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

為實現我市“構築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戰略目標,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通過上市做優、做大、做強,成為帶動我市經濟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的龍頭和骨幹力量,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

【發布單位】杭州市
【發布文號】杭政辦〔2002〕34號
【發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2002-07-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培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
(杭政辦〔2002〕34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實現我市“構築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戰略目標,培育一批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企業通過上市做優、做大、做強,成為帶動我市經濟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的龍頭和骨幹力量,經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做好股份公司組建工作,選擇確定一批企業作為上市培育對象
(一)積極鼓勵企業組建股份公司予以培育上市。為促進企業上市,引導其通過證券市場實現資源、要素的最佳化配置和企業制度的創新,凡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要積極鼓勵其組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對有條件上市的企業,都要積極予以培育。
(二)企業列為上市培育對象的基本條件:
1、所有者權益在3000萬元以上;
2、企業屬於高科技企業或產品具有較高科技含量,企業屬國內或省內行業龍頭企業;
3、企業銷售收入及實現利潤在近三年穩定增長;
4、企業發展前景看好,具有高成長性;
5、企業經營者群體素質較高,具有開拓創新精神;
6、企業有在近二、三年內上市的構想和計畫安排。
(三)企業上市培育對象的申報程式。由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主管部門或資產經營公司同意後報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上市辦),由市上市辦負責牽頭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市企業上市領導小組確認。被確認為培育對象的企業,可享受培育企業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列為上市培育對象的企業要做的工作:
1、制訂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計畫,並確定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2、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要抓緊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組建工作;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互相監督制約的制衡機制。
3、選擇好具有承銷資格的證券公司,認真參加為期一年的上市輔導。
4、選擇好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企業上市做好基礎工作。企業申請上市輔導、輔導驗收,以及向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交易機構提交的上市申請等有關檔案材料,要及時報送市上市辦備案。
二、培育企業上市的扶持政策
企業從確定為上市培育對象之日起,三年內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凡含國有資產的企業,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可根據不同企業的類型及企業的實際情況,從近三年國有資產淨增值部分中劃出不高於35%作為股份,獎勵給企業經營者和主要業務骨幹及科技人員。原單位在近三年內已進行過同類獎勵或企業在改制時已享受過有關政策的,作相應抵扣。
若企業未能上市或上市後外遷,所獲獎勵要予以退還。
(二)企業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土地、房產、車船等權證過戶所收取的相關費用,參照《關於對市屬國有集體企業改制改組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杭政辦〔2000〕19號)執行。
(三)在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企業歷年來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國家扶持資金”,經與市財政、國資部門約定處理後,可歸原企業全體股東所有。
(四)企業在投資高新技術項目、技術改造時,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貼息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
(五)企業上市後,根據企業所作的貢獻,在一定期限內,由政府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扶持企業發展。
三、切實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一)加強對企業上市工作的領導。全市企業上市工作由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日常的指導、協調、服務等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為積極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也要明確相應的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做好督促、協調和服務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進行嚴格考核。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構築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要求和杭州市企業上市的總體工作目標,結合實際,提出企業上市工作目標,並把企業上市工作列入目標責任制,進行嚴格考核。
(三)市級各有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要圍繞企業上市工作,按各自職能,盡心盡力為企業做好對口聯絡和各項服務工作,為企業上市營造良好的環境,創造必要的條件,促使我市更多的企業上市。
本意見各區、縣(市)可參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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