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杭州市發展商場化商品交易市場的若干意見(試行)

為加快我市商品專業市場轉型升級步伐,規範市場建設和發展,提高市場管理水平,根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的會議紀要》(市委紀要[2010]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發展商場化商品交易市場提出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杭州市發展商場化商品交易市場的若干意見(試行)
  • 簽發單位:杭政辦
杭政辦[2010]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一、商場化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商場化市場)是指具備商場硬體設施,組織管理系統完備,以企業為主體進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新型市場。
二、商場化市場的舉辦應當遵循立足存量、限制增量、分類處置、有序發展的原則,以解決我市市場建設中的歷史遺留問題為主。
三、商場化市場的發展應當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杭州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杭州市區商品專業市場整合改造提升五年規劃》等要求。
四、新設立的商場化市場要符合《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基本要求,同時還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1.商場化市場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進場經營戶中企業應占市場經營戶總數的60%以上。
2.商場化市場商業用房面積應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舉辦者應對市場內經營區域進行合理布局。
3.商場化市場內應配備空調、電梯、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等設施,設定完備的行政、商務、信息化等配套設施,並有專門的客戶休閒服務區域,其商業設施和管理服務應達到省文明規範市場四星級以上標準。
4.商場化市場應有獨立的網頁或網站,有能提供網上展示、展銷、交易等電子商務活動的交易平台,並應適時辦理網上交易市場名稱登記。
五、商場化市場舉辦場地應當具有相應的土地證、房產證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對非商業土地確需臨時改變用地性質的,須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准同意後,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市場舉辦者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到位註冊資本金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須含有“市場經營管理”項目。
七、商場化市場名稱中一般不使用“市場”等字樣,可使用“商城、中心”等字樣。
八、商場化市場舉辦者和場內經營戶應當簽訂商位租賃協定,協定文本統一使用省工商局制訂的市場商位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商場化市場舉辦者通過租賃營業用房舉辦市場的,場內商位租賃期不得超過營業用房的租賃期。
九、商場化市場舉辦者除應當履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管理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消費者維權聯絡站、“12315”舉報申訴聯絡站;
2.建立市場和經營戶財產風險防範制度;
3.開展經營管理人員及經營戶教育培訓工作;
4.建立統一的商品準入管理制度;
5.建立消費預賠金制度並實行先行賠付;
6.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等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商場化市場應加強內部管理,逐步推行統一管理、統一收銀、統一售後服務等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市場規範化管理水平。
十一、商場化市場名稱登記申報程式:
舉辦商場化市場的,由屬地區政府召集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對符合舉辦條件的,出具同意意見。市場舉辦者憑區政府出具的同意意見及申請材料、證明檔案等,向屬地工商分局提出市場名稱登記申請,屬地工商分局審核通過後核發《市場名稱登記證》。
十二、商場化市場及經營戶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各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強化日常監管,努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十三、繼續推進商品交易市場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鼓勵支持現有的商品專業市場向商場化市場轉型,不斷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場的整體水平和競爭能力。
十四、本意見適用於上城區、下城區、江乾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
十五、本意見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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