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市委〔2011〕10號)精神,設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市國資委是經市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特設機構)。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外文名:無
  • 地點:杭州市
  • 行政編制:41名
  • 下設:紀檢、監察
  • 主任:王希 
人員編制,機構職責,領導信息,部門設定,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國資委行政編制41名。其中:正局級領導職數1名,副局級領導職數3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4名。
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的專職監事、財務總監原則上向社會公開招聘。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向有利於提高競爭力、完善投資環境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產業集中。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市屬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對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受委託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對區、縣(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建議,推動市屬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指導和促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職責明確、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四)根據市委有關檔案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察、任免;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並實施獎懲。負責所監管企業的黨組織管理和建設工作。
(五)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監事或財務總監;負責董事、監事或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有關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工作。負責對所監管企業進行全面預算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和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政策。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八)負責指導、督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主任:王希
巡視員:屠辛庚、鄒邦華

部門設定

市國資委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承辦機關文電、重要會務、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提案議案、宣傳、安全保衛、財務管理、行政後勤等日常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等工作;授權辦理委管幹部出國(境)政審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委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承擔委機關有關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文稿的審核工作;承擔委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重組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委機關調研計畫的制定工作,組織重要調研任務的落實。承擔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四)綜合管理處。
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擬訂市屬國有企業的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實施計畫,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及措施,參與解決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所監管企業的調整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建議;提出培育發展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承擔所監管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債轉股、兼併破產、解散、清算、關停、重組等工作;管理和指導授權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再就業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提出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企業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研究和完善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檢查、核准和備案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的審核工作;負責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不良資產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六)營運監控處。
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和執行等有關工作;牽頭審核、調整所監管企業的全面預算方案,編制所監管企業的全面預算,對所監管企業全面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考核;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提出簽訂經營業績契約等各種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所監管企業經營者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七)財務審計處。
承辦全市國有資產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有關工作,建立全市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研究分析全市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督促所監管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加強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組織或會同審計部門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經營者風險抵押金的監繳工作;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處理建議和措施。
(八)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掛黨建處牌子)。
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提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任免、交流的建議;探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協助委黨委抓好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思想政治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黨委組織部長人選。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等。
(九)董事監事管理處(財務總監辦公室)。
承擔國資委派出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工作;承擔國資委派出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的有關規定,承擔對派駐所監管企業監事會成員的考察、考核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承擔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其他事項

(一)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政府授權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直接監管企業(統稱所監管企業)和所監管企業投資設立企業的國有資產。市屬企業的集體資產由市國資委代管。
(二)市國資委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對所監管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實行分級監管,使企業依法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並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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