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1-10-2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1]120號
【發布日期】2001-10-21
【生效日期】2001-10-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1〕120號2001年10月2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做好我省的蠶繭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知:
一、實行政企分開,轉換繭絲綢企業經營機制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實行繭絲綢行政管理職能和繭絲綢公司經營分離。繭絲綢行政管理職能從繭絲綢公司剝離出來劃歸政府有關綜合經濟部門,由該部門代表政府對本地繭絲綢生產、流通行使管理。改革後的繭絲綢公司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堅持貿工農一體化的經營方向,不斷深化和完善改革,面向市場,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各地要加強銜接,防止因管理工作的脫節,造成市場秩序混亂。
二、堅持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方向,適當放寬鮮繭收購渠道
(一)深化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重點在縣級,這是穩定蠶繭收購秩序和行業發展的基礎。對於已經實行一體化運作,並與蠶農建立了較為穩固的產銷關係,取得了初步成效的縣(市),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總結完善。各地要認真學習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改革的成功經驗,鼓勵繭絲綢公司以資產為紐帶,通過改革、改制、改造等方式,加速與絲廠聯合,同時不斷改進與蠶繭生產合作組織、蠶農之間的聯結方式,完善利益分配機制,切實保護蠶農利益,並通過加強為農服務和支農扶農等形式,與蠶農形成利益共同體,建立和發展穩固的原料基地。
(二)適當放寬鮮繭收購渠道。鼓勵生產規模大、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強的繅絲生產企業,以利益為紐帶,與蠶繭產地建立長期穩定的原料繭供求關係,形成穩定鞏固的原料繭基地,從技術、信息、資金等多方面給基地蠶農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系列配套服務,經資格認可後,允許這些繅絲生產企業收購鮮繭自用。
各級政府要因地制宜,按照有利於實行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有利於把繭絲綢企業做大做強,增強市場競爭力;有利於切實保護農民利益,穩定蠶桑生產發展的原則,推行和完善以公司+工廠+農戶、工廠+農戶為基礎的繭絲綢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方式,使貿工農三者真正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具體採用何種形式收繭,由各市、縣政府自行決定。
(三)實行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製度。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必須與蠶農建立穩固的供求關係,具有相應的收購資金、固定的收購場地、評繭儀器、烘繭及倉儲設施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制度,經縣(市)、市經貿委會同同級工商、質監等部門審查後,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在徵求省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意見後,發給蠶繭收購、經營資格證書。省經貿委會同工商、質監等部門共同制定《蠶繭收購經營資格認定細則》。鮮繭收購經營單位持收購、經營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鮮繭收購單位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收購蠶繭,不得將蠶繭收購資格證書轉讓、倒賣,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其收購,不得接受無證單位和個人的業務掛靠,違者取消其收購資格。對鮮繭收購、經營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取消其收購、經營資格。未經資格認定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鮮繭收購、經營業務,違者由各地工商部門嚴肅查處。
在新的蠶繭收購、經營資格證書核發之前,原由省經貿委核發的《蠶繭收購許可證》繼續有效。
三、改進蠶繭價格管理方式,穩定蠶繭收購秩序
逐步建立在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蠶繭價格的機制,國家主要通過運用儲備廠絲吞吐調節市場繭絲供求,穩定繭絲市場價格。從今年(2001年)秋繭收購起,改進我省的蠶繭價格管理方式,鮮繭收購價格和乾繭銷售價格實行省級政府指導價管理。蠶繭收購經營單位,依據省定指導價和規定的浮動範圍,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主定價。廠絲價格放開,省不再作統一規定。市、縣有關部門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監督檢查,做好與鄰省及省內毗鄰地區的價格銜接,避免因價差過大引起收購秩序混亂。蠶繭收購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蠶繭收購價格政策,堅持儀評檢驗作價,切實保護蠶農利益,不許向蠶農“打白條”。
四、改革蠶種產銷體制,加快培育優勢蠶種
實行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製度,維護和規範蠶種生產、經營秩序。蠶種生產單位必須具有與蠶種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設施;具有蠶種生產專業技術人員及質量保證體系;具有與蠶種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園和穩定安全的原蠶基地;蠶種生產規模一般在5萬張以上。蠶種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蠶種保護設施、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完善的售後技術服務能力及足夠的經營資金。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的具體細則,由省經貿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並負責認定蠶種生產、經營資格,發放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證書。蠶種生產、經營單位持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領取經營執照。
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證書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取消其相應的資格,並及時通知原登記註冊的工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未經蠶種生產、經營資格認定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蠶種。
要打破地區封鎖,促進蠶種有序流通。進一步最佳化蠶種生產結構,合理調整生產布局,不斷增加投入,改善蠶種生產條件,加快培育桑、蠶新品種,提高市場覆蓋率。
五、加強質量監督管理,加快蠶繭基地建設
進一步加強蠶種、蠶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業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作用,嚴格標準,規範操作,嚴厲打擊質量違法行為,確保蠶種、蠶繭質量,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維護蠶種、蠶繭流通秩序。未經法定檢驗單位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蠶種不得進入市場流通。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蠶繭公證檢驗制度。
要繼續貫徹“鞏固提高,穩步發展”的方針,進一步確立蠶桑生產在整個繭絲綢行業中的基礎地位,從政策、資金及技術等方面加大對蠶桑生產的扶持。要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按照布局區域化、生產規模化、經營產業化、服務社會化的原則,建設一批優質蠶繭基地,培育一批蠶桑生產基地縣、基地鄉、基地村。
特此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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