於在全省行業中居重要地位的優勢大型企業集團,可由省政府授權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代表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管理營運職能。
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對投資企業按出資額享有出資者權利,即對控股企業享有重大決策權、資產收益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對投資企業行使產權管理、資本金管理、收益管理、人事管理、資產運作和財務監督等;對政府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承擔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任務。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不再擁有行政職能。組建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要按《公司法》的規定規範地進行,國有資本金的來源採取資產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和現金投入等多種途徑解決,使其具有資本運作的能力和信用功能。
(三)將除授權投資主體之外的國有企業的資產劃歸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管理。取消企業的行政級別,按照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組建方案,將除個別被授權投資主體的大型優勢企業外的企業國有資產劃歸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由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代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所屬國有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對所經營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接受控股公司和有關監督機構的監督,控股公司不得干預所屬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加強國有資產營運的監督和國有資產產權收益的管理。探索建立國有資本金預算制度和企業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制度,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強化董事會和監事會對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
二、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步伐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關係國有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大課題。要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儘快在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形成企業優勝劣汰、經營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技術不斷創新、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進展。1999年,全省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面要達到60%,2000年要達到80%以上。
(一)確保完成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制面目標。各地、各部門要對列入目標管理的改制企業,從方案論證,到資產重組、增資減債、分離分流、建立母子公司體制等,一項一項排出時間進度表,逐戶企業抓落實。認真總結前幾年改制工作的經驗和教育,要針對改制不到位,改革不徹底,企業經營機制轉換慢等實際問題,採取切實措施抓好“回頭看”。重點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促進企業產權主體到位,明確企業產權代表的權、責、利,切實發揮產權代表在企業經營決策中的作用。
(二)大力推進國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是國有企業具有活力的產權基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有機結合起來。主要途徑有:通過國有企業相互參股,形成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的國有企業;通過鼓勵更多的個人資本、法人資本和外商資本投向國有企業,參與國有經濟改造;國有、集體、個人多種經濟成分互相參股,建立多種經濟成份的混合型企業;通過股票等直接融資,建立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
(三)積極探索企業改制的新形式。在全省國有大中型企業中,改制條件比較好的企業在前兩年大多數已經完成了改制,剩下的未改制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由於嚴重虧損、資不抵債、資產負債率過高和屬於公用事業類企業,暫時還不具備整體改制條件,因此,要積極探索國有企業改制的新形式。在相應落實金融債務的前題下,可以採取重組改制和分塊改制,具體可採取五種形式:(1)開發主導型企業,結合技術要素入股,把研發部門先改制,由經營者和科研人員持股或控股。同時,承包或租賃生產部門。(2)銷售主導型企業,以企業銷售部門作為改制主體先行改制,由經營者和行銷人員持股或控股。同時,承包或租賃生產部門。(3)啞鈴型企業,將研發部門和銷售部門聯合起來改制或分別改制。(4)對淨資產較小的企業,由經營者和經營骨幹控股。(5)對有優勢產品的企業,以產品生產線、生產車間為單位進行分塊改制。
(四)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使其各負其責,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董事會決策公司重大經營活動,聘任經營者,對經營者業績進行考核和評價,決定經營者年薪,維護出資人權益,對公司負責。監事會要按章履行對企業財務、董事、經理經營行為的監督,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董事長與總經理要實行分設,按確立的工作程式各司其職。決策嚴重失誤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妥善處理好新老“三會”的關係,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黨委負責人和職工代表也可以通過《公司法》規定的聘任程式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企業黨組織要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依法行使職權。
(五)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政策措施。
1、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後,原企業享受的職工再就業、兼併破產、退休醫療、財稅、勞動、信貸等方面的政策保持不變。
2、改制企業中的國有股紅利,由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負責收取,在增資配股時用作國有股配股。
3、國有企業改制轉讓股權和出售國有小企業所得資金,由各級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集中管理,在3至5年內無息或低息借給改制後的企業發展生產,或用於結構調整和補充企業欠交的社會保障基金。
4、放寬出資方式,簡化工商登記程式。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出資可以用股權、債權進行投資入股;也可以用商標、商譽、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經評估其出資金額比例一般無形資產可最高占公司註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
5、國有企業改制中,允許將非經營性資產剝離,剝離出的非經營性資產可組成獨立核算單位,其經營資金可從企業淨資產中劃出一部分,給予一次性補助;離退休人員、公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用,可折算成相應金額在淨資產中扣除;對拖欠的職工工資、醫療費和集資款,以及欠交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可從淨資產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還清和補足;對企業待處理的流動資產損失、產成品損失、遞延資產中的潛虧掛帳和逾期三年的應收帳款,經同級財政、國資管理部門核准,可按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資本金的順序沖減。
6、放開國有企業經營者、技術骨幹、行銷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政策。董事長、總經理持股數額可以超過職工平均持股額的5倍以上。國有企業歷年的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結餘可量化給本企業職工,享有所有權。完成國有資產增值任務的企業,可將淨資產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折成股份,按貢獻大小獎勵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有功人員。企業對個人出資在10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延長分期付款期限,但首次交納額不得低於認購股金的50%,其餘部分允許其以股權、個人資產抵押貸款或分紅補足。對欠繳部分可作為個人債務,按銀行借款同期利率計付利息。職工入股一次性付款的可優惠10%。
7.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經濟採取承包、購買、租賃、兼併、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在改制中,允許個體,私營經濟成分占有控股權,並實行3年內先征後返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8、企業總資產和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國有企業可參照國有小企業的政策進行改制。
9、鼓勵改制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實現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的流通和轉讓。探索上市公司國家股、法人股轉讓交易的有效途徑。進行股權開放的股份合作制試點。允許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內部職工股在企業內部轉讓,或通過產權交易,向其它企業、社會個人或外商轉讓。
10、降低改制成本。對改制、改組、改造過程中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和中介費用,按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省小企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蘇發〔199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搞大搞強重點企業集團
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要求,到2005年基本完成對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促進國有資本向重要產業和關鍵領域集聚。按搞大搞強、搞精搞專、綜合整治、退出淘汰四種類型,進行分類指導。集中力量抓好2000年銷售收入有望超過50億元的企業集團的發展,提高資本擴張能力、科技創新能力、市場開拓能力和跨國經營能力。
(一)資產重組。以資本為紐帶,推動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的強強聯合,鼓勵兼併和收購劣勢企業;支持直接上市、借殼上市、上市公司定向擴股和國有控股比較大的上市公司申請配售部分國有股等措施,組建和壯大一批大企業集團,提高產業集中度。
(二)技術創新。加快國有大中型企業技術創新機構建設,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參照國家做法,在70戶集團中搞10個省級技術創新試點企業,在技術改造項目和資金上優先予以支持。培養和引進技術創新人才,加大對技術創新人才的激勵力度,吸引外省、市甚至國外人才來我省企業從事技術開發工作。鼓勵企業提高科技投入比重。加大政府的科技投入,建立省、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資金。加快發展技術市場,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逐步建立企業專利信息庫。鼓勵科研院所以參股、轉型、兼併等多種形式進入企業,參與技術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完善技術創新載體。
(三)制度創新。對現有企業集團的母公司進行規範的公司制改制,除少數規模較大的,企業集團的母公司都要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在企業集團內部要加快資產整合的力度,建立規範的母子公司體制,加快集團內部成員的改制,轉換經營機制;研究制定企業集團國有資本金管理辦法,加強對企業集團投資行為的監督控制。
(四)拓展市場。大企業集團要加強企業經營戰略的研究與制定,每個大企業集團都要有明確的發展戰略、技術創新戰略和市場行銷戰略;組織大企業集團在省外建立生產和行銷基地,發揮知名品牌、專有技術、先進管理、行銷風險等方面的優勢,變“產地銷”為“銷地產”,擴大國內市場覆蓋面。鼓勵大企業集團在不斷擴大產品出口的同時,在南美、東南亞、非洲、東歐、俄羅斯等比較優勢較大的地區投資辦廠,開拓國外市場。
四、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對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提出了明確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門要在認真貫徹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地試,大膽地闖,以產權改革為突破口,進一步採取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1999年改制面達到60%,2000年達到90%以上。
(一)從實際出發,尊重企業的選擇,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採取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出售國有小企業是一種形式。只要做到不逃廢銀行債務,妥善安置職工,有利於企業發展,各地可以大膽規範操作,出售國有資產所得要用於發展,用於扶優扶強,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二)加強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1、以市為單位,以地方財政資金為主,多方籌措,建立地區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保證。年底前,13個省轄市基本都要建立起中小企業擔保基金。在省國有企業資本收益、財政回收的小額貸款中各籌措一部分資金,並吸收社會其他資本參與建立省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主要職能是對各市的擔保基金進行再擔保。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和各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等,要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省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要建立中小企業項目庫,主動向銀行推薦項目,幫助銀行開展項目論證,提高項目通過率。
3、加快建立包括信息網路、資產評估、成果評價、技術開發、信息發布、諮詢、司法服務等服務機構,形成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省、市行業協會在人才、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優勢,鼓勵他們面向中小企業,開展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各級政府要予以支持。
4、組織中小企業為大企業和外資企業搞產品配套,幫助小企業建立產品銷售渠道,建立區域化專業商品市場。
五、建立有效的經營者選拔任用和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經營者選拔任用、分配機制、監督約束機制不夠健全,已成為制約我省國有企業競爭力和活力的重要因素,必須按照十五大精神加大改革步伐。
(一)改進國有企業經營者選拔任用辦法。把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和依法選拔任用、管理企業經營者結合起來,把國有企業領導班子與黨政機關幹部的管理區分開來,把國有獨資企業和混合型企業幹部的管理區分開來,按照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統一的要求,給出資者選擇經營者自主權,切實保障企業董事會、經理依法行使用人權。原則上,資產劃歸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的國有企業經營者,由國有資產經營(控股)公司通過市場公開招聘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選擇。
(二)積極試行國有企業經營者目標管理年薪制和經營者持股制度。在客觀公正地評價經營者業績的基礎上,對經營者實行年薪制和經營者持股、期股辦法。可將經營者的年薪分為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特別獎勵三塊,與企業經營業績掛鈎,年薪以現金和股份兩種形式兌現,年薪允許在較大幅度內浮動(如一般可以放到職工年均收入10倍左右)。對企業技術骨幹和管理骨幹實行更加積極和靈活的分配政策,多種分配形式並舉。
(三)積極探索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多種有效形式。企業可與科技人員簽訂技術承包協定,按協定支付報酬;可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給科技人員;可從單位擁有的技術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劃給有貢獻的科技人員;可從技術轉讓淨收入中一次性提取20%以上,也可從企業稅後利潤中連續3年提取5%至10%獎勵有關科研人員。
(四)建立健全約束機制。一是建立科學的約束制度。根據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採取不同方式:對公司制企業,可實行董事會委派總經理、總會計師制度,建立支出預算制度(即將總經理支出許可權定在董事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內);對國有獨資公司或未改制國有企業,可實行外派監事會、稽查特派員,外派財務總監或實行會計委派等辦法。二是加強黨組織的監督,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企業得到貫徹落實。三是加強民主監督,充分發揮企業職代會對企業班子的民主評議和監督職能,推行廠務公開,建立企業內部自我約束機制。四是全面推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完不成任務或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要扣繳經營者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虧損的企業一把手,一年黃牌警告,二年撤職換人。對貪污受賄、違法亂紀者,要堅決依法懲處。五是嚴格執行企業經營者的年度、離任審計制度。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是全省各項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各級政府要把這項工作放到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解放思想,下大力氣,積極推動,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創造經驗,確保全省三年兩項任務和經濟結構調整目標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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